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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另开一贴,试答善人兄,公益律师 -- 一个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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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还有个第307条。

第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306条除了对律师有利的最后一句,前面与307条是一样的,所以有人认为是一种针对律师的歧视性立法,但我认为搞个306条是为了加进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对律师是有利的。当然这部分也可以加在307条里而取消306条,这只是语言用法问题。

家园 这个306条非常重要,我一直在疑惑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呢。

中国从法律上认定委托人和律师窜供属于犯罪,国外是没有的,可以认为,西方发达国家认为律师应该“不择手段”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即使律师知道委托人确实做了诉方认定的犯罪行为,律师也要替他开脱,看来在中国就是不行了。虽然律师都知道怎么避免自己陷入到委托人的案子中去,但立法时的考虑还是能看出小小的不同。

家园 做广告的北京大学妇女法律研究中心

的郭建梅,是刘震云的夫人。

没有见过郭,跟中心有一点接触。

感觉是一些在做事的人,也不张扬。

具体做的案件不怎么了解,因为是法律的门外汉。

芬必得的广告自然是有公司打造自己“亲善”的诉求的。

是一个系列广告,记得还有一个乡村教师。

报酬是100万。

据说郭的这100万全部纳到援助中心的账上了。

隐约记得听说过,北京律师要有个公益服务的时间要求。

应该只是个什么提案吧。或者已经有了?

家园 哦,这样啊,感觉有些怪异

律师的战场,不应该是广告处,个人的一点感觉

家园 律师兄我逐帖上花

吃si之类是指光在一边说风凉话。您花力气给大伙儿科普就不属此类了。这里我收回道歉。

您继续。

家园 我顺手把我的提问也放这里了

以作参考。马大善人:律师兄

律师兄若以为容易歪楼的话知会一声,我会删除。

家园 搜了搜郭建梅,感觉至少从一些媒体的报导看,还是个有理想的

比如这篇,公益律师郭建梅的14年外链出处

家园 公益和做广告也不矛盾吧

如果能用做广告得来收益的支持公益那就更好了。

家园 踏踏实实做事的人,是中国的脊梁

花谢你。这个邓是谁,中心头头?最近老碰到邓,不知小平同志地下有知,会不会来管下.

家园 问题是当事人经常改话

警方或检方一追问,谁让你这么说的,当事人就会说,我又不懂,律师说的,好吗,律师就进去了。

家园 嘿嘿,还是感觉怪异
家园 无利无名做公益律师,本就怪异。

所以公益律师要么求利要么求名。

河里讨论律师帖子一堆,此律师要占领西河了 —— 世间百态,尽出其中。

家园 嘿嘿,新时代嘛,不能让雷锋吃亏

家园 原来低估了您了,佩服,继续

家园 楼主对崔英杰一案怎么看呢

夏霖的辩护词一出来, 有人叫好, 也有人说"就是杀死崔英杰的那颗子弹".

争论的焦点之一是, 崔英杰究竟是故意伤害致死, 还是故意杀人.

据新闻, 公安起诉意见书主张故意伤害罪, 而到了一审的检方, 则被改为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有的批评者认为: 崔英杰的辩护律师没能争取到更轻的罪名; 除此之外, 他们在辩护词中打情感牌, 同时质疑城管, 这些做法并非最符合当事人利益.

我的疑问是, 最后崔英杰一审判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他表示服从判决. 难道这个判决结果对崔英杰来说不够理想吗?

崔英杰案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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