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邓案律师 -- 闻砾
我在回帖中并没有给您扣帽子吧。
屁股云云,我在这里表达的并不是立场的意思。说句得罪人的话,河里很多人逻辑思维能力极其低下,在一些事情上选择与政府相近的立场,或选择与非政府立场冲突并不是出于理性思考的结果,所以有舔屁股一说。起先没有注意到您是女士,语言粗俗还请见谅。
您后面说的一段话我也深有感触。有效的讨论,只限于具体的观点。我所谓"理性人"的说法,只是用来表示我对特定思路的人的鄙遗罢了。不相干的请不要对号入座。
具体的观点,我看见您楼上回了我一个长贴。我去那里回您。
政府连五毛钱都没给我,我明天去zxb要,我只是说我基本拥护现行制度和法律,相信问题能在现行体制下解决.说句俗话,事情闹这么大,谁敢偏袒.我要是让您生气了,也请您消消气,拭目以待吧.
再说一遍我的观点。即使事情闹这么大,也别低估政府官员的厚黑程度。
BTW,闹这么大,有夏律师“做秀”的功劳,搞到现在您认为没有人敢偏袒,是不是该为夏律师叫个好?
我也没有说你给我扣了,只是说说“大部分人”并不是你想得那么悲观的啦。
不过,你是怎么发现我是女的,莫非正是因为偶对比较直接的词汇敏感汗一个~
偶还是喜欢XXH的,虽然近来用PG代替观点讨论的比以往多了一点点,但真的还是少数现象啦。起码偶废话几千字的长贴还有人看,还有人回,要是某些坛子上,估计下场就是:
——沙发
——板凳
——已阅
——兰州烧饼!
(说笑了,如有其它论坛的拥趸,切勿对号入座)
邓贵大的伤在颈部,右胸,左胸,左肩,黄德智的伤在左臂,这说明双方当时是面对面,符合邓玉娇被邓贵大推坐在沙发上,用刀乱刺的描述。
公安机关询问了证人,没有试图强奸的证词。夏某没有询问证人。所以认为是无证人证言。
综上,只能得出双方在休息室口角,冲突,对方挑衅的结论。除非有特别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是在休息室外就开始的,不能得出企图强奸的结论。
如果是一般网络讨论,说说是可以的,但是诉黄德智企图强奸的话,这些都不能作为证据。
请问夏霖见不到邓母是什么时候的事?
因为他没有做好,还耽误了时间,第一次会见很重要的.
他出不出场,全国人民,至少广大网民已经很关注了.
首先、黄德智企图强奸不能定论,理由不重复了
然后、邓贵大的行为不是黄德智唆使
所以,邓贵大企图强奸也不能成立。
因此,邓玉娇的处境非常不利。
夏某的做法危险性在于,提出黄德智企图强奸却无法证明,就抽去了邓玉娇正当防卫的最重要的支撑。
如果把邓女在案发时(所谓第二现场)的表现与应急性精神障碍的联系存疑,对邓女有什么害处呢? 是不是会更好的保护委托人呢?对夏2前律师的辩护策略,按你的理解,又有什么影响呢? 按你的叙述我看不到任何影响,因为夏2起诉书的内容只涉及第一现场.如果没影响,夏2律师为什么要堵塞邓女在极端情况(比如,戏说, 邓女与邓大贵熟识,而且邓大贵有癫痫之类疾病)下获取更大权益的可能呢?
经这么分析,那么如葫芦牛仁所言还真有可能: 有些公益律师能力不足啊.
什么?想说明医院做出的精神诊断结果“不可靠”吗?
医院态度恶劣和结果不可靠没有必然相关的。其实一般来说去医院的人心情都不会好,天天看着病人的医生护士心情也都不大好,所以几乎所有去过医院的人都会抱怨态度不好的。
我认为夏律师是想通过这个说法给邓姑娘赢同情分,也不是不可行的,就是,呃,我觉得他这段时间好像一直在指责公安,指责医院,指责邓MM的亲人……搞到这份上谁还能跟他合作呀。
有句老话叫责难无以成事,我们这些旁观者责难这个那个倒也罢了,反正也不指望我们成事。律师可是人家的指望啊。
巴东警方处于什么地位,有什么权力,出于什么目的替辩护方代劳??? 我的猜测,是警方想捂盖子:把邓玉娇说成精神病,是给这起人命案一个合情合理的解释,并不冲击当地官场的唯一途径。至于要给邓玉娇一个公道,还是要邓玉娇一点颜色,不是巴东所关心的。
从律师的角度,摈弃这个来路不明的精神病鉴定,尤其是在精神病会削弱正当防卫无罪辩护的情况下,有什么问题?注意,辩方是摈弃非法的精神病鉴定,而不是放弃在适当的情况下申请精神病鉴定的权利。如果邓玉娇真的是精神病而需要精神病鉴定去减轻刑罚,辩方可以依法启动这项程序,而不受第一个精神病鉴定的影响。
有疑问请提,有错误请指正,如果您认为我的话在理,也请吱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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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必须的。如果想让邓玉娇无罪。
不然邓玉娇就不是正当防卫甚至不是防卫过当的问题。你有何解?我没看出来。
警察放走了黄,不积极提取证据,和律师有什么关系?该谴责的是谁?
符合面对面推坐在沙发上?不是试图强奸或者协助强奸的一个证据即使不是唯一的证据?
我啥时候看了您老的帖子不吱声了
您的第一段,我同意,很同意,我也这么想。
您的第二段,动机上我支持,但是做法上我不同意。夏律师反对的并不是精神鉴定的来源,而是“邓姑娘有精神障碍”这件事存在的可能性,这已经不是一个律师有资格做的事情了。
从律师的角度来说,他只能通过证明鉴定是不合法的来推翻鉴定的结果,而不能通过主观判定的否定结果来质疑其合法性。如果夏律师的意图真的只是“摈弃非法的精神病鉴定”,那其实是没有达成的……
回过头去看他的表态方式,如果他这样说:
“我们不接受巴东警方单方面指定的精神鉴定机构,暂时不要求鉴定,如果需要鉴定的话,选择的机构必须由我们提出,或者经过我们的同意。”
这就没问题了,跟您说的动机也对上了。既驳斥了对方,又不需要堵死精神鉴定的路,还顺手抓了对方“操纵鉴定”的把柄。
但他事实上是怎么说的呢?——开玩笑概括下哈:邓姑娘没病,肯定没病,那个没良心的敢说她有病?
从这个说法来看,我不认为他仅仅是在“摈弃来路不明的鉴定”。他直接替人家把结论给下了。咱先不说他一没医生执照二没心理咨询的执照,上嘴皮一碰下嘴皮就得出这个结论,给别人什么印象。就说他这结论一下,中国三亿网民都相信邓姑娘无病了,如果案情发展到最后,确实需要求助于精神鉴定了,夏律师怎么解释呢?控方律师只要乐意就可以用他自己说过的话质疑精神鉴定的结果:
辩方律师早就公开声明过邓姑娘没有精神障碍,言之凿凿,相信必有事实依据,现在又拿给大家一份精神有障碍的报告,实在是令人怀疑,他难道要告诉大家邓MM是案发以后受到刺激才出现的障碍??
试想如果您是法官,嫌疑人的律师前两天还坚定不移地对公众高呼“我的委托人没有病!”,转脸就提出精神鉴定的申请,您会有什么感觉?
您可能比较大度,但如果我是法官,我一定觉得这律师小子耍人玩呢,人有没有精神病是说着玩的嘛,今儿有明儿就没了的。如果这时候控方律师再下下功夫,指责辩方律师有意混淆事实,误导舆论甚至藐视法庭尊严,邓姑娘绝对吃亏。
当然,考虑到舆论的高度关注,法官可能会在辩方吃尽场面上的亏以后,最终做出有利邓MM的决定,但这绝对,绝对是有风险的,因此有河友说,律师这是在赌博,而且筹码还不是他自己的——这句话我同意。
BTW,看来我们至少有一点是一致的,就是认为如果不幸有这种需要的话,通过精神鉴定来获得保护是可以理解的。这一点恰恰是某些要求邓姑娘“宁受重刑不受辱”的“正义者”坚决不能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