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邓案律师 -- 闻砾
夏律师可能是知道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不足(因为已被警方破坏),所以出此下策。
媒体是夸张的,网络是暴民的,律师是无良的,人民是会被欺骗的。。。
只有政府的公告是客观准确公正的,只有公安部门是不会撒谎的。什么?政府的两篇公告不一致?没关系,要理解,政府为什么不一致呢?
理解的出发点:第一,政府做的都是对的;第二,如果政府不对,请参照第一条。
你能理解吗?不能,那对不起啊,你离网络暴民只有五十步远了。。。赶紧悬崖勒马啊!
其实问题只有一个,体制内解决还是体制外解决,有网友称之为"革命者",大概也是这个意思.公益律师就一定要和政府做对?如果想体制内解决,遵循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是基本要求,律师捍卫当事人利益也是基本出发点.
再说,没有强奸事实,邓贵大等人就不无耻了?鄙视是一方面,面对现实保护当事人利益恐怕是更重要的一方面,说穿了,让dengmm少做几年牢乃至不做牢是主要的目标,别跟我说什么真相是更重要的什么,那是历史学家考虑的问题,对于案件,我只关心"法律事实"是什么,
"哭,灭绝人性,侦查阶段就乱曝光当事人隐私,写打油,他日踏平武当峰",如果有时间的话,真想向北京律师协会律师惩戒委员会举报,也弄个举报函,一本正经的送进去,让记者在边上拍照,多爽,能不能增加案源不知道,业内可以小出名一把,如果出名这么好的话,不是针对lz说句话,xxh有多少专业律师我不知道,但如果本所一百多个律师有这样的表现,一定会被停止执业的.
以专业之名,行不专业之事(更重的话因为是推测,就不说了),那还不如让警察去瞎搞,我们的法制进程已经不是刚恢复律师制度之时了,律师在体制内也有法律和社会赋予的一定资源,滥用是会损害我们整体形象的.有时间,我会写点瞎搞律师的故事.
不过,屁股决定脑袋,作为一个8平方的积极参与者,我承认,经过20年的思考和生活,我基本拥护现行制度和法律,体制外解决不在我考虑问题范围内.
话说得不妥的地方,兄台见谅.
因为这是一个无论出现任何情况都可以在司法框架内减轻刑罚的机会。
律师不是为了阶黑幕存在的,律师的第一要务是保护当事人权益。
基于这几点,我认同他把事情搞大,但是无法认同他否认对自己当事人有力的证据。
夏大律师的做法是赌博,而且赌博的筹码大部分不是自己,这才是我鄙视的。
这种事情,除了当事人自己恐怕谁也说不清楚。自己只能为自己的事情选择。这本身就是当事人的权利。关于这一点,我就不多嘴了。
我顺便就说说警方这个前后说法不一致。调查还分为初步调查,和进一步调查,假如调查只经过初步调查就可以调查的清清楚楚。那中国福尔摩斯肯定不少。想做到调查报告一致再简单不过了。等到审判结束再说无疑是最简单的。其实问题一直存在。区别仅仅是说于不说。作为网民,民众来说,质疑警方在正常不过了。你质疑你的,我质疑我的。骂街我会去天涯。西西河我的定位就是讨论问题。不是骂街。
问题是当事人选择怎么维护自己利益的时候。律师只能服从,就跟邓玉娇假如非要不做精神鉴定,作为律师只能服从。但是律师职责就是把利害关系说清楚。
根本就不是什么疑难案件。
没有任何新的证人证物加入,后继结论完全推翻初步结论,实在是不能让人信服。
你质疑你的,我质疑我的。网民有这种质疑在正常不过了。中间有什么猫腻,你们大可以发挥自己的想象力,质疑政府。本身就是用各种角度都可以。不存在什么对错。我觉得网民给予政府一些压力也是一件好事。
问题是政府欠你的,邓玉娇不欠你们的。更不欠夏大律师。你不能说你觉得精神鉴定损害邓玉娇的利益。邓玉娇本人就要认可。选择权在邓玉娇,在他的家人。这仅仅是你们的看法。当他们家人看法跟你们不一致。我应该倾向谁呢?
当年我应该是在那里看到的,但是现在我也上不了了....
你找到一个证人,需不需要认证他的前后说法是否一致。需要不需要一个调查过程。证人可不可以有前后说法不一致的地方。或者掩盖一些东西的可能性。这些东西需不需要进行一些论证。这个报告公布比较早。前后有一些冲突点。就拿推到跟推作来说。证人可不可能有一些表达不清楚,或许当时写通报的时候要求时间不够写得不够严谨。有没有问题,有.但是警方是不是一定包庇。那也要看你个人的解读。
我个人倾向警方没有明显的包庇,要是真想包庇的话。恐怕我们是否知道这件事情还两说。
具体到邓这个案子,我对两夏的正确与否是持保留意见的。
最近看下来的感觉,关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说法不一,有点乱。
邓玉娇是成年人,他的家人没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她说话。
乱可能是因为德国法至上或是英美法至上的分歧.
但是不太可能有根本性分歧的.
PS 其实我觉得老兄抠这个意思不大,这毕竟顶天了算个学理解释, 实质上影响不了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