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那位兄弟提供下邓案一二两份通告,以及最初通天时的新闻报道 -- 潜恒
哪怕是那么几秒钟,所以不管事实是什么,邓玉娇不会背任何罪,大不了仍然认定其精神有问题,找个好医院养老去。
因为被限制人身自由,所以使用刀具致使一死一伤,“不会背任何罪”恐怕是站不住的。
只有在遭到法律规定许可的几种情形,致人死伤的,才可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吧。
官方要用的手段不是修动法律,而是完善一个政治正确的现场还原。
你以为是男女朋友吵架,男方把女方推坐在沙发上么。现在不是呢。
一个副科以下干部的名誉要紧,还是广大厅处级干部的女眷安全要紧,就用这种最不合适的理由做政治判断好了。
事情搞到这个份上,邓贵大的名誉已经无所谓了。何况人都死了,谈名誉已经没有意义,更何况其自己的屁股确实不干净。
但是不是真的会特到邓玉娇干脆就无罪了,我觉得未必。
最后防卫过当也好,故意伤害致死(还要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在先)也罢,最后轻判、缓刑也是方方面面都能接受的。
当然,除非就是坐实了邓玉娇有精神病的事实,这样就不用负刑责了。不过,邓玉娇有精神病,可是左派、右派都不愿意看到的。
用强奸成立,撤销命案嫌疑;
用精神问题,把事情直接化掉。
就这两种可能,这点鸟事也要定罪,不是邓有没有神经病的问题,而是领导干部把法律当成瘾物用了。
我指的特事特办不是指法律内的特事特办从宽处理,是法律外的。
只不过政治力学上,一旦这样特事特办,用邓玉娇有精神问题这个办法倒还罢了。如果是直接确认强奸,那在政治上有人要被记过警告之类的。案件的难点其实在这——即要不要办那几个科处级干部。
从这贴一开始我发问,就是想问清水混在哪里。
所谓法律内的轻判从官方说邓有精神病就开始了,现在舆论不认可,高层方面——我倾向于不会用这种方式保护基层官员,因为那会使得他们在基层官员面前的形象显得儒弱。
这件事现在纯属政治,法律是有时得用下,有时又得扔开的工具。
难道是为了进行职业道德教育?
镇长才是科级,难道下属比镇长级别还高?
我说的是记过警告,你认为我会觉着直接参与者也就记过警告?活着的那两个应该是要丢公职的。
中共巴东县纪委等严肃处理邓玉娇案涉案人员
近日,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黄德智、邓中佳作出严肃处理。
黄德智,男,现年41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聘用员工。2009年2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邓中佳,男,现年45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员工。2008年6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后认为: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中共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因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
邓中佳虽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中共野三关镇党委已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此前,“梦幻娱乐城”已被依法查封,其相关责任人正在被依法查处之中。(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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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是铁手。。。指甲套怎么敢去挑衅啊,小命儿要紧。。。。馊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