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广东韶关斗殴一审判决了 -- 小乌龙
杀人者偿命,基本道德,也是基本法律。
心已失衡,看什么都是歪的。
可是根据
韶关既然十天前就有维族强奸的传言,而且是一个旭日厂的前员工在当地论坛上放的话,应该是在当地人尤其是工厂工人间反响强烈的,所以不难理解事发时暴力倾向的。
惊人相似的谣言,这次是关于韶关的,也有关于性侵犯的,流传在乌市维人当中,酿发了更大的暴力。
是舰船的对马么?
有说明吗?什么都不知道。你怎么就知道没有“两个少,一个宽”?
这样的事,就这样不了了之。至于以前的猥亵、强奸的说法,我还是相信的。因为公安局的反驳是在公安局没有记录,以此来反驳没有强奸案发生。这就像用我不知道,或是我没当强奸案处理过,就没这事发生过。其实,从两少一宽的惯例看,这些事情可能都发生过,犯事的维族只是被遣返回新疆给他们的阿訇管理罢了,没有被当做刑事案处理。
不然,很难相信,广东的胆小怕事的打工仔,(发生过几千人打工仔被几十个保安追打的事),会因为一个追逐事件,发生这么大规模的斗殴,而且对象是有随身携带管制刀具权力的维族。
需要等到歹徒开始性器官接触才去制止,不然就是不明情况?
去制止了,歹徒的同伙还叫嚣报复,由此引发了围观群众的冲突,歹徒的同伙都还带有管制刀具。带刀具是你的民族习惯,你可以享有这个权力。但你同时也要承担的责任就是,当你参与斗殴,这些刀具就可以视为对对方生命构成威胁,对方正当防卫就可以包括杀死你。
许多维族参与了斗殴,但被打死的偏偏是无辜打酱油的,斗殴的反倒没事,是不是有点诡异。我的理解是当局为了枪毙斗殴汉人,安抚维族,把斗殴致死的,并且携带管制刀具的维族强行说成无辜围观群众罢了。回想一下那个场景,既然双方开始斗殴,没有参与的人躲还来不及,怎不会出现在斗殴现场。对方不去追打斗殴选手,反倒对无害观众下死手。可能吗?
既然他的身份是歹徒,接下来他做什么都是可疑的,这个叫做先定性,后找证据。
这么说来,男失主追逐女小偷的时候是不是要被当场击毙?法律只能根据证据还原事实,再根据事实来定性,而不是反过来先把人定性成坏人,然后再用放大镜看他的行为找证据。
追逐和强奸不是一回事,如果想用可能会发生这个借口,那谁都活不成了,不是一个集体宿舍么?难道不是意图轮奸么?
轮奸完了为了灭口,难道不企图杀人么?照这么套下去什么罪名弄不出来?
如果有不良动机,追究追逐者对引发事件的责任;
如果无不良动机和前科,为追逐者公开辩诬。因为在7月5日后,新疆区主席曾经在电视上宣布当晚追逐者的行为是挑逗戏弄女工。
法庭应当以此实际行动彻底维护判决的合法性与事实逻辑的自洽性,并且洗刷先前媒体不实报道的影响。
您讲的很有道理。作为一个独立的刑事案件,判决的结果做到了有法必依。现在的焦点是有很多河友对本案的定性应不应该是这样表示怀疑。
个人是完全同意您的看法的,不管起因如何,不管是哪个民族,
犯法就要收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问您一下啊,这法律的伸缩性也忒大了吧。十年到死刑都在同款里?真的假的。那法官裁量的时候是根据什么区分的呢?要不要依据以前的判例呢?还是靠当事人的能量?
谁会承认自己“追逐”的目的就是“强奸”呢?
动机是很主观的东西,只存在于当事人的脑子里,当事人不承认,或者没有相应的事实或者证据,怎么调查清楚,又怎么写到判决书上去呢?
没有根据的怒气,在法律审判上的作用等于零。
刑法上,犯罪的故意与过失之间,量刑差距大到生死之别。当事人不承认,法院就要查实证据;证据不足就不可轻易断案,因为此事关系极大,大到人的生死。同时,当事人必须对深夜追逐素不相识的年轻女工作出合理解释。
我想请问,古今中外哪一家法院会以这样的理由不调查就径自判决呢?
那个“追逐者”是本案的“当事人”么?
看了以后你这个帖子我完全糊涂了,还以为自己记错了,又去查了查,发现那个“追逐者”既不是本案的受害者,也不是本案的被告,好像连证人都算不上。这个法律上的“当事人”一词,到底范围有多广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