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当流氓学会了武术 -- 吴刚看你跳舞
看到他爸是李刚的李启铭被以交通肇事罪轻判六年,觉得现在咱们国家的整个政府系统开始以现代化的公关手段和专业敬业的形象来耍流氓了。
拿李启铭案来说,从我的常识来说,这肯定是判轻了,即便李家已经赔付了近50万的抚慰金,从刑事案件的角度来说,还是太轻了。我们身处的是这样一个法律系统:在出错的取款机前你可以取出个无期徒刑,反抗官员强奸你会被过失杀人来起诉,捡了个运金箱子的清洁工会被判无期,偷逃过路费还是个无期,更不要提那些进了精神病院,或者断在载重车的车轮底下的上访者,他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系统保护之下保证没有人身安全。
而李启铭比起那些可怜的无权力者,它可以享受的:第一,绝对幸运加成----不可能有匪夷所思的无赖恶判落在他身上;第二,系统会精确地解读法条,榨干脑汁发挥想象力,让一切有利于李刚的模糊地带都成为减刑理由;第三,最重要的,系统以自己的尊严为这一判决背书,所有的异议都被转化为对系统的挑战,异议者就算不被即时压制,心里也得掂量掂量吧。
可这些都不是重点,重点是,我在想如果我是一个南方系的傻B记者,可还有点儿良心,我怎么来说这事儿?我当然可以发篇报道、写个专栏,讲一些常识,讲一些和其他案例的对比,可当法院的那帮孙子穿上法官袍,拿出法条来一字一句地解读,来证明他们是“依法”判案时(事实上他们已经这么做了),我还能说什么?常识在白纸黑字的法条面前,会不会显得苍白无力?可你要让我去钻研法条,成为专家,大哥,这太强人所难了。再说了,真是用白纸黑字去挑战白纸黑字,较真儿抠字词,这样的报道好看吗?能吸引眼球吗?不能吸引眼球,我这个记者是干什么吃的?
自由主义知识分子过去遇到一个尴尬:他们没有权力--没有执行权,偶尔有话语权。所以当很明白的道理在自己一边时,他们习惯了一面呼唤公义,一面呼唤言论自由来争取更多的话语权。这已经成为固定的套路。
可是现今,这些“分子”面对的却是两个尴尬:第一个还是没有权力,第二个更可怕,就是没有“知识”。在一切崇尚“职业”、“专业”的年代,不管一个公共知识分子多么学识广博,多么有探索钻研精神,他都几乎不可能拥有权力者那样的专业信息资源和媒体公信力。过去我们说的“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不得不把他们头衔上的“知识”拿掉,变成“自由主义分子”,以便更好地与“一小撮”相配合。
而这样的“分子”,但他们开始质疑政府的判决,挑战系统的权威时,他们会期待政府官员以一种粗暴、野蛮、无赖、犯众怒的形象出现,就像在邓玉娇案中那样,官员的恶质形象,可以自证是非,引导舆论的走向,引爆大众的愤怒。可当受过良好训练的权力者用亲和的态度、专业的精神站在你面前开始耍流氓时,你会发现自己一无是处。那几个我很欣赏的的网民去为钱云会讨公道时,温州政府是很开放的,很欢迎的,来啦,这边请,随便看,随便问,交通肇事取证懂不懂?不懂?没关系,我们教你,这样这样这样,刑事鉴证懂不懂?不懂?更没关系了,我们教你,这样这样这样。
最后,这几个“分子”完全被引入了官员的语境中,没有对钱云会的上访做任何查访,就呆呆傻傻地回来为交通事故背书了。而且,出于自尊,成为舆论群中维护“交通事故论”的最激烈的几个。
所以说啊,当流氓会了武术,就能轻轻松松打得你找不着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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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就是记者们给自己打的广告一样。
这个世界上有一个鲁迅即可,其它的都是画蛇添足、东施效颦。
八九年过去三十年了,现在要找一个有行动力,有群众影响的“公共知识分子”来,可能吗?
所以啊,中国早晚也是个“娱乐至死”的下场。没有什么么,美利坚第二嘛,搞不好青出于蓝胜于蓝嘛。
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包括: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李刚他儿子虽然是醉酒驾车,但是很遗憾,按照我国的法律,醉酒驾车也就是交通肇事罪,够不上情节特别恶劣的标准(这一点还是蛮不可思议的)。但是这个案子最后是按照情节特别恶劣来判的,说明法官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民意的后果。和杭州上次的那个70码很像,70码也是卡着上限判的,虽然富二代家民事赔偿态度很好,赔了100多万。你主观上感觉案子判轻了,其实是我国的交通肇事罪在立法的当初处罚太轻。所以大家对本案的不满应该转移到“为什么交通肇事罪不可以重罚”上去。
所以是按肇事逃逸的3-7年,选了上限7年;然后因为家属接受赔偿,给了谅解书,是个从轻情节,从轻了一年。。。
这位已经在考虑了所有因素之后判了最多的年份了
70码那位没逃逸,也是按没逃逸的上限判了3年。
话说飚车、醉驾之类恶劣行为真可以给个司法解释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算,最高判到无期(孙启铭的4死1重伤最后判了无期,应该作为成例!)
我还不知道他还有逃逸这个情节。如果加上,那么确实差不多。
之前看到报道,民事赔偿的时候,李刚多赔了很多。
对于权贵就不适用了?
(1)李刚的位置,怎么看怎么都算不上权贵。我在网上看到关于他的是说法各种各样,有副科级的有副处级的。不管怎么说,一个五十多岁才混到了副处级的,说他是权贵……嗯,有家外媒曾经说过,“中国只有权贵才喝得起可乐”。这年头,权贵已经烂大街了吗?
(2)中国特色。这年头,不管怎么说,“依法治国”都是放在嘴边的,所谓依法治国,潜台词就是要程序正义。但是中国老百姓从民族的根本性上来说,对程序正义并不太看重,大家更讲究的是结果正义。李刚这个案子,你可以看成是一种在不违反程序正义的前提下,作出了对结果正义的一定让步。如果您还不满意,我建议您直接去质问一下“为什么交通肇事罪在法律上都判得这么轻”,从根本上改变交通肇事罪的程序判定才能解决这一问题。
(3)“民愤极大” 呵呵,民愤这个东西,真不好说,远的有那个袁崇焕被百姓吃肉,近的有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各种批斗,都是在民愤的旗帜下。以“民愤”为标杆,只能图一时之快,却难达长治久安。
怎么看都像是个有黑幕的审判结果
说这个判决恶心到了全国人并不为过吧
既然蹲树上偷窥都可以被某法官引经据典地判为“强奸未遂”
那李刚他儿子的醉酒驾驶是不是也可以从法律上解释为故意杀人呢?
本来就不是法治国家,何必在这个案子上拘泥于“程序正义”呢?
多少事情因为关注改变?不说大家也知道
而这些关注和围观能不能改变中国,说实话比较悲观。
反正对您来说,只有您觉得正确的判罚才是正义的,不然都是“黑幕”。
哪怕法律条文明确这么写了,那也是都“不是法治国家”了,拿着鸡毛当令箭蒙谁呢?
您就是青天大老爷,为啥不让您去判案呢?
顺便说一下,从官僚体制的习性来说,对这种全国瞩目的案子,你觉得要有多猪脑的人还在这里面搞“黑幕”。搞黑幕最重要的是要有值得的利益交换,李刚这种人烂大街型“权贵”能给出法官啥好处呢?何况此案还是个异地审判。要是真这么一个手眼通天的人物,还会50多岁还在河南混个副科/处级的位置?
这种关注导致的不过是把人们在时间上的价值转变为物质上的价值,如同网站流量一样。哪怕是无意识的行动一样可以因为数量的关系转换为巨大的经济利益。
这种时候,正义与否,事实如何都无足轻重。关注就算是一种力量,只不过是一种被利用的力量。也就是说,就算你关注了,整个事件的走向仍是操纵在少数当事者的手里。整个事件不可能只因关注,就发生质的改变。
我本来就是法盲,不过以一个普通中国人的眼睛来看这个案子
肇事之后不停车就离开,受害人死亡,这可有哪一点不符合?
再说了,已经多起事故按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罪起诉,这起事故和那些比较起来如何?
逃逸,致人死亡,按上面的摘录,7-无期。只有选下限7,再适用减刑才能得出6年的判罚。
矫枉过正也是不尊重法律的体现!这次把“权贵”重判了,那么下一次是个送货打工的,家里有80岁的老母,是不是可以轻判呢?然后就又回复到随意判的境况,到时受罪的还是屁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