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杭州飙车与福冈判决 -- 萨苏
首先,没有人否认当事人应当最少按照“交通肇事”来处理。这一点全中国人都承认,铁证如山,只待判决。
其次,就你提出的两点:
其一,目前可有证据表明上一次肇事驾驶时,是胡某本人驾驶?起码目前我没有看到媒体或者官方有披露相关证据。没错,他的车的确是有过肇事记录,但是是其本人吗?这是一个需要查证的事实。
其二,即便是杭州交警有渎职行为,那也应该是就警方的渎职以及受贿处理,对胡某及相关人以行贿处理;而就本案,仍需严谨公正公平地进行调查。就胡某本人而言,至多按照其屡次违反交通法规进行从重处理;而不能跳出了已有的法律框架。这个不对吗?
没有人否认交通肇事这一点。
警方的说法也比较含糊,什么调看了他们从出发到出事地点的监控录像,这个胡某17次里有13次跑在前面,到底有没有你追我赶? 不过飙车好像也没有严格法律上的定义。
新闻发布会上,杭州警方还向媒体播放了事发当晚胡斌和两名同伴驾车至事发点过程中的16段视频,加上南都德加门口治安监控拍摄到的事发当时的画面,共17段视频。
经询问当事人,和调取沿途交通监控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验证,5月7日19时51分,胡斌与孔、袁分别驾驶三车,从机场路9—1号的车世界养护中心出发,沿机场路→天成路→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行驶至德加公寓西区门口发生交通事故。事发时间为20:08分(这个时间是依据监控画面上显示的时间,经过校准后的北京时间,记者注)。从发车点到事发点全场10.2公里,用时17分钟。
监控显示,5月7日19时51分,三辆车出发时,顺序依次是孔伟伟(标注为2号车)、袁小波(标注为3号车)、胡斌(标注为1号车),至文晖路河东路口时顺序为123、文晖路湖墅南路口213、文晖路莫干山路口231、文三路马塍路口231、文三路教工路口123、文三路学院路口123、文三路万塘路口123、文二路通普路东口123、文二路通普路西口123、文二路益乐路东口123、文二路益乐路西口123、文二路丰潭路口132(遇红灯,当时是20时07分左右)、文二路丰潭路口监控二132、文二路竞舟路西口123、文二路竞舟路东口123。
直到德嘉公寓西区门口发生事故,胡斌驾驶的跑车依然处于领先位置。在这17段监控中,胡斌驾驶的车辆有13次处于最前面位置。
也许没有定义飙车,但不需要了
抛开目前尚无足够证据能证明胡某是“飙车”不说,飙车这个说法,其实没有太多意义。因为目前的法律尚无对“飙车”有明确的定义以及相关的一系列原则和标准。
所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飙车”是不存在的。这是令人感到悲哀和不满的地方。可以改,不仅限定“富二代”的飙车,而且限定所有人的飙车。
但是立法在先,行法在后,对所有的人都应该公平。
希望最终可以看到公正
??
说明飙车了?说明一直都在高速行驶了?
从common sense来讲,如果有如下的证据,我觉得下面这种可能性是飙车的更大:
17段录像,胡某13次处于落后,且他们的车速都保持在高达75km/h以上。
现在只是说了13次出于先头,根本没有办法界定行为(比如说一起去吃饭,带路的人也得领头)。
我也希望能找到证据将他处以重刑,但是我们首先得找到有力的证据。
如果法律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那么我们弱势群体更惨。
玩舆论、玩权力、玩金钱,我们哪一项能玩过“强势群体”?
吉利生产的第一代美人豹轿跑,那发动机也能调得“轰隆隆”的,可以不会有人买它来飙车。
其实大部分轿车,也能“轰隆隆”的。
最常见的--一行人结伴出行自驾游,总要有个头车。
其间不乏会遇到头车由于各种原因被后车超过的情况,但有经验的头车会很快超上去继续领头
但13次跑在前头说明飙车的可能性比较大
我觉得还是就事论事得好,比如赫然的帖子中指出的6车道斑马线没有红绿灯的问题至少现在报道的就比较少,事实上应该整顿这种具有潜在危险的路口,设计部门和交管部门都应当整改
很多时候,我们了解的信息不足的情况下,会自己补充些想象去推理,我觉得正反两方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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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接受你说该,但我不赞成你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不能类比的说法。因为二者都是危险驾驶行为,就个人而言我不认为超速比酒后驾驶高尚多少。
至于超速,非现场执法是无法判断是不是本人驾驶的,我关心的是杭州警方到现在依然语焉不详,这个是很可疑的,当然怀疑是没法定罪的,就像你说福冈案中嫌犯的逃逸嫌疑一样,怀疑是没有意义的。
其他的,我的观点和你一样。
不过我好象发现了一个小问题
我数学不好,是真的不好,希望自己没算错。这个也太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