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整理】福州严晓玲案进展. -- yeerba
3个帮忙喊冤的网友被超期羁押8个月,辩护律师被查出02年有问题,被剥夺律师资格.前不久开庭未判.,继续羁押,已经3次补充侦查了.详情可到ku6看看..希望海内外的朋友们能关注一下http://v.ku6.com/show/6cLfOthKlab5-e9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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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诬告陷害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16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范燕琼有期徒刑2年,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游精佑、吴华英有期徒刑各1年。
--------------------------- 所有百度关于这个的新闻都被删除,我也是看百度网站快照看到的..各大网站都有报道.当均被删除.请大家关注.
连审判的结果都不敢让百姓知道,你们怕什么,你们没鬼,你们怕什么
为什么我看到的是诬告陷害罪
到底有没有证据证明强奸和轮奸致死?
也看过录像。
但归根结底,就是林说:医生告诉她,女儿很惨,体内还有精液。
另:聂某早在08年已经因吸毒被送劳教
觉得公安局的说法更让我信服.
首先,你说的超期羁押8个月是错误的.在不到一个月后就被批准逮捕了!所以根本不存在什么超期羁押!!
其次,我刚刚在百度上搜索了一下,有大量关于这件事的报道:
根本不存在你所说的:
最后,去年11月有才网有篇关于这个事件的报道.外链出处
我摘录一些要点:
这个报道我觉得比你给出的那个母亲的说法根让我觉得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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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级上访是需要打击的
通过网络上访就更不是越级的问题了
不打击还不翻了天了
有报道的有
http://www.chinadaily.com.cn/hqsj/hqlw/2010-04-16/content_169651.html
http://news.ynet.com/view.jsp?oid=64932553
http://news.hsw.cn/system/2010/04/16/050487538.shtml
新华网的被删除
操作手法来看,不是zxb的做法,倒像是地方政府直接施压的结果
连审判的结果都不敢让百姓知道,你们怕什么,你们没鬼,你们怕什么
这句话是转的吧?
我觉得三个网民的做法就有问题,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想帮助死者妈妈,正确的做法就应该首先协助其走正常的司法途径。如果死者妈妈当时对本地的法医结果不认同,应该马上申请异地验尸,等结果出来后若证实是非正常死亡,再申请立案。如果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就向上级公安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看看情况再说下一步。而现在,三名网民仅凭死者妈妈做出的推断,自制视频,直接把当地公安局警匪勾结作为一个结论来传播,望借此造成社会舆论。但是除了死者母亲的说法,又并没有任何证据能支持死者被奸杀和警匪勾结这一结论。光从这一点,公安局对他们立案并没有问题。拖了这么久,原来应该关注的强奸致死案却搁下了。三个网民的做法显然对死者母亲仍然没有帮助,这和他们是不是好心没有丝毫关系。
我是用严晓玲作为关键词来搜索的.我那天说被删除是用这个关键词搜索的时候出现的情况.网上报道的大部分是11月以及以前的情况.3月16的审理很多都有报道但是被删除了.百度严晓玲贴吧被封.至于你说我的那句话是前半部分是我说的,最后一句是别人说的我引用.先是以涉嫌毁谤罪去抓,然后是诬陷罪起诉,然后是补充侦查,不知道最后怎么又是诽谤定罪.福州水很深..你们用百度搜索福州四陈就看见一斑了.
你们去看的我视频她妈妈说,她女儿十几天前才来生理周期.我猜测这才十多天的宫外孕应该不会死人.所以才倾向于相信她的死有隐情.如果她的死有隐情.宫外孕应该会有证据,不知道她的尸体火化了没有,如果火化了就好死无对证了.就像前一段时间的在看守所里死了马上火化的那个什么什么死一样了.
2008年2月,福州市闽清县女青年严晓玲突然死亡,警方做出“系输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克死亡”的结论。严母林秀英却坚持女儿系被多人奸杀,开始上访,要求“明查此案,严惩凶手,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2009年6月,福州多位网民因用文章、视频的方式记录下林秀英的说法并在网络传播而遭拘留。近日,其中三位网民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在福州马尾区法院被推上了刑事被告席,涉嫌的罪名是“诬告陷害”。(11月12日《法制日报》)。
公权力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早有先例,如王帅案、吴保全案等。但从之前的“诽谤罪”上升到这次“诬告陷害罪”,说明因言获罪的现象又有了可悲的升级。言论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之一,它不仅对“人”个性的展现、自我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是民众对政府行为进行评价、监督、影响的基础。因为专业的关系,我对自由表达权并没有深入研究,但这起案件却让我想到三个问题。第一,对政府部门做出的调查结论,公民有没有怀疑或不接受的权利?在福州检察机关眼中,既然公安部门已经召开发布会公布“宫外孕”的真相,游精佑仍上传“八人轮奸”说法的视频,就属于明知真相而故意歪曲事实,是“诬告”。但我们为什么要相信这个官方的说法?人民纳税供养政府,正是为了保证自己能得到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公共服务。因此,政府是有义务给民众一个真相,而不是公民有义务接受政府的结论;在政府保证的知情权之外,民众仍保留有自己寻找真相的权利。
如果公权力发生了某种腐败变质,将私利放在职责之上,在具体事件上的结论就不一定能让公众信服。周老虎、躲猫猫等事件中,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言之凿凿的结论,事后不都被证明是错误的吗?并且也没见谁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责任。其实,正因为公权力开始失去公信力,才迫使人民自己去寻找真相,并试图纠正其错误。
林秀英失去了女儿,自然有更多的伤痛作为动力,试图去查清每一个疑点,让过世的亲人能够安眠。这种天然权利不应以公安部门做出结论与否为终点。而三网民只是忠实记录了林的言论,并将其传上网。一旦民众不接受政府结论,坚持表达其他说法,就可能被指控为“在明知严晓玲死因的情况下”,仍捏造事实意图诬告陷害,公权力实在是太傲慢了。
第二,言论自由是否包括有权发表合理怀疑以及有缺陷的言论?具体说,首先林秀英有没有权利发表自己的“合理怀疑”?我认为当然可以。其实,人的认识总是要受客观条件和自己的智慧、知识、经验等的限制。如果言论自由仅仅指一个人可以说“正确”的话,那么就等于说一个人不可以说话。其次,三网民上传林秀英自述,是否就有义务去进行调查核实?我认为言论自由正是要保证各种观点的充分表达,使得公众可以尽可能多地掌握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自己的判断,最终获得一种动态的平衡。如果要求三网民去全面核实,那言论自由的成本也就太高了。
互联网使得普通人获得了一定的“话语权”,极大地鼓励了公民的表达欲望和政治参与。信息的汇集和众多网民智慧、理性、经验、见识的碰撞,使得民众有可能合理地还原事情的本来面目,公权力不再能垄断真相,这在周老虎案中得到了最大的证明。林秀英的“一面之辞”,如果明显违反自然规律和生活常识,更可能的结果是会被网友及时发现指出,将她从自己的“被迫害幻想”中解救出来。之所以成为“谣言”,说明闽清当局确实有必要对疑点做出进一步解释。如果对自己的调查结论有足够自信,就应该相信公众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完全没有必要过于紧张。
当然,任何自由和权利都有边界,都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具体说是不得违反法律,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目前在公权力与民众权利界限以及网络表达自由权两方面,我国法律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或模糊性,这种情况下,司法判决因能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而显得格外重要。
这就引出了我的第三个问题:在司法不能独立于地方的情况下,如何保证法律不会被任意解释,被某些地方执政者用来作为迫害网民的工具?网民写文章、做视频记录林秀英的说法,是为了更多人得知严晓玲死亡事件中的疑点,能借助网民的力量进行分析,也希望能形成舆论压力促成该事件的重新调查。他们的目的是同情弱者、助人为乐,自己在其中并没有私利;他们追求的是真相、正义和良知。根据公开报道中的内容,我看不出三网民的“有意”、“捏造”,更没看到他们曾向公安等部门举报聂志雄,“诬告陷害”是从哪儿来的呢?如果三网民罪名坐实,恐怕就有很多网民发言时又要加上各类自创的“免责声明”,甚至从此三缄其口,“潜伏”下来变成网上余则成了。
司法系统是通过保证严格的程序正义来最大限度接近实质正义的。如果司法不能独立审判,被另一个强大权力所操纵,法律成为被任意歪曲的工具,审判成为过场,司法系统就会失去应有的权威。如果三网民“诬告陷害”罪名成立,受损害的将不仅是公民的网络自由表达权,更代表着司法权的失守,代表公权力对私权的无限侵害能力和可能。
此案另一个“有趣”的地方,是其即使被重视到成立专案组的程度,作为“虚假”事实来源的林秀英却并未受到追究,被瞄准的是帮助访民维权、曝光地方丑闻的热心网民。我的一些朋友和游精佑有过接触,他被誉为一个善良、高尚和纯粹的人。据说他每个月把工资的一部分存起来,以备有不幸的人来求助;在庭审中他说“良知的煎熬和正义的信念,这是我生活必然性的推动力”。社会的进步需要这样的人,可三网民却受到了如此的待遇,令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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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在网上看到的,我觉得他说得很有道理,也道出了广大网友关注这件事的实质意义.
这三位到现在为止拿不出强奸/轮奸的证据
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闽清县召开专门接访会议定:一是林秀英如不同意公安局法医尸检结论,可重新自找合法机构鉴定,如原鉴定结论有误,经费由政府负担; 如鉴定结论无误,经费由林秀英本人承担;二是闽清县公安局将严晓玲死亡的相关调查材料复印一份给林秀英;三是由该县司法局派律师对林秀英进行法律援助,通过民事诉讼渠道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协助办理有关事宜
不服的话异地尸检,二次尸检报告没见到,就这里喊冤。
你让我咋个同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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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聂某吸毒小事搞不定
“X死人”这么大的事反而搞得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