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关于李庄案的一些个人看法! -- czm1968
一大障碍来自于老百姓的传统观念。不讲法制时很多人怨声载道,你推行法制了,又有很多人不习惯,同样有人叫骂。
唉,任重道远啊。
这句话我想很多人都耳熟能详啊。
搞法律,真是见到了得绕道走。
报道出于南周,因为其中的法制问题很有教益,给我印象很深,只是打字麻烦。
原由是政府要保护无土地的农民,立法规定,1)无特殊情况,土地租约可以继承,2)地主不得随意提高租金。
此法是善法,很明显。
此法被印度最高法院判为违宪,原因:
1)任何法律不得违反宪法。
2)宪法保护土地私有权。私有权自然包括处分、转让、获得收益的权利,是不能分割,不得侵害任何一部分的。
此判决没有任何问题。
总理希望通过政治手段解决。就是你说的,在最高法官里掺沙子。遭到抵制,失败了。根据我的阅读记忆,法官们很坚挺,沙子没有掺进去,也没有“该干嘛干嘛”。
为什么我说“法制精神”呢,在于此事的下文。
经过政治努力,宪法被修改,当然由立法机关议会,土地私有权不再被宪法保护,而改由部门法律保护,地位降低了。
政府再次立法,意思一样,保护无土地的农民。
再次发生法律纠纷。最高院转而保护新法,表面上看,同样的事情,“站在了农民的立场上去了”。细节无法打出,我极力推荐大家阅读南周的这篇报道。
关键问题在于法官们做事的原则:
1、100%忠于法律文本。
2、独立。
政治斗争,甚至腐败,不是这里的关键。你在这点上有些模糊。好事情并不都需要好人来办,依赖好人的事情鲜少最终能办好。
法律的首要任务就是惩治犯罪,本来就和遵纪守法的好人没关系——这是你对法律的定义吗?
但是这里有人认识谁被政府栽赃含冤入狱的吗,这种没杀人被公检法合起来诬陷栽赃的几率比你被雷劈的几率低多了——你有证据证明你说的话吗?
对执法者的限制和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对好人没有任何好处,相反对每一个犯罪分子都是天大的喜讯——只要“嫌疑”了就不要保护了是吧?那干脆直接称“罪犯”好了。什么叫做“对执法者的限制”?你总不会真的认为不需要对执法者进行限制吧?
说程序正义是怪胎,只能说明你对法律、对社会利益、你自己利益的无知,可怕又可怜的无知。
所有的案件放在一起看,程序正义是能够保证依法判案而且尽量减少冤案的。有个别案例,由于警察或检方无能,失误或其它原因,正义得不到伸张,也不能否定程序正义的必要性。正如司法滥权的存在使冤案不能完全杜绝一样,你不能因此否定司法部门和辩护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堵别人的嘴。这幢楼里破口大骂的都有,你举报了吗?我不知道这个帖子哪里违反了河规,现在举报能挣钱,你是不是太缺钱了?
因为你这违反了实体正义,你不能对律师你就讲实体正义,对黑社会你就讲程序正义。你这个惯例,推广开来,任何黑社会都可以举报律师,而且不需要什么物证,然后减刑。
你这个就违反了实体正义,同时还违反了程序正义。
没有证据,你凭什么说哪是正义的?李刚同志最近的刑讯逼供的案子,你真么评价正义的?
龚钢模不是既没刑讯逼供,也没判死刑吗?那不是就是捞出来了吗?
真正被刑讯逼供的,其实是李刚案中小民。
言语着玩意,又太多的不确定性,孔子王阳明说过什么,其实不打紧,随便拿一句话就说他们承认普通民众的判断力未免有歪曲圣人本意之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也是写在论语上的话,更重要的是这才是他们思想在实践中的体现。我就问你一句,中国古代有没有依据孔子王阳明的话,承认群众判案的能力,有没有?
至于毛主席,你居然把他拉来和儒家放到一块,你也不怕侮辱主席,主席对于儒家的态度,可以说厌恶到了极点。主席的确提倡平等,而且也这么认真的实践了,他这一方面的影响一直延续到今天,我们今天把公务员叫做公仆而不是父母官实在是主席他们那一代人的功劳。不过,共产主义思想可是正宗的洋玩意。
还民智未开,传统的中华文明都努力了几千年了,民智还未开,这么一百年突然就开了,要不是洋玩意德先生赛先生进来,这开民智的任务不知还要延续几个千年。依我看是别人的就是别人的,我们看到好,拿过来用就是了,用不着一定要贴个中华文明的标签。我们落后的地方,用新的东西代替了,就承认那是落后的,该抛弃的,是文明的缺陷,用不着去粉饰一番。吐故纳新本是文明常态,何必学棒子呢?
这是篇不错的论文题目。
如果没有证据,那就别提什么国际惯例。犯人通过揭发他人罪行达到减刑就不算实体正义了?任何黑社会当然都可以揭发自己的律师,所以你们这些律师以后就少接点黑社会的案子,黑社会的钱不是那么好赚的,既避免了被黑社会反咬一口戴罪立功,又不用受良心的谴责,如果你们还有的话。
一个人不能举报他人并不存在的犯罪行为,李庄案件成立完全依靠力的自我认罪。
我们可以等着看李庄漏罪案审理。
我跟你探讨的是刑讯逼供作为程序正义是否合理的问题,如果你认为刑讯逼供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那就说明你其实也认可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不矛盾。
至于说龚案中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证据,那是另一个问题。当我说刑讯逼供的口供不能作为证据是程序正义的时候,我从来没有说过伪造刑讯逼供的证据也是程序正义,这两者在逻辑上完全不是一回事。
任何犯罪指控有证据当然可以算是实体正义了,可是无凭无据自然就不能说是实体正义了。要是犯人还说他后台是市长,你能否就依据这句口供就把市长抓起来?
龚自己在中央台说了,对方“眨眼”暗示他,请你去大街上问问任何一个人,有把眨眼作为唆使犯罪的证据的吗?
1、未经审判,你如何就能确认他就是黑社会呢?既没有人民投票,也没有法院判决。说不定人家公开身份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他们被选为人大代表的时候,人民不知道吧?当地领导也不知道吧?既然如此,凭什么你认为外地律师就确认了呢?
2、其次,如果你这也能作为不能辩护依据的话,文强局长可以把任何人作为黑社会不允许律师辩护。李刚最近的案件中,那个嫌疑人一样作为犯罪分子,那律师要不要辩护?
3、即使黑社会也依然有辩护的权力,就是最高法院当年审判林彪等集团也依然享有辩护权力
4、正如你指出的,龚案没有刑讯逼供,那你又操心什么程序正义的问题?根据程序正义确定的法则,刑讯逼供的证据不是光依靠龚的口供就能确定的。
5、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打击黑社会不力不是因为程序正义而恰恰是缺失了程序正义,那么多受害者,没有依法去投诉?恰恰是因为以前权力根本就没有遵守程序正义。
在法规上,律师和当事人会见是不能被录像和监听,这是问题关键。一个人罪名不能依赖于自我认罪和同案犯供述来成立,这是关键。
我怀疑是否真的存在录像,因为李庄及律师均要求在庭上出示这段录像,但检方明确说没有,所以录像要么只是骗领导幌子,要么就是李庄根本没有教唆翻供。
这不是什么普世、教旨的问题,只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问题,公检法过去做的正好相反,现在看来也没有做到,我希望现在漏罪案审理能有所改观,侦查就不说了,查了一年才搞出一个诱导伪证罪(请注意是诱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