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观察:Google事件背后是怎样的博弈? -- SkyWalkerJ
持“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观点的人只要没有死到他身上,当然可以大义凌然
翻翻家园就知道了,尤其是和葡萄侃史,很有喜感啊,对于自己智商不够自信的人都能在那得到快感.
我干这行的,基本上红黑分的不是那么清楚,地上地下都有产业。
而且,攻击时都会采取使用多级代理等模式,全面防护,阻止有人发现攻击的起始点。
另外,国安对轮子、疆独之类的攻击尝试,也不是一天两天了,我操这事肯定的追述到八年前了,现在说被攻击,扯淡。
另外 轮子的邮件服务器的安全就是CIA做的,美国他说个p。
真无聊,大棋派潜伏派都来了,阴谋派估计更多!!
另,您所谓政府在舆论面前低头,太搞笑了。您说的肯定不是中国政府
就算墙越架越高,就算internet变成chinternet,但活在墙里总比活在一群韩寒中间要舒服多了……
好比说要对抗一条疯牛,总不能牵一条疯狗上场吧……
好吧,虽然我一贯反对大墙,最近也一直在支持google,但我真的是自带干粮的五毛党啊……泪目
bill's voice came from outside the bedroom.
在上海钓鱼执法调查组排除城管 约谈钓头揭开真相这篇报道中提到:
同一篇文章里还有这么一段话:
也就是说,这四个条件有一个不成立,“非法营运”就不成立。孙只要明确地说我没有收他的钱就行了,可上面那篇报道中却未提及孙是否收钱这个重要细节,从报道中我们只能读出孙只是否认了没有主动提到钱而已。
对这样的细节可以忽视或无视吗?也许记者认为“钓鱼执法”本身就是违法的,故而孙是否收钱已经无关紧要(持这种观点的人不少)。从铺天盖地的报道和专家的解说来看,确实是舆论多倾向于“钓鱼执法”本身的违法性。
但是,从这些字里行间,我却能够看到司机和钩子之间是存在金钱交易的。因为,很明显,如果这个交易不存在,“非法营运”就不成立,钩子就完不成任务。
所以,对本事件的过程,我的猜测是这样的:司机好心搭载了一位路人,路人提出要按出租车付钱,司机默认了。当时他怎么想的谁也不知道,但按人之常情,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顺便赚个外快”这种想法并不为过。如果这个路人不是钩子,那就是极其普通的日常,可能连人生的一个小插曲都谈不上。
群情愤慨的理由正在于此:感同身受了。在这种情况下起这种念头是谁都可能犯的小错,毕竟人都有贪念的,但其承受的惩罚却与其不成正比。
舆论汹涌澎湃的结果就是:通过否定钓鱼执法还孙司机之清白。
所以,对政府是否在舆论面前低头了有什么疑问的必要?平面媒体,而且还不是上海的就是这么认为的。周俊生:钓鱼事件结局是不是舆论的胜利
低头的不是中国政府,那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
其实这个话题,俺想说的只是“钓鱼执法”并不邪恶这一点。
所以最后,就再简单谈一谈对本事件的看法。
第一,钓鱼执法本身不违法。不管专家学者怎么说,不管舆论怎么说,钓鱼执法是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手段,在某些场合所起到的作用是其他手段所无法比拟的。封住执法机关的手脚,就等于少了一个遏制犯罪的手段,最终尝这个苦果的还是一般市民。
第二,不能因为执法机关的经济利益动机的存在,就否定其对执法手段的运用。执法机关是否有经济利益,和执法机关使用的手段是否正当无关。不能以前者来否定后者的正当性,尽管后者跟前者不无关系。就本事件来说,执法机关是否把罚没款提成放进组织小金库或相关人员的个人腰包,跟钓鱼执法本身是否合法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第三,如果孙确实收了钱了,他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但可以通过“陷阱抗辩”来对抗,并以其未有前科非犯罪嫌疑人为理由最终获得减轻或免于处分的可能较大。
第四,如果孙有明确表示过不收钱而钩子强行栽赃,那么这属于恶性刑事案件。即,公务人员(或准公务人员)运用暴力(公权力)强行敲诈市民,知法犯法。更有甚者是有组织地进行了这一活动,那么这个机构从上到下都应受到彻底的调查。
第五,即便如第四,仍不应否认钓鱼执法的正当性。钓鱼执法只是一种执法手段而已,它被恶用时才是邪恶的,它在打击违法犯罪时就是极为有效的。要防止它被恶用,需要:一,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操守,二,加强制度建设。
第六,现在的处理方式是一如既往地具有中国特色,但明显是不妥当的,是以行政手段干预执法程序的结果。孙是否违法,应该在法庭上做出明确结论。行政介入是司法独立,法制建设的大敌,如今又加上一个舆论介入,虽然这个舆论介入最终还是通过行政介入起作用,但干扰因素的增加将令法制建设变得更加路漫漫其修远了。
本人对本话题的介入到此结束。
张军的行政诉状称,其停车后,七八名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围过来,经过一番争执,张军被带入一辆面包车,轿车被扣押,“胃痛”男乘客则不知去向。
他说,10月14日晚,一名衣衫单薄的男子说天冷要求搭车,他好心搭载,5分钟后,他的车辆被另一辆面包车逼停到路边,搭车男子往车内扔上10元钱。
另,如果我没记错的话,非法搭载乘客牟利叫做违规(法?),不叫犯罪。如果我记错了,请指教
不管内容是不是深刻,至少这个英文非常的地道了,花一朵
从俺一个法盲的角度来看,上海浦东城管局对私家车司机作出的应该叫“行政处罚”。而上级主管部门撤销行政处罚,是符合程序规定的。不存在行政干预司法一说
我一共发了几个回复啊,麻烦你帮忙数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