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哈哈,很有意思啊。 -- 史文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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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61人刑满了吗?

我就是因为他们未刑满才认为是第3条。

其实刑满不刑满出狱,实际操办中就有很大区别的。刑满了,一般是取保释放手续;不刑满,才会有各种文件要填。

我也不认为这是气节问题,而是操办者的问题。

家园 这个不好说

抗战时期CCP的审查干部工作一直是由组织部负责的,陈云1937年11月接手组织部工作后,这样的有关审干原则的重要文件按道理应该会延续下来,但陈云竟然说不知道。。。这个真搞不懂是哪里出了漏子。。但未废除的话,这个文件依然是有效的。。。

周恩来在1966年时,曾经在61人自首案上表过态,即在有关此案向各大局发电的请示毛泽东批示的信中也提出,此事在七大、八大都审查通过,中央都是清楚的,建议中央表态承认。。。不过67年后,因为打倒刘少奇的需要,这样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当时的中共中央领导人中,已经消失。。

家园 注意第二条和第三条里的文件的种类不同

一个是‘悔过’‘自新’一类文件;一个是“悔过”“反共”文件。恐怕服刑期满或交保释放是不需要填写反共文件的。

家园 不然。。。

如在61人自首案件上,到了1936年,大部分人是刑满之后,因为不愿履行反共手续而没有出狱的。。。

家园 他们刑期是多少?

请举一下,我记得进反省院的是没有确定刑期的,三次反省不成就枪毙也表明没有什么刑期可言。

就算以三次反省为期,他们也没到啊,不然就枪毙了。

家园 刑满并非重点。。。

重点是否动摇,第三条是注明了动摇。。而薄等人履行出狱手续是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不存在动摇问题。。。

另,61人中有不少是刑满未释放的,但是否大多数,待考。

家园 只要归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那么处理起来就需要人证、物证、调查取证并且结合历史情况还有党的思想,政治组织路线来多方位考虑。教书先生的话既负责也不负责,但没有破绽,这就是原则性的体现。

家园 这要搞清他说的当时是什么时候的当时。

  是制定这个文件的时候,还是他开始当组织部长的时候,还国1941年。

家园 是你先说第二、第三条的差别在刑期啊

如果把半年一个反省期、三次反省为限也算入刑期的话,那么61人应该都没到刑期。

家园 嗯,有一定道理,是否是大部分仍存疑
家园 从这个角度而言,他们大部分人早就刑满了

他们大部分是33年前进去,一年半的时间早过了,1935年时KMT也决定处死他们了,只是因为1935年何梅协定的签订,KMT突然撤离,平津被宋哲元强行接手,北平反省院也被宋接手,这些人才没被杀害。。。

家园 找到一个材料

1.

一九三一年前后,这批党员大部分是因河北省委遭破坏而被捕,长期关押在北平军人反省分院。薄一波同志等在反省院的四、五年中,秘密建立了狱中党支部(薄一波、安子文等同志记忆,当时狱中党支部党员不是六十一人,实为五十来人),同敌人作了坚决的斗争,坚持反对敌人的反省政策,拒不在敌人事先拟好的“反共启事”上捺手印出狱。其中周仲英、赵林、马辉之、刘慎之、彭德等同志早已坐满刑期,因拒绝在“反共启事”上捺手印出狱,一直坐到一九三六年。王玉堂、张玺、赵明新、王鹤峰、刘聚奎等团员和群众,由于在反省院对敌斗争坚决,拒不在“反共启事”上捺手印出狱,而被狱中党支部发展为党员或由团转党

2.

据伪冀察绥靖主任公署一九三六年九月十一日由宋哲元签发的训令中记载:“案据北平军人反省分院成立呈略称查本院押犯内有周斌(即周仲英)等三十余名均系因共党案被判处罪刑并受反省处分均早满期依照条例皆应具悔过书保释出院乃该犯等仍执迷不悟坚不履行反共手续……是以宁死院中亦不愿反省……。”

外链出处

里面还附登有反共启事内容的材料照片,真不错,可惜不是原件。

家园 看下面上学不迟到查的

家园 不错的材料。。找到一段话。。

据伪冀察绥靖主任公署一九三六年九月十一日由宋哲元签发的训令中记载:“案据北平军人反省分院成立呈略称查本院押犯内有周斌(即周仲英)等三十余名均系因共党案被判处罪刑并受反省处分均早满期依照条例皆应具悔过书保释出院乃该犯等仍执迷不悟坚不履行反共手续……是以宁死院中亦不愿反省……。”

看来基本可以确定,大部分人是刑满未释放者。。。

家园 实际上吧,1941年那个规定还真管不到薄等人

不论第二条还是第三条,都不符合薄等人情况,即这两条都没包括了按上级党组织指示履行出狱手续的党员。。。

那么只有1937年中组部的那个决定可以管到了。。。

因此,问题更加简单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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