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广东韶关斗殴一审判决了 -- 小乌龙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重伤)、强奸(严重的几种情形)、抢劫(严重的几种情形),最高刑区间基本都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确实这个幅度不小,但是是必要的。因为刑法上有很多从轻、从重情形,要为法官量刑留出空间。比如共同犯罪,同犯一罪,都是一个罪名,但是可能有主犯、从犯之分。7.7韩俊波案就是个例子。故意杀人罪,主犯死刑,从犯十年(量刑区间的下限)。
中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很多,但其实翻遍刑法条文,貌似没有任何一款里最高刑只有死刑一个选项的。换句话说,没有任何一个罪是字面意义上的“万恶不赦”,都要看情节的。
你的意思无非是要调查出当事人“强奸”的意图来。
换你,你会承认自己有“强奸”的意图吗?
至于其他的理由,什么理由不好找。
当然,你肯定不信,那你就证明他撒谎呀,你能证明吗?
法律需要经验和推理,但判决最终要靠证据。
第一,案件发生之初的6月25日夜,存在至少一名对女工的“追逐者”;
第二,他的行为与本案相关。
对这两点楼上两位朋友同意否?如果达成共识,咱们再往下讨论。
我去查了一下法律用语,“当事人”有特定含义,“追逐者”在本案中没有被列为当事人,我的用语不够严谨。
这里我想表述“追逐者”是与韶关本案有关的人。
因为司法机关一旦预设审案结论,很可能导致刑讯逼供,造成冤案。
我的目的不仅要确定“追逐者”与本案的关系与追逐的动机,也想在查证无不良动机的前提下洗刷他的嫌疑。
结论可能是双向或多向的,目的是为了给死伤者、追逐者和被追逐者与整个社会一个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民的合法权利。
仅此而已
错了,那不是我的意思。
再说,按您的“意思”,人的意图是他人无法调查出来的,那您咋斩钉截铁地判断出我的“意思”来。
我的意思就在您的回复前面,请您不妨再看一遍。当然,我不隐瞒自己对判决书有所疑惑,认为它是个有瑕疵的判决。
“歹徒”追逐“姑娘”,“群众”制止“歹徒”,“歹徒”穷凶极恶而且有“管制刀具”群众赤手空拳,结果武装到牙齿的“歹徒”被活活打死了“群众”却毫发无伤——您确定在您脑海中描绘出的这幅画面发生在韶关?
附案情通报中的一段:
俺觉得把,讨论这种问题最好“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动不动就把自己脑袋里臆造出来的YY小说端出来讨论实在有点浪费别人的时间。
事实就是hz也有重伤的,请您查看以前的报道
以后大概不会再搭理您了
从这两天和您打交道的过程来看,我觉得左手拈花对您的评价非常形象,链接如下:
言尽于此,请以后不要再在波音帖子下回帖,回了我也不会放行,起码的自知之明还是该有的,有言在先,失当勿怪,多谢。
你可以描绘一幅歹徒带有刀具被一群没有武器的人打死的可笑画面。
那你怎么没想到,几百人的斗殴场所,竟然有两个打酱油的维族人给打死了不也一样是个可笑画面?那个场景,维族人都散了,会有两个打酱油留在现场?他当他是汉人啊,那个时候还敢留在现场?会有两个打酱油的维族?您印象中有这样的维族么?
说到斗殴我们市当年我16岁的时候亲眼看到过一场几十人跟十几个维族的斗殴。重伤三个,伤了十几个。在那场斗殴人群里莫说有打酱油的维族了。就是维族女人都参与了。
法院的公告要是这么让人信服就不会有这么人质疑了。
连个事件起因都有多种解释。
无非是对追逐这种中性的描述不满罢了。
但是法律文书只能这么写,证据只能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而不是推测。其他案件,也不能拿来比附。
双方都有,有前面聚众斗殴的情节在,连个受伤的都没有不成了小孩过家家了?
但某些人描述中“穷凶极恶”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的“歹徒”们没有杀人,反倒是见义勇为的善良群众们闹出了人命,不奇怪么?如果是这样,“管制刀具”也没什么可怕的嘛!
另外,你的意思是只要事后留在斗殴现场的就死有余辜打死活该?拜托,我没记错的话案发地就是该厂的维族工人宿舍,殴斗散去后有几个压根没参与的维族工人留驻很奇怪么?人家本来就住这里啊?你们家门口有人打上一架就会马上卖房子搬家?
至于你说几百人殴斗只有两个打酱油的被打死可笑?你愿意笑你笑去吧,我可不敢像你这么没心肝。照我看,这恰恰说明了遇害者的无辜——他们根本以为不关己事毫无准备。你以为人那么容易被打死的?几十上百人的群殴我见多了,闹出人命的根本很少,因为那些人都是打架去的会还手会跑会反抗,韶关第一次群殴根本没造成后来的严重后果就是一例。只有毫无防备的无关人等被突然袭击或围攻闹出人命的可能才大,因为他们根本莫名其妙毫无防备意识,例子就是韶关的遇害工人和乌鲁木齐被袭击的民众。某些人拿着这个当证据居然觉得自己的观点很有利?愿意笑尽管笑,这不过证明了你们的良心根本没在该长的地方而已。
我说的是几百个人斗殴,然后有两个被打死的维族人竟然是打酱油的,这才是可笑的画面。别把莫须有的“只有”两个字加在我头上。莫不是调查身份的人把民族弄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