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哈哈,很有意思啊。 -- 史文恭
问题是史文恭在点了我的名之后装傻啊。
我第一次问他的时候理都不理。
且不说37年的规定不能作为36年行事的根据,退一步讲:
第一,如果张闻天和刘英的回忆可靠的话,就是中央已经定了“不反共”怎么办呢?哪一级组织大得过中央。
第二,给国民党监狱方、法庭或者军警写的反共志愿书,与公开登报的反共启事还是有区别的,这个也要注意了。
1941年中央还有一个《关于过去履行出狱手续者暂行处理办法》,比37年中组部的规定口子又收了一下,其中第三条适合61人的情况:
那就回到你这里吧。我说你和羊羊羊较什么劲啊?他那玩意,看着都累,一般人没见谁把自己的标题还描一遍的,03年的老人啊,呵呵。
毕竟我没有拿语文问题来当挡箭牌啊,没法共勉不是。
1.扶屏对出狱过程的回忆。出自回忆在北平草岚子监狱,外链出处
这消息太突然了,大家对此都感到惊愕!秘密组织当时对此事没有进行传达。但因事关大局,且与两年来狱中的学习、斗争精神不符,大家在暗中还是议论开了。多数人认为狱外地下党根本不会做出这样的决定,肯定是国民党、托派在捣鬼、设圈套、耍新花招,妄图欺骗、引诱难友们投降。因此,谁也没有去履行出狱手续。大家仍坚持“红旗出狱“主张。
过了一个多月,监狱内又传说狱外地下党又来了指示,确实同意和批准了我们办手续出狱。还说外面形势紧张,抗日战争即将全面爆发,需要大批干部参加工作,不应再留在狱中。有人还根据当时报纸所载分析:《何梅协定》签订后,日寇会很快占领平、津,华北政权也将汉奸化。如不及时出狱,难友们就有全部被杀害的危险……
正当众说纷纷的时候,狱中秘密组织按组织原则,将中央的决定作了正式传达:党完全相信我们这批经过长期斗争考验的坚强战士。办手续出狱后,政治上和组织上完全由中央负责。如果狱中再不抓紧时机执行中央决定,反而要犯更大的错误。传达后,布置在放风散步时,和多人号房的学习小组会上进行讨论,要求每个人都明确表态。这场讨论确实很激烈,各种意见都谈了出来。最后还是统一了看法:服从组织决定。
但是,大家提出了一个要求:不反共,集体出狱。后经黄建纯、张永璞、徐子文等人,向监狱管理当局用口头提出了大家的要求。管理当局答称:这要求须经北平军事委员会最高当局批准后,才可办到,而他们只可以转呈。事过十天后,监狱管理当局再次把黄、张、徐等找去谈话,宣称军委已批准集体出狱,而出狱手续还是要办,不过,可以用集体签名的方式处理;而且,在《声明书》上已将“共匪”改为“共党”了。
1936年9月间,在一份铅印好的《声明书》上,黄建纯、张永璞、徐子文等,已经签了名。我看后,也在上面写上了自己的名字。过后不几天,监狱当局把我们集中在饭厅里,军管会的一个“代表”作了一次“训话”。要我们“自后痛改前非,不再误入歧途”,要“接受国民党和国民政府领导,为国出力”云云。当场还发给每人一份《准许出狱证》,上面用教训式口吻,印上了与《声明书》差不多的内容。大家走出饭厅后,在中间大院里还照了一张相。
回号房还住了几天,才正式释放我们出狱。这一批出狱的一共有59位难友。其他难友后来也陆续出了狱。
出狱后,国民党对我们还很不放心。将我们的出狱《声明书》和59人的姓名,在北平版的《华北日报》上,全登了出来。
2.反共启事的内容。出自康生与刘少奇冤案的产生外链出处
当兹困难时期,凡属中国青年均须确定方针为祖国利益而奋斗,余等幸蒙政府宽大为怀,不咎既往,准予反省自新,现已诚心悔悟,愿在政府领导之下坚决反共,做一忠实国民。以后决不参加共党组织及其它任何反动行为并望有为青年俟后莫再受其煽惑。
特此登报声明。
徐子文(安子文)刘华甫(刘澜涛)
杨仲仁(杨献珍)周斌(周仲英)
董旭天(董天知)夏维勋(鲜维勋)
冯俊斋(马辉之)张永噗(薄一波)
徐立荣(徐子荣)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八月三十日
3.这个档案局收有薄一波、刘澜涛等六十一人发表的《反共启事》照片
继任中央组织部长不知道前任发布的文件,这中共中央也确实够混乱的,可能是忙得颠三倒四了吧。同时是不是也可以推断,这个文件未必在事实上被全国范围内普遍传达、适用?
内容上其实和61人按手印的东西一样,国民党军警、监狱对付地下党或左翼人士用得很多。但一般反共志愿书仅是军警方收档而不是发表的,发表成反共启事之后就具有了公共影响力。
有没有具体的一般反共志愿书的例子?还有发不发表那些犯人能自己决定吗?
不过第二条也要求注明
不知道薄一波他们的党表上是怎么写的哈,也许真得去查中央档案馆。
比如国民党军围剿苏区的时候,是强迫当地老百姓都要填的,还有国民党在很多文教机构(那里容易出左倾思想)里也推行过,可见不仅适用于监狱,也不是发表用的。
但是到底啥样啥内容我真没见过。
不过从反省院里出来,不登报怕是很难吧。
中共中央1941年的文件——《关于过去履行出狱手续者(填写悔过书声明脱党反共)暂行处理办法》(这是完整的文件名)——里面所谓“履行出狱手续”是把“填写悔过书声明脱党反共”等情况都包括进去了的,不管第二条的“共产党员在被捕后,毫无叛党行为,仅仅在刑期满后或交保释放时由自己或家属填写过‘悔过’‘自新’一类文件作为出狱手续”的“填写过‘悔过’‘自新’一类文件”,还是第三条“共产党员在被捕后,毫无叛党行为,但在刑期未满之前,或并非交保释放时,由于一时动摇而自愿填写‘悔过’‘反共’文件”中的“填写‘悔过’‘反共’文件”,其实都是指“填写悔过书声明脱党反共”。
第二条跟第三条的区别在于,第二条是指刑满后履行出狱手续,第三条是指刑期未满前履行出狱手续,即主要拿是否服满刑这个时间标准来衡量,而非拿履行手续的内容不同来衡量。
但时间标准还是次要的。陈云一直强调这个文件和1937年中组部77决定精神一致,就在于这两个文件都改变了抗战前,CCP在白区工作上左倾关门主义的错误,即不再看重是否履行了“填写悔过书声明脱党反共”这样的形式上的东西,而重在看其行为是否破坏党组织、是否出卖同志、是否为KMT服务。
因此,即使拿1941年文件衡量,薄等人按组织指示履行出狱手续(包括登报反共启事),也不存在什么气节问题。
嗯,如果能跟陈云达成共识,那么大家在河上吵了好几天的所谓叛徒、自首问题,估计都不成问题了。
看怎么营救了。
谢谢:作者意外获得【通宝】一枚
鲜花已经成功送出,可通过工具取消
提示:此次送花为此次送花为【有效送花赞扬,涨乐善、声望】。
给你和史MM都送花,无它,打酱油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