主题:【讨论】对“记一位超级冷血的律师 ”的个人分析 -- bigwolf
对“记一位超级冷血的律师 ”的个人分析
河里突然搞投票,分析一位超级冷血的律师的行为。在下看了文章后在屋里转了半小时的圈,好不容易才理出头绪;本想发回帖得了,但是我在查资料时非常偶然的找到了这集电视剧的原型案(真实案件,连续剧我还没看,能找到纯属走运),干脆一咬牙发个主贴,也好把这件事我的观点彻底说清楚。关于投票,我第一个人投了第八选项:
为什么呢?我看这个案子的讨论又会掉进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以及小义大义的坑里,这样永远没完。可是想一想,小律师有没有第三条路可走?也就是程序正义,律师职业道德,实体正义全都满足的路?我认为这才是一位所谓“美国标准的优秀律师”该追求的目标,而他的选择和做法离这个目标相差甚远。我个人同意他是位硬汉,也认同他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维护之心,但是他过于机械的理解了他所说的律师的职业道德。
说之前大家先来看看连续剧案子的原型,文章太长,想看的人自己去看:
快乐湖尸案中的英雄外链出处
简单说一下,就是两位律师为一个杀人案嫌疑犯辩护。嫌疑犯只被指控杀了一个人,但他向律师坦白还有两个人也是他杀的(还没在法庭上说),律师为拍照移动了尸体,又埋了回去。另两位受害人家属知道了一些情况后先来找了律师,律师拒绝回答,直到罪犯在法庭上认罪了,律师才说出真相,两位律师坚持认为,保守当事人秘密的职责要求他们保持沉默。这两位律师虽然被舆论界批评,但在法律界受到了好评。
那连续剧里的那位律师的问题出在哪里呢?有争议首先得怪编剧,因为原型案本来是没有漏洞,编剧为了故事性作了修改,但是没漏洞的案子出现了一个逻辑性的漏洞。看看小律师的说法:
说的不错,好像还得加上“为当事人保守秘密”“尊重当事人意愿”什么的。可是这些誓言最终要满足一个结果,就是“尽我的全力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意愿和当事人利益有时候是矛盾的,这样“尊重当事人意愿”反倒会破坏当事人利益,最终律师的辩护目标也就无法达到,即是说辩护失败了。
假如有这样一件事:同样一个杀人嫌疑犯被指定了一位律师。律师来找他,他或许是有难言之隐或是对官司没自信,对律师说:“你走吧,别管我了,我准备去死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好律师应该夹着包走人呢,还是去尽力帮他脱罪?如果选前者的话,那《越狱》也别拍了,男主角的哥哥也灰心失望过,律师还是在尽力帮他找证据脱罪。
同样的道理,快乐湖尸案中的律师不说出秘密可以帮委托人减轻刑罚,保守秘密是合适的;可是电视剧里保守秘密只会加重委托人的刑罚,对自己也没好处,更是违反实体正义。可以拿这个当筹码去跟检察官讨价还价保住委托人的性命,这才是“要尽我的全力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本来是板上钉钉判死刑的,减轻成终身监禁,谁也不能说他辩护失败了吧。无论是以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来说,小律师的做法都是有问题的。
其实我觉得这个案子讨论的意义不大,要讨论就讨论原型案,这个原型案变化版已经改出一个大BUG了。我对法律也不是很懂,尤其是美国法律,有懂行的朋友能补充的地方最好能补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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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出来,在没有得到当事人的许可的情况下,这是违背“誓言”。当然他可以这么做为自己和受害人,检察机关谋好处。但还是出卖了自己的誓言。
第7项是
我说过,不说才是违反誓言。再说,委托人有明确跟他说“绝对保密”吗?律师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被害人减轻刑罚来辩护的,这可以说是战略目标;要不然根本就没有打官司的意义了。
这个东西也是有歧义的,有的地方得自由心证。具体怎么做就大家自己看着办吧
做为一名律师,他应该有他的职业道德与操守。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应当从当事人利益角度出发,保守所知道的“秘密”,哪怕是其他的犯罪行为。即使该律师不做为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了,也不能成为其污点证人。
按你的话来说:
前半句和后半句冲突了怎么办?我的意思是拿这个知道尸体埋藏地的事当筹码去跟检察官做交易,换取委托人免死和自己的不受追究,受害人尸体也能找回来。就本人的看法而言,这是条能走的路,可以算是第三种选择。要是看现在的结果,自己进去了,受害者尸体找不回来,委托人也完了。
应该以当事人意愿为重。可是如果律师对当事人澄清利害之后,为什么当事人的意愿还会违背他自己的利益最大呢?
退一步说,不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当事人表达了自己的意愿,只要在知情的前提下,那就是他的利益最大。因为他表明了这是他想要的。什么是利什么是害不是,也不能,由其他人替他着想的。所以,当事人意愿为重。
假如说这人不是律师是个医生。他的病人明明有救但是死活不想治疗,医生难道应该以当事人意愿为重而置之不理,就算自己被追究见死不救也没关系?
我的意思就是誓言不能违背,但可以绕行。医生何谓治疗失败?没把能治的病人治好。律师何谓辩护失败?没能替委托人减轻罪行。就这位律师的所作所为,你能说他是辩护成功吗?毕竟胜败是要靠客观标准来认定的。
病人不签字,治疗方案不能进行,知情同意是必须的。医生不能把自己为的”好的结果”强加到病人头上。虽远必诛的聊聊医学伦理说得比我清楚得多。
反过来说,这样的"见死不救"不会被追究,但是病人不想治而医生对其意愿置之不理下手治了,一定会被追究。
要记得每个人的胜败观念是可以不一样的,除非是三岁小孩,别人不能强加。
从结果来看这位律师做了一个烂选择。违不违背誓言总得有个认定吧?我认为按我的办法能做到三方兼顾,那位的方法只能顾到一边。
原来的帖子发出来时我就在想辙绕行誓言,这个办法我承认有BUG,但是实在是没想到更好的办法。跟某个漫画的内容似的:某人被魔法控制要马上杀掉站在面前的XX。这个魔法的命令不能违背必须执行,但是还是有不违背命令也不执行命令的办法;这位把自己打晕了。
而且按照自己的解释去行动,规则就毁了。
即使在一时看来,破坏规则有多么大的好处,最后也会发现得不偿失的。
在这个案子里,前面几楼已经说的非常清楚了,律师不能替当事人判读他的利益所在。
个人觉得如果说有什么冲突的话,应该是在那些受害人家属渴望见到遗体的意愿同凶手的个人意愿之间的矛盾集中在小律师身上时该怎么选择,尤其是在凶手已经死掉之后。
这个时候,律师公布那些遗体的所在会直接伤害凶手的利益,考虑到该死人的名誉权-___-!,但是不公布,那些家属真的挺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