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古代】雍正帝的几项改革zt -- 好猫如诗
摊丁入亩
不能不正视的问题
田赋和丁役,是百姓对政府所尽的义务,历来分别征派。田赋按田亩征收,丁役按丁口征调,各有其征派标准。北宋熙宁变法,改差役为募役,可以钱代役,但并没有取消对人丁的差役征发;明朝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简化税制,丁役征银,并将部分丁银摊入地亩征收,由地亩与丁口共同负担,但丁银并没废止。清沿明制,赋税按田赋、丁银两项征收。丁银征派,各省多少不等,但大多数是以人丁作为派额原则,基本上仍属干“丁自为丁、地自为地”的征派制度。
这种征派制度存在的基础,必然要求各色户等相对稳定和对丁役承担者严格控制。但清初的社会状况却与这种编审制度的要求背道而驰。首先,江南地区商品货币经济迅速发展,人口流动日趋频繁,农转工、农转商现象非常普遍,人丁控制和户籍编制更加困难,以丁为纲的征派方式举步维艰。其次,一些地方豪强富绅凭借势力和特权,常常与官府暗中勾结,不但逃避田赋,将沉重的负担转嫁给贫民,而且逃避编丁,强将丁籍塞在贫民户下,出现了“田有百亩而不缴一分丁银,家无寸土而需承数丁之额”的怪现象。再次,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收人很少,穷困潦倒,却要承担沉重的田赋、丁银,实在生活不下去的时候,要么隐匿丁口,逃避丁役,要么举家出走,逃亡他乡,造成人丁缺额严重,既影响到清政府的赋税收入,又危及到社会秩序的安定。由赋役制度不合理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早在明清之际,在商品经济发达的苏、杭地区,逐渐出现了“无论官民,尽数照田编役”,“役分上中下则,以田多寡为差”的倾向。这种赋役合并、役归于田的倾向在不断发展,“并丁于粮”、“田代丁编”、“丁随田行”等新法纷纷出台。
康熙年间,农民以运动的方式表达了反对以丁派役的强烈愿望。浙江宁波农民提出了“随地派丁”的主张,遭到富豪的反对,双方相持不下,进行了很长一段的斗争。浙江钱塘的农民,分为三种,有产业的称为“乡丁”,无产业的称为“市丁”,外来流寓的称为“光丁”,他们各自都承担丁役。光丁无产应役,承受不起,要求“从田起丁,人不纳丁”,即计算赋税时不要把人丁考虑在内。浙江地方官不同意,双方僵持不下,贫民的斗争持续不断。
问题的严重性引起了康熙的注意。1712年,康熙发布谕令,规定丁赋的征收,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滋生的人丁不再加征赋银,这就是著名的“盛世滋丁,永不加赋”政策,曾经被称为“有书契以来未有之旷典”。这一政策从法律上将丁银总额固定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有利于人身依附关系的松弛和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提高。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人丁的生老病死和流动迁徒是不可避免、随时变化的,如何在具体的民户中开除旧的丁银额,增添新的丁银额就不像以前那么简单了;随着人口的增加,需要不断地重新计算每个成丁应担负的丁银额,这也是一项繁复而难度大的工作。因此随着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的实行,必须寻求落实丁银的具体办法。
首先触及这一问题的是山东巡抚黄炳。雍正元年(1723年)6月,黄炳奏请在山东实行摊丁入亩(也叫摊丁入粮、摊丁入地),即按照土地的多少摊派丁役,有地则纳丁银,无地则去丁银,使贫富负担均平,用以拯救农民的痛苦。雍正认为事体重大,不可轻率从事。不久,直隶巡抚李维钧上疏雍正,要求在直隶五州将丁银并人田亩之中征收,认为这“实在是对贫民百姓大有益处”。雍正将李的奏疏交给户部讨论,提出意见。在广泛听取了朝中大臣正反两方面的意见后,雍正批准直隶实行摊丁入亩,将丁银全部摊入田赋中,造册征收。山东、河南、浙江、安徽等省看到这一措施简便易行、富有成效,也先后纷纷推行,到雍正末年,全国多数省份都实行了摊丁入亩制度。
摊丁入亩在实行过程中,中央政府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各省都本着简便、效能的原则,结合实际进行探索。基本的作法是以州县为单位,把康熙五十年(1711年)该州县的丁银总额作为应征的数额,平均摊入田亩中随土地税一并征收。实践中又有两种情形,一是将一州县的丁银平均摊入田赋中,即原来应纳的田赋银若干,再加纳平均摊入的丁银若干,由土地所有者统一完纳。如直隶各州县,每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二钱七厘,再如河南确山县,每田赋银一两,摊派丁银一分八厘。这种办法,着眼于田赋,田赋多的,摊入的丁银就多;田赋少的,摊入的丁银就少。另一种是把一州县的丁银平均摊入到田亩之中。如安徽祁门县每亩土地摊入丁银一分六厘。这种办法,是着眼于田亩,土地多的,摊入的就多;土地少的,摊入的就少。侧重田赋和田亩有所不同,田亩有肥瘦的区别,田赋是根据土地等级确定的,所以摊入田赋比较合理,因而大部分地区采取了这种办法。各州县因丁银额不同,田赋应负担的丁银也就不一样。大致上说,每田赋银一两,摊入丁银二钱左右。政府征收时,不再地、丁分征,而是统一征收。若原缴田赋银一两,现在就缴一两二钱。政府只找田赋承担者要赋税,而不找人丁要丁银。
摊丁入亩是在激烈的斗争中进行的。广大无地少地的农民热烈拥护和支持这一改革,而拥有大批田产的地主豪绅却用种种办法反对、阻挠和破坏这一改革的进行。雍正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采取强有力的手段,保证了这项改革的稳步推进。
赋役制度的划时代变革
清初摊丁入亩的实行,是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身依附关系松弛的自然产物,是明朝一条鞭法的深化和发展,是我国赋役、税收史上的划时代变革。
首先,废除了人丁税。我国的赋役制度经过两千多年的演变之后,终于完成了赋役合并,解除了对贫民的差役征发和丁银负担,统一了全国的赋税制度,基本上废止了人丁税,大大松弛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加快了人口的迁移和流动。
其次,合理了税负。按田亩多少来征收所有赋税,改变了原来丁、地分征带来的赋役不均状况,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可以不负担或少负担赋税,并把原来归农民负担的部分税款转摊到地多丁少的地主富户身上,这种损富益贫的政策保证了赋税负担的相对合理化和均平化。
第三,增加了税收。由于以田征税难以欺隐,地多业大的地主豪绅承担赋税的能力强,无地少地的农民不再逃亡,安心于生产,从而保证了国家税收的稳步增长。据统计,雍正二年(1724年),全国耕地为6.83亿亩,税银2630万两,税粮470万石,实行摊丁入亩后,到乾隆十八年(1753年),耕地为7.08亿亩,税银增为2911万两,税粮增为840万石,耕地亩数增加3.7%,税银增加10.4%,税粮增加79%。
最后,活跃了经济。实行摊丁入亩后,废除了计丁征税制,取消了户丁编审制,人民有了较多的职业选择和迁移流动的自由,从而加强了城乡之间的联系,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推动了资本主义萌芽的继续发展。
减负增收吏治清 高薪养廉政令通
火耗归公
来龙去脉话火耗
在封建社会,统治者为了欺骗人民,赢得好名声,征收田赋和丁银的数额并不太高,但另有种种名目的附加税,常常比正税高出三五倍。火耗(又称耗羡)即是地方政府私自征收、自筹自用的一种影响很大的附加税。明代中期实行一条鞭法后,赋税普遍征银,百姓所缴的银子由于纳税量不会太多,必然是零碎的、小块的,各州县政府把它汇总上缴国库时,要熔炼成大块,这样在熔炼过程中会有一些损耗,州县官吏要求纳税人赔偿,于是在应缴的税银数额之外,纳税人再多缴一些,这多缴的部分就叫火耗,用来补偿熔炼碎银的损耗和运输费用。将碎银炼成整块,每两耗损也就是一二分,即损耗率仅为1%~2%,然而州县官吏却不以实际损耗作征收火耗的基准,而是大肆多征,每两要加耗到二三钱,即附加税要达到正税的20%~30%,有时更高。清初,征收火耗比明代有过之而无不及,据文献记载,康熙后期各省征收火耗虽然标准不一,但一般省份都达到三四钱,最高的达到七八钱,百姓不堪重负。
清代火耗在派量加大,除了地方官员贪得无厌、巧取豪夺外,也有客观上的特殊背景。清初崇尚节俭,官员俸禄很低,知县年俸仅45两,远远不够他养家糊口、聘用师爷、贿赂上司、迎来送往的开销,怎么办?
唯一的办法就是寻求进项,贪污弄钱,从火耗征收上打主意。这样,火耗就不可避免地越征越多。州县官吏对多征的火耗,也不敢全部归入私囊,他们还要给知府、道员、按察使、布政使、巡抚、总督及其管家、门客送礼,而地方官员则要给中央衙门和大臣个人送礼。火耗与各种陈规陋习相联系,一方面腐蚀着整个官僚队伍,造成政以贿成的腐败局面,另一方面也不断地加重着人民的负担,影响到国家税收的增长。
提解归公说养廉
滥征火耗侵蚀税收,动摇国本,危害极大,统治者当然不会坐视不管。康熙在统治前期,曾严厉禁止州县官吏私征火耗,明确规定:州县官吏私征火耗和其他加派,知府、道员知道而不予揭发的,一体革职,捉拿审问,总督巡抚纵容不加管制的,也予以革职。
由于地方官的反对和抵制,屡禁不止,康熙也就默许放任了。雍正元年(723年),山西巡抚诺敏因该省火耗问题比较严重,上疏雍正,要求将山西各州县全年所得的火耗银,统统上缴省里,一部分抵补国库亏空,一部分作为养廉银发给各级官吏,以革除官员中普遍存在的贪污恶习。雍正详加斟酌后,命令诺敏在山西搞试点。第二年,山西布政使高成龄上奏雍正,详言火耗归公之利,请求由皇帝谕令各省按照山西的办法,将一省所得火耗银统计数目,先行奏明,使中央明了,年终时再把发给各官养廉、支应公费、留补亏空等的数目,具细上奏,杜绝官吏窃占挪用、中饱私囊。雍正对高成龄的奏议十分重视,广泛征求大臣们的意见,随后雍正指出:历来火耗皆州县征收而加派横征,侵蚀国税不下几百万。原因是各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种种馈送,名目繁多,州县肆意贪污,上司曲为容忍,这种积弊应当消除。他采纳高成龄的建策,说“与其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他果断决定:各省将所征火耗提解归公,另外发放养廉银作为对官员的财政补贴。
雍正实行火耗归公和养廉银制度,要点有四个:第一,公开声明“州县火耗原非应有之项”,之所以继续收取,是出于贴补地方政府的办公经费和给官员发放养廉银的需要。火耗与其让州县官吏任意征派,不如收权于省,定出比例,使取之有度。第二,各省委托所属州县按照规定的火耗率组织征收,收取的火耗必须全数上缴国库,再由中央下拨一部分银两作为地方官吏的养廉银和地方行政开支的补助,同时地方必须接受中央的核查和监督,务必做到花销明白,支出清楚,结余上缴。第三,在确定火耗比例和养廉银数量时,只有大体原则,而无统一规定;各省可根据情况,有一定的灵活性,但火耗率只能降低,不能提高,擅自提高者,严加惩处。第四,发放养廉银后,如果地方官吏还私下加派,掠夺百姓,贪污受贿,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在雍正的催促、监督下,经过6年的努力,全国各个省份都结合本地实际陆续推行了火耗归公,自此以后,清代一直沿循着这一制度,以至被称为“万世不易之法”。
条分缕析谈成效
从火耗私征到火耗归公,从低俸致贪到高薪养廉,这是一项重大的改革,这项改革的广泛推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加强了中央集权,削弱了地方财权。一向归地方支配的火耗收入转归中央集中控制和管理,以中央的名义统一拨付,或作地方官的养廉银,或用于地方的办公开支,或用于赔补国库亏空,使地方政府征收火耗的收支活动处于中央财政直接、全面的监控之下,有助于防止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坐收坐支,从而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了中央财政的集中统一。
二是遏制了地方官吏私自滥征加派的歪风,澄清了吏治。火耗归公后,由于中央把各省征收的火耗银从过去的暗取变为明收,并使数量和用途固定化,不得再私自加派,从而使康熙末年以来的滥征加派之风得到明显遏制;中央财政每年从火耗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银两,用于支付各省官员的养廉银和地方政府的办公费用,使地方官吏得到了远远高于俸禄的补助,养廉银往往比俸禄高出十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解除了官员的后顾之忧,有助于他们安于职守,廉洁自律,大大减少了腐败现象。
三是减轻了百姓的负担。火耗归公后,各省火耗率一般固定在10%~15%之间,所收火耗量比以往州县私征时减少了许多,百姓的负担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轻,既养了官,又安了民。
四是大幅度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火耗归公后,政府每年都从火耗中提取相当一部分用来填补国库亏空,从而确保了国家财政的稳步增长。据统计,仅仅十几年的时间,国库存银由康熙末年的800万两增加到雍正末年的6000多万两。近代著名学者魏源指出:康熙实行了60年的休养生息政策,为什么国库存银仅800万两,主要原因就是火耗没有归公,而乾隆时期财政充裕,虽然乾隆皇帝经常南巡,喜好用兵,花费巨大,但户部仍库存7000万两,这与雍正实行火耗归公是分不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