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评论】易中天的谁把药家鑫变成了凶手 -- 小科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律师才能够代理刑事案件张显是大学老师,也是兼职律师,即拥有律师执照,但是另有本职工作(大学教师)。另,对于药家鑫案,我是学法律的,仅从案情判断,如果没有舆论的介入,药家鑫死缓应该是顶头了,但“无期都不见得会判”应该是不可能了,最次也是无期。我的同学是药案的二审合议庭成员,我的师弟是某中院刑庭副庭长,仅从手段和情节考虑,他们均表示直接判处死刑可能性不大!药家鑫其实是犯了舆论的众怒,换句话说,也是舆论绑架了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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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承认统计的意义,就是变相承认:个人的看法在很多问题上是屁都不算的,是近乎于零的。
坦率地说,这是一个自尊心/虚荣心问题。我相信那些不顾统计数据信口开河的人,应该有自我膨胀的倾向。
推而广之,任何一个做不到0犯罪率的社会,都是烂透了的社会,都应该砸烂。
这个案子和药案太相似了,舆论介入又不多。
两个案子从法律上来说都不复杂,都是先交通肇事,然后故意杀人,后罪吸收前罪,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没什么复杂的,我的意思是量刑方面,量刑对于法官来说,是有一个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药家鑫判死刑也没错,只是综合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比药家鑫更残忍的情节和手段的,只是因为没有舆论介入,最后也不一定判死刑。而药家鑫案中,确认有自首情节,却在量刑时不予考虑,如果排除掉舆论的干扰,我认为在量刑中有很大的可能会不封顶即不判处死刑而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综合各方面情况,药家鑫被判死刑我认为还是社会稳定红线不能碰,群众愤怒一起,司法也不得不考虑现实因素故采取定格判处。其实老百姓还是接触案例太少,要是多被舆论报道几个,那中国的死刑案件就比现在多得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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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的道德底线,
2、如果药家鑫不判处死刑,我认为社会的道德底线会向下一个台阶。
3、至于说舆论“绑架”法律,我是不认同的。因为根本没有什么舆论“绑架”法律的问题。因为
A: 法律是由人民制定的(比如人大会通过,或者美国的国会通过)
B:多数人的普遍意见,对法律有指导意义,同时,也是法律的“合法性”基础。
由此我认为,由法官“教条”的理解法律,甚至操纵法律以为自身利益,而视舆论为无物,才是最大意义上的悖离法律的本源。
我认为,美国式的“教条”法律,一切以法条为上,由法官和律师来作为社会道德的最终评判者,是背离了人类道德的。(凭什么由法官而不是多数人来对一件事情进行评判?)
如果你说到,“多数人的暴政”,但是法律操纵在少数人手中何尝又不是“少数人的暴政”,两者比较,我认为还是“多数人的暴政”来的更可靠一些。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斯就说过,“法律是善良公正的艺术。”死扣法律条文,不得有任何偏离,如果认为这就是法律精神的话,就忽视了法律中蕴涵的道德因素。
如果一个案件,激起所有人的公愤。某些法官和律师,还想着法律本位主义,拿着一些法律条文来糊弄公众,那么我认为他们是低估了公众的智商
以上言论对事不对人,如有得罪敬请海涵
药八刀算不算故意杀人?如果是故意杀人那“仅从案情判断,如果没有舆论的介入,药家鑫死缓应该是顶头了”的依据在哪里?
下面这个说法有没有道理?
http://www.ccthere.com/article/3461020
http://www.ccthere.com/article/3461274
晚上回家试试,看能不能看到。
首先,我想有一点可以明确,药家薪无论如何不能算是一种枉法裁判,其量刑在刑法中是有依据的。自首情节并不是必然要减轻处罚。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这一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自首可以不从宽处罚。这就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了。
首先,我们应该承认,法官是人,而不是神或者什么别的脱离社会生活的东西,因此,法官必然生活在社会舆论之中。也必然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因此不可能存在什么超然于社会生活之上的法官自由裁量。
英国法学家戴维·m·沃克给自由裁量权下过一个定义:“自由裁量权,指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形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限度行使这种权力。”外链出处
根据这个定义,在法律的范围内,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并不排斥“审时度势”,所谓的社会稳定考虑,也完全可以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考虑的因素之一。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只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没有突破法律的框架,就很难说是舆论绑架了司法。
至于你提到的那些没有被舆论曝光而情节更恶劣而判处死缓的,我想首先需要提供具体的例子进行分析。其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先前判例并不必然成为当下判决的依据。更进一步,死刑收紧与法学界废除死刑的舆论是分不开的,只要自首就给死缓这种判决常态是不是也可以说是舆论绑架了司法?
好冷,出了一身白毛汗。
自首是什么情况下的自首总有区别的吧? 情节什么恶劣的故意杀人居然不是死刑,这哪门子的中国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