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中国粮食连续第七年增产,说明转基因粮食的不迫切性 -- 瓦斯
前者最好是生吃unrefined,就是没有高温加工过的,但是只能生吃,做菜油烟太大。做菜最好就用猪油、黄油,植物油用椰子油,但是最后这个东西我在加拿大都没怎么看到。黄油,也就是butter是很好的,富含饱和脂肪酸。
所谓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即使这位李局长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完全没有“徇私舞弊”,他的表现也已经满足了“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和“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两条,按渎职罪对他提起公诉是必须的。至于他到底有没有罪、该判几年,这个应该交给法庭决定。须知:相关法律事务交给法庭决定、尊重法庭判决,也是现代西方法制观念的重要内容之一。
他一点儿都没有作出任何失信的行为和言论,三鹿事件不是因为他的言行导致的,因此“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完全谈不上。
要做到“损害信赖”,必须有个主语是吧?这个主语就是导致这个损害
信赖的罪行。而这个罪行主体完全找不到。
“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根本谈不上。
三鹿事件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三鹿事件不是他的言行导致的。
要做到“致使遭受重大损失”,必须有个主语是吧?这个主语就是导致这个致使遭受重大损失的罪行。而这个罪行主体完全找不到。
而且你的逻辑混乱,中国的法制观念是什么?什么叫“反对现代西方法制观念”?
看来,中国的事情很好办,只要把南方系打倒就什么丑事就没有了,请你直接上书中央宣传部,解散南方系,因为南方系就是宣传部领导下的。
我建议你应该给三鹿老总当辩护律师,看看法官能不能采信你的说辞。
其他的就不跟你扯了,因为不知道你是搅浑水的还是天真。
渎职罪的关键是行为!这一点请你弄清楚。
这个罪行就是对包括三鹿在内的某些乳制品企业往乳制品里掺假的行为的“不作为”。须知,“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如果他有这种行为,就可以定罪。
你的逻辑真的非常混乱啊,南方系在破坏中国的法制观念,不代表“只要把南方系打倒就什么丑事就没有了”。
看起来那些拿美分的人把某些人的脑子洗得连起码的逻辑概念都没有了。
至于南方系的罪恶,我再重复一遍:
按照正常的法律观念,一切应该依法办事,法律有规定的触犯了就该依法惩处,法律没有规定的则无罪。
而现在南方系在煽动百姓,说即便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只要是大家不满的就该判刑,判刑不需要依据法律。
不管是杭州七十码案,还是上海大火案,南方系的媒体都在煽动百姓反对现代西方法制观念,反对依法审判,鼓吹暴民政治。
南方系的影响极为恶劣,严重阻碍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
对了,三鹿老总被判处无期徒刑,你认为是官僚互相包庇,无期徒刑之上就是死刑了,请问你认为三鹿老总判处死刑应该按照哪一条法律判?
这是你的原文:
所谓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即使这位李局长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完全没有“徇私舞弊”,他的表现也已经满足了“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和“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两条,按渎职罪对他提起公诉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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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列举的第一条就是“损害信赖”的行为。
你在打你自己的脸吗?
另外,你说他不作为,请问他不作为了什么?在三鹿掺假的过程中他有什么行为是他该做的而没有做?违背了你上面列举的两条法条的哪一条?
请指出他的行为和法条所列行为的吻合之处!
三聚氰胺本身是无毒的,事发前这是众所周知的。
它对人体的危害是造成结石,堵塞输尿管,这是在事发后才被人知道。
因此掺假企业才敢掺加三聚氰胺。
而在三聚氰胺事件之前,没有任何人想过会造成这样的恶果。
请你找出证据,证明三鹿老总事先知道这样掺假的后果,否则就不能以故意投毒的罪名审判。
如果不能证明,无罪推定的原则你总知道吧?
现在南方系就是在毁坏中国的法制观念,而中国法院则总是屈就民意,不敢过分违背民意,这是会造成很恶劣的后果的。
最后,现在中国的网民越来越有暴民化的趋势了,遇事不是先了解清楚情况,就事论事,实事求是,而是怎样自己觉得爽就怎样谩骂和曲解。
现在很多人不喜欢了解事实,分析情况,而是凭空怎样爽怎样喷。
凡是犯罪了的人,或者仅仅是危害了他们利益的人,就必须往死里打,彻底消灭,
至于法制观念,是完全没有的。
后面还有一句“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我不知道你为什么不看。是没看到,还是不想看到?
他放任掺假奶粉上市而不是采取措施,这就是不作为。这里还不谈三鹿是质量免检产品所反映的他的违法行为。
你自己说“渎职罪的关键是“失信”么?”
我对你这句话进行反驳而已,结果你倒打一耙反说我“我不知道你为什么不看。是没看到,还是不想看到”
————不是我没看到,没看到的是你吧,结果被我在这一条上反驳了就开始转进了。
我对你引用的两条法律都反驳了,然后你挑第一条出来说我,我又反驳了你的第一条,结果你说我对第二条看不到——你这已经算是厚颜无耻了吧?
“他放任掺假奶粉上市而不是采取措施,这就是不作为”——他根本不知道奶粉里有三聚氰胺,“放任”从何谈起?
难道在他不知道奶粉里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他可以无缘无故禁止所有的奶粉销售?
不作为的行为,必须是他应该做的职务行为没有做才叫不作为。而他根本不知道奶粉里有三聚氰胺,因此他的职务行为不应该去无端查禁奶粉。
当然,他有职务上的责任,这个责任的处罚就是让他丢官。但他没有刑事上的责任,找不到任何法条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他“不知道奶粉里有三聚氰胺”——那么我要问,他“知道”什么?如果他真的“不知道”,那要他这个质监局长干什么?
他应该做的职务行为,就是对市场上的商品质量随时进行监视,随时处理,确保市场上不会大量出现伪劣商品。他做到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