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说说我对方肘子遇袭案迅速告破的观点吧 -- 史老柒
那么他就不能有任何案底。
只要他有案底,如果他是公务员,双开。
如果他是事业编,辞退。
这是基本常识。
您所谓不影响他的职务,我不明白。
唉,我发现一个好玩的问题啊。
普世规则一旦遇上方舟子,立马失效,连基本的犯罪处罚标准都变成了黑社会滋生的理由了。
我原以为这是最普世的道理了,没想到也倒在了方肘子脚下啊!
如果他的确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证据被我发现了,坚决唾弃此人人格。
大家心知肚明就是了。
老七举例不当啊,盗窃金融机构只有两个量刑标准:死罪或无期。许霆案法院一开始其实就是按照盗窃金融机构罪判的。
回到方舟子的案件,其实大家一直都忽视的是打手的口供,现在媒体也没有任何关于打手的口供的报道,其实只要打手口供出来肖传国是授意杀人,那么就可以坐实谋杀未遂。现在方舟子认为检察机关应该退回并要求补充侦查,我觉得就是这个意思,如果打手的口供是肖传国只是授意打个鼻青脸肿,那么的确没有办法办成肖传国谋杀未遂的。
您说到了一个关键问题了,雇凶案件中,第三方证词的地位。
雇凶案并非一般案件,除了犯罪嫌疑人,就是受害者。
雇凶案还有第三方,也就是您所谓的打手。
那么打手的口供是否重要?答案无疑是肯定的。
我相信警方最终以寻衅滋事提交检方,无疑是考虑到了打手的口供。但是,虽然我很讨厌方肘子,还是得就事论事的说,在本案中,第三方带有特殊性,那就是,打手之一是犯罪嫌疑人肖大锤的亲戚,我记得是表亲。两个打手,一个是肖大锤表亲,一个是表亲的表亲或朋友(实在记不清了)。
那么,根据口供采信相关规定,亲属作证是酌情采信或者不予采信的。
但是,这也同时暴露了另外一个佐证,俗称间接证据,那就是:雇凶报复与雇凶杀人的一个基本区别:雇凶杀人,基本上没有找亲戚的,都是找信用好的,素不相识的人,杀手跟上家亲自见面的都不多,或者完全网络和电话,或者通过中间人,后者占主流,最近随着网络发达,前者也并非没有;但是雇凶报复,多半都是找亲戚,朋友,熟人所为的,这说明,某些程度上还是亲戚可靠,这也是我坚持方肘子所谓雇凶杀人的提法不可取的理由之一。
那就是打手是肖大锤的亲戚,这也间接说明,肖大锤并没指望要方肘子死,否则他不会找亲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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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河里第一次回帖就是关于肘子的,是在渡泸开的帖子后面的.
对肘子和那些粉们,有一句话很传神:
人在做,天在看. 早晚会收拾他们的.
TND,老肖咋就没请到我.而且绝对不需要老肖担任何责任.
[FLY]LZ砸碎狗头的力气和效率还是足够的.[/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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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意外获得【铢钱】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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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知识分子,应该不至于法盲到如此程度,不知道雇凶报复要承担法律责任?
很是奇怪,要是警方或者检察机关认为这也叫认罪态度好,从而获得减轻判罚,岂不是人人一出事儿,都主动交待,然后说自己对法律不了解,从而换得最轻刑罚,不是太便宜了吗?
如果是一个法律专业的人犯事儿,他也这样说,又该如何?
因为有一句话太深入人心了: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以至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甭管曾经的职业是什么,甭管干了什么,都说自己无知。
其实,知法犯法罪加一等,主要是指司法人员以及相关法律工作者,普通人,哪怕是肖传国这样的高知,也不属于知法范畴的。
但是没办法,因为警察在已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之间已经建立了猜疑链,就算这么说,对方也不信。
认罪态度好跟这么说没有直接关系,认罪态度好主要是指配合审讯,就是说问你什么你说什么,有什么说什么,不隐瞒,不夸张,不抗拒。
如果不配合审讯,别说法盲,就算文盲,也属于认罪态度恶劣。
如果是一个法律专业从业者犯事儿,他随便怎么说,都是与罪加一等的范畴呵呵……
累计罪行处罚当然有点过份,但累犯总得加重处罚吧。
别的不说,就你说过的事有前科的处罚还重些,区别不过就是一个第一次就被抓住了,一个没被抓住而已。
还有个处罚叫“收教”这就更不影响了,不知道这收教北京有没有,实际上也是关起来劳动半年到一年。不过我问过认识的警察说是收教不算处罚,人都失去自由了还不算处罚。这个更狠的是只要公安分局一级决定就关你了,根本不需要通过法院检察院。
问题是你们这群人似乎非要将他定罪成谋杀未遂,这是我如论如何无法接受的!
而且如果证据充分我也就忍了,唯一的证据就是方肘子的感觉。
凭受害人的感觉定犯罪动机,我无法苟同!
为了替偶像辩护直接颠覆法律的立法根本,我更无法赞同!
现在的法律就是累计犯罪从重处罚,我国还没废除屡教不改的说法的。
但是,如同我说,这是有限度的,打架斗殴次数再多,也不能等同于杀人未遂!
这是质变量变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