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这种情况还不恶劣么?酒后驾车出事故的概率怕是都没有这个大。论明知故犯,前者不是明知故犯?
飚车不飚车这个字眼我们就不要钻了,重要的是实质问题,此人是否在神智正常的情况下在闹市区以超过限速很多的时速开车,如果是,那么就是恶劣行为。如果法律对此现在还力度较小,那是法律本身的问题。
谭卓遗体
肇事者胡斌,在他的眼中无法找到悔恨
肇事现场旁若无人的狐朋狗友们
盗下老萨的版:因为第一张照片的存在,我无法对第二第三张照片的人物产生同情,不管在哪个位面
连公检法机关都做不到依法办事,又何必苛责老百姓是法盲呢?
太佩服了。我想往国内的论坛转载一下,不知道能不能转载啊?或者那些能转,那些不能转?有哪位能讲一下吗?
既然这个马甲破了潜水的规矩,那就再多说两句吧。。
有些事情不是仅仅“用逻辑简单推理一下”就能想清楚的。超速应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这个毫无疑问,但是以超速为条件来卡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从逻辑上我不知道如何能说得通。我希望大家注意的是危害或者说损害到公共安全的行为并不一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极端一点就像我说过的,在任何非封闭道路上以超过5km/h行驶的300kgs以上的任何车辆都是对公共安全的一种威胁。这一点作为任何一个心智正常的人都是可以预见的。但是交通法规的规定远远宽泛与这一条件。于是人们可以接受横穿马路的行人被撞死行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可以接受小孩子乱跑上马路被撞伤是监护人监护不利。这里无所谓什么公平,道路的效率同样被大家“冷血”的放在了天平的一端。而这种观点如今能够如此广泛的被大家接受,法律条文恰恰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我本人支持立法家中交通肇事的责任,也支持将车速作为量罪条件之一写入法律,但是在目前条件下特别是针对本案,任何试图在法律规定之外赋予法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都是非常危险的。成文法国家的法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判案,即使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对于新判例的创建也是慎重慎重再慎重的,Westlaw上很多大法官的判例大家可以去看下,论文写得都没那么复杂。
尽管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但是总体上讲法律还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技术性工作,如果你拿法律当玩笑,小心法律以后开你的玩笑。。。
这么做显然也违反了移动内部的规章制度。如果哪个员工敢这么做,一定会受处分的吧。有谁会跟自己的饭碗过不去呢。
因人肉造成无辜的人受牵连,就很不好。比如这次的车祸案。被人肉的两个陆红英,只因和肇事者的母亲同名同姓,就被人肉,被左邻右舍议论,还接到大量骚扰电话。像这样的人肉如果不禁止,迟早有一天,我们也会成为受害者。
中国并没有到要革命的地步。现在的问题只有在体制内寻求解决之道才能获得最终解决,才有助于社会进步,以暴制暴只会造成社会阶层的对立,撕列族群。
最近河里有一种观点让我非常反感,那就是:谈法律=同情胡某
持这种观点的不是一两个人,而是很大的一批(大多数?)河友,其中有不少还是我的好友。
“说实话,俺对中国普法教育,完全没有信心。”怎么普法?第一步就是新闻报道要从写事实,而不是写故事开始!
哦,还忘了个违法必究。如果是一个公检法毫无公信力而言的国家,跑去跟人民宣传法律知识,徒增笑耳。
以站在大街上分不清男女为好
关于你所提到的,
张案中有主观造成二次伤害致死的行为,所以更恶劣,但是——
标 题: Re: 萨苏: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转载)
发信站: 水木社区 (Wed May 20 21:37:36 2009), 站内
不要和日本的法律比
日本的法律极其宽松
如果是杀一个人,就算对象是未成年人,强奸,凌辱,凌迟,公众场合作案,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逃逸,嚣张...把你能够想到的形容词全部用上,也不可能判处死刑
就算是故意杀人杀个3,5个,也是非常偶然的场合才可能判死刑的
标 题: Re: 萨苏: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转载)
发信站: 水木社区 (Wed May 20 22:10:10 2009), 站内
参见地铁里放毒气那教主……
看来今林案的严惩,在日本也算一个特别事件。拿日本来做学习的榜样,或许还需要进一步的严谨的考量。
当然,我们的法律体系也要不断地进步;中国的刑法体系有问题,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妨碍维护法律的公正公平。
杭州案,首先是超速致使他人死亡。飚车是第二位的。难道不飚车,就可以心安理得的超速了?群情激愤的反飚车,但对于非飚车超速,则无关痛痒。其实可以主要针对超速,打击超速必然会打击飚车的。这是因果关系。这次主题被转移掉了。
另外,超多少意义很大吗?也许55公里和75公里之间有比较大的差异。但是70公里和700公里在超速这一点上没有太多差异。大把人不满意这个84-100公里的速度估算,最好算出个200多才解气。但是这个其实对于胡某的责任大小的变化没有影响。看起来除了表达对政府不满外,没有任何意义。而且和科学证据相去甚远。我是亲眼见过90多到110公里撞击的现场的,两起。一起抛出70米,一起抛出85米。两起行人的下肢全部截断。要从20多米的抛出距离算出100公里的撞击速度是不可能的。
说到对政府不满,我曾经明确指出这个斑马线设置不合理。这时没有一个愤青来表扬我批评政府。倒是有不少告诉我这个斑马线没事。并且认为,如果斑马线位置不合理会减少胡某的罪责。这里看到有人有一个潜意识:如果斑马线设置不合理,司机是有权违反交通法规在过斑马线时不顾行人超速行驶的。也就是说,从斑马线不合理到胡某脱罪之间的逻辑前提是:如果交通标志不合理,司机可以不遵守。想明白了就知道这个逻辑有多么不讲法治。其实斑马线不合理只是增加政府责任。司机依然要遵行这个不合理的斑马线设置,他没有权利自己决定是否遵行。斑马线合不合理不会改变胡某超速和罔顾在斑马线内的行人的事实。这一点上,集中体现了现在中国的法治意识。
老把自己放在一个挺高的位置上,别人都是笨蛋,就你聪明是的。
舆论肯定有倾向性,完全公正的舆论估计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