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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茗谈(十二) -- 本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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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茗谈(十二)

2010年8月29日下午约3点,在多伦多市区东部发生一起警察射杀嫌疑人事件。

当时是大约3:10,由于接到报警,有人在公车上打斗,多辆警车截停该辆24路公共汽车。公车随后开门,一名25岁青年持刀下车,试图逃跑。警察警告无效,将其当场射倒,4:07死于医院。

据多名目击者的陈述汇总:

1)嫌疑人持刀在手,在警察举枪两次警告(大喊“趴下!”Get on the ground)后继续移动(逃跑)。

2)警察开了三枪,将其射倒。

3)警察一面命令嫌疑人“把手放在头上!”,一面持续开枪,至少又开两枪。

4)前后至少开了5枪。

小本因为好奇,自己去看了一点<加拿大刑事法典PENAL CODE>(刑法对于何种刀具属非法,是有规定的。在第84条中定义了“古董火器,禁用火器和禁用武器”,刀具在“禁用武器”项下,这和我业务有一点点关联)。因为到目前只看了很少一点刑法,所知有限,这里要提醒在加拿大的朋友(和初踏足加拿大的旅游者):

1)对英女王言辞或行为不敬,如果被认定危害女王权威与人身安全,比如意图惊扰女王,在刑法第二章《叛国罪及其他危害女王权威及人身的犯罪》项下,就可能是可诉罪(美国叫“重罪”),而非简易罪(轻罪)。不要以为女王是英国人,加拿大舆论也一直在讨论脱离英国这个形式上的宗主国,就不必在意了。

2)治安官(我们现在就专指警察)拔枪警告,绝对不是儿戏。他不是为了吓阻,他主要的目的,就是准备开枪。(你把“准备”两字拿掉也可以)

加拿大警察执勤时,不可轻易拔枪,一旦拔枪,不论后果如何,回去必须写报告交代来龙去脉。因为拔枪,意味着警察本人已经渡过了心理上警觉犹豫的阶段,下了决心,集中精神,随时准备开枪。用中国话讲,已经动了杀机,万一一击不中,对方殊死反扑,警察自己很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也就是说,警察一旦拔枪在手,方圆50米以内,他是上帝,他是真主,他是唯一的爷。但同时,他也很可能成为受害者。一旦拔枪,就如同套上了魔戒的佛罗多,周围的世界立刻变了,充满可能的危险,万一围观人群中有罪犯的同伙呢?万一有个黑帮份子正好路过,凑一脚呢?

如果朋友你正好赶上这稀奇的一幕,那小白警官好帅噢,比郑伊面还酷,赶紧掏手机要拍下来时,人家多承爱慕,高度紧张之下,先谢你一枪,也未可知。

所以,如果在加拿大,你看到一个警察微微躬腰,一手搭在枪套上,那已经是最强烈的警告了。还以为那是陈冠嘻拍警匪片,你就是活腻味了!

对于这个事件,安省警队特别调查部(SPECIAL INVESTIGATIONS UNIT,SIU)多达11名警官已经介入调查。我想,调查可能集中于两点:

1)大白天在市区,有无必要开枪?

2)嫌犯中第一枪倒地后,有无必要再开枪?毕竟嫌犯只是持刀,不是持枪。难不成他是“小李飞刀,例不虚发”?

对第一点,当事警官的行动虽有点勉强,但基本会过关:人家不是叶问,没必要去空手入白刃。嫌犯提刀,那是铁板钉钉的事(所以北京上海,买菜刀要证,实在是心系群众,为大家着想,绑住那些草菅人命级城管的手脚啊)。

而勉强的地方在于:一,嫌犯在车上,大有机会持刀劫持人质,但人家没有。二,嫌犯只不过持刀逃跑,并没有杀向警察哥哥。

但既然有刀,随时可能劫持伤害路人,那么,警察哥哥既然不想MOVE ASS去追,嫌犯又不听话就地“缴刀不杀”,一枪撂倒,也是合理的。

那么反方的意见又来了:这毕竟是周末下午,在市区,目视距离以内,行人众多,能随地,那什么,开火吗?!

正方也是有苦衷的:加拿大的警察,一人一车执勤的时候很多,比如几年前,温哥华有位年轻有为的华裔警官,半夜独自驾车巡逻时,被冲红灯飙车的烂仔撞个正着,当场牺牲(北美的警车外表普通,其实够猛,那一撞,在左前门,实在是太准了)。那滥仔爬出宝马,居然施施然逃离了肇事现场。所以呢,警察哥哥出现场的压力,好大好大的。当然啦,这个案子,一开始就不止一辆警车到场,肯定还有后援,但一紧张,就以为是孤军奋战,先下狠手为强,是可以理解的嘛。

而对于第二个调查点,应该说,当事警官更被动。但不用担心,程序上走个三五年,自然会大事化小,关键是那位当事警官,不要精神上自己跟自己过不去。

这我们就回到一个主要的问题上来了:一个社会里,其实警察比军人要辛苦。军人呢,养兵千日,用在一时。警察呢,弄得不好,经常在低烈度战争状态,钝刀子慢锯,不是一般地难熬(当然,如果到中国当几天差的话,感觉就是魔鬼训练了)。所以,警察需要一点补偿,除了职业收入和各种保障,还最好来点额外补偿,比如:腐败,滥权而不受处罚。不是骄兵悍将,队伍还不大好带。

加拿大的警察,基本上都很廉洁(当然收入待遇也不是一般的好),对市民也很客气------这一点,我们纳税人真的很放心,虽然不敢对警察来横的,但也明白警察不敢对良民来横的。所以提振警队士气,基本就靠“三个代表”思想和那什么了。

这个案子发生,巧不巧的,过两个月要选市长了。但我看了看几个候选人,都装看不见,谁敢惹警察工会啊?

本嘉明:【原创】茗谈(十一)

关键词(Tags): #茗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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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警察最大的问题在于射倒后,还在持续开枪,

这恐怕不好解释,就嫌疑犯一人,只有刀、倒地,有什么必要接着射击?

恭喜:你意外获得【铢钱】四个
不错,还剩一铢

家园 这一段证明了什么?

正方也是有苦衷的:加拿大的警察,一人一车执勤的时候很多,比如几年前,温哥华有位年轻有为的华裔警官,半夜独自驾车巡逻时,被冲红灯飙车的烂仔撞个正着,当场牺牲(北美的警车外表普通,其实够猛,那一撞,在左前门,实在是太准了)。那滥仔爬出宝马,居然施施然逃离了肇事现场。所以呢,警察哥哥出现场的压力,好大好大的。当然啦,这个案子,一开始就不止一辆警车到场,肯定还有后援,但一紧张,就以为是孤军奋战,先下狠手为强,是可以理解的嘛。

这一段放在这里为了证明什么?

跟开枪有嘛关系?

家园 加拿大警察滥权,法制上偏帮他们,已经有点跋扈了

但加拿大警队仍然是世界一流的,身手一般般,武德比较好,傻得很可爱。

如果我是警察总监,我会选功夫熊猫PAUL作加拿大警察的吉祥物。

家园 拔没拔枪谁知道啊?
家园 看有没有3斤铁块指着你,枪指着人是天大的事

加拿大民间可以合法拥有长枪(不得拥有手枪和短管长枪,这个长度标准,刑法有非

常清楚的规定)。

任何情况下,不论有弹无弹,用枪指人都是犯罪,除非是某些特许人士。这是绝不

允许开玩笑的。

加拿大警察通常佩双枪(还有一把电击枪)。确实有案例,警察太紧张,想拔电击枪

误拔了手枪,等发觉已经来不不及换了,将错就错撸火,结果上法庭承认一下错误,

以后注意就是了。挨了的那位是倒霉催的。

家园 茗谈(十二)-2

话说8月30日星期天下午出了这个命案,31日苦主家里人就张罗找律师了,到了9月1日星期二,该律师先生Glenn Stuart,即代表苦主向社会发表声明,向万恶的警队宣战了,到底是依法治国啊。

死者名叫Reyal Jensen Jardine-Douglas,他家人说,当天是他们家人自己报的警,并告诉警局Reyal 乘上了某辆沿Victoria Park Av南行的24路公共汽车。

声明指出,家人打911是为了让警察帮忙把 Reyal“ 扭送”医院,而非警局,因为他有精神病史,以前有过偏执狂的症状,并且事发前几天家人正在寻求对他的治疗。在报警电话里,他们不止一次向接听警官强调了这一点。那么,警局在调度警车拦截公共汽车时,是否传达了这一点,就不得而知了。

家人强调,当他们报警时,Reyal没有表现出任何暴力行为。

当警车截停公车后,警察们即从前门上车。多伦多的公车有前后两扇门,由司机控制,停稳后才能开锁,后门只用于下客,要从车里推门,门才会开。

Reyal见状,即从后门下车。这里有几点,一,警察没有示意司机开锁的话,Reyal不一定能自己撞开后门。二,警察没有事先把住后门。

这是可以理解的,围师必阙,警察希望把嫌疑犯从后门逼下车,那么对公众的危险要小得多。

据目击者的说法,全程开枪的始终是一名警官,其他警察亲切围观。那么,会不会该员警是杀人狂魔,手痒不已,逮着机会,正好大开杀戒呢?一般不会,因为警察受过良好的训练。但普通人视法律为好玩,是不出奇的。这就带出另一个故事。

小本在介绍陪审团制度时,曾说明,英美法中的陪审员,是刻意从“非专业法律工作者”中挑选的,这有时候确实会有令人哭笑不得的效果。

话说美国底特律近郊有位20岁小白傻大姐,芳名HADLEY JONS,也是机缘凑巧,被MACOMB县巡回法庭选为陪审员,参与裁定LEANN ETCHISON的拒捕案。如今的90后,以反智为时尚,比如那名曲《MEET ME HALFWAY》,不是不好听,听多了也还行,可头几次听,我真有点晕------这一傻大姐,还不如去扭秧歌呢。

那JONS 美眉也不例外,那一个兴奋哪,头次开庭前一晚,冲了凉都睡不着,在FACEBOOK上感慨了一把,结果把法官DIANE DRUZINSKI气得差点中风。

她是这么感慨的:“大耳刮子甩过去,明着告诉被告:你,有罪------真TMD的爽啊!”(It’s gonna be fun to tell the defendant they’re GUILTY.”

http://images.smh.com.au/2010/09/03/1902509/jons-420x0.jpg

就这样,人大义凛然,见义勇为,匡扶正义,义不容情,错在哪儿啦?

东西方文化是不一样的,小本说句公道话,她错就错在,一没有感谢国家,二没有感谢组织。临时当回干部,要注意影响。

而法官显然不这么看,傻大姐错就错在,这还没开庭呢,你怎么能预设立场?

其实,很多陪审员从选出的那刻起,就预设立场了,你再怎么政审都拦不住。但好歹一般都藏在肚里不说,投票时才罔顾公理乱投,比如辛普森杀妻案。这傻大姐弱智得呢,是有些过头。

但法官也是一糟老头子了,哪里会嗅觉那么灵敏呢?就算辩方律师,也没有这般神通。

结果抓住了这条小辫子的,是辩方律师17岁的儿子,JAXON GOODMAN。这个世代,17岁的打趴下20岁的,是正道。

辩方立刻躺倒,满地乱滚。法官没法,第二天就炒了JONS,替补后的新陪审团,最终裁定被告的拒捕罪名成立(重罪),但毕竟有些灰头土脸,就把被告另一“行为不端”的指控撤销了。

JONS美眉呢?罚款250美刀,在10月1日前必须向法官递交一份关于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的学习体会,至少5页纸。

家园 小本给顺便聊聊G20打砸抢分子告警察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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