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现在的富士康应当怎么办? -- 宁下力
突然想到,1992年去学农,住在农场临时工的宿舍。此前在这里住的是农民工,为了给我们学生腾出住处都搬走了,只是墙壁上赫然写着一行字:“你们不要自命不凡”。老师看了以后冷冷地对我们说,别看不起农民工,他们参加高考的分数未必比你们低,只不过你们托生在魔都走运罢了。
18年过去,新生代的农民工开始需要单纯的货币收入外其他的报酬了。
一、有利于本土汽车工业的发展;
二、外资汽车企业在利益分配格局中占据了最肥美的一块大蛋糕,有油水可榨、也该榨一榨,这和富士康代工一个iPod赚几美分不是一个概念;
三、这样的罢工能够推动问题向好的方向发展,而不是像富士康“跳楼门”那样,对大局于事无补。
中国大规模城市化的进程已经不可逆转。
我说的是丧葬费标准,和国家赔偿没关系,哪里跟哪里啊。
从法律上来讲,这种自杀公司并无任何赔偿的义务,所以所谓死一个人赔10万的赔字就是不对,称之为抚恤金还差不多。而我只是说差不多是指抚恤金是只因公伤亡,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支付的,富士康这12跳里面,在宿舍或者其他地方身亡的,恐怕还不好说能否在这个范围之内,《工伤保险条例》里面说的很清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有规定了: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企业毕竟只是企业,他不是政府,不能也无权承担社会管理的责任。至于如果出现报复社会的问题,其实就变到关于对前些天攻击幼儿园、小学的罪犯的讨论中去了。
这可跟我知道的不一样啊。请把您说的报道传送过来看看。
富士康辞工是很简单的事情,想走就走,当然你说今天不相干了拍屁股立马就走肯定不行,起码辞工是有一系列手续办的。如果说这个也算很强的限制,那么国内、国际的正规企业都是这样的。莫说企业,就是你上学要退学不也得办手续么。
再者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想接触劳动合同,很简单,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无论用人单位批准与否,30天自动解除。所以您提到这个说法不是真的。
其实你说这么多的就是在想说这不是企业的责任,这也不是企业该负的责任。所以你给的药方啥的就是说要把这担子丢到社会那,出了事就由政府负责。这样大家闹反得也是政府,你们就可以放心的大胆的自由的来支持这些人去流血了。
很好,我觉得您的想法棒极了,如果能成功实在是有利于国家的民主进步
和当代工人的关系
加入WTO后发展到极致的畸形外贸下国民的生存状态
不是想不到
只是不愿意写出来
这样的东西
是因为屁股决定的
再去呆280天也不会写出问题的关键
他们那种资本家,是过去大陆在解放前那种,就是曹禺笔下的《雷雨》里那种人,而且,又深受到日本社会管理体制的影响,思维方式根本不是简简单单的如大陆某些人所说的“歧视”,“歧视大陆人”肯定存在,但不是唯一。
指望他们用“柔和”的方法解决问题,too simple,sometimes naive。
如果降的过低的话,可能工人就不是自杀,而是杀郭台铭了。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