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评论】易中天的谁把药家鑫变成了凶手 -- 小科
就回复到这里吧。
其实说白了,就是自首情节的采纳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后自首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然,虽然是“可以”,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量刑时一般都会倾向于适用从轻或者减轻。但是,这个情况也并不是绝对,因为毕竟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需要考虑的方面很多。正如我之前在药案的那个帖子里曾说过的那样,目前最高法院在进行死刑复核时,考虑的方面还有被害人本身是否有过错、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与否,以及案件本身的性质,而所谓案件的性质轻重,必然要放到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中去考虑。
其实,药案的处理已经不是西安中院所能掌握的,甚至陕西高院也不行。
关于张显,呵呵,这位先生我不想评价。大家见仁见智吧。
唉,想想俺曾经十分偏爱易老师, 见到他就笑的合不拢嘴,从现在起大打折扣
您在哪个学校学的法律?
你帮俺找个8刀捅死人不判死刑的案例?
大家都对,药家鑫故意杀人没问题,量刑方面没有绝对的,只是在药案里,有自首情节,却不予认定,不合适,法律有教育意义,在这方面会不会起到反作用,即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犯罪情节恶劣,自首也不予认定或减刑,坚决的不再自首;家长也考虑,我认为自首会救我娃,但还是判了死刑,是是我把我娃送往死亡的路上,以后会不会有家长不在鼓励孩子自首?在这样的层面上,会不会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增加司法成本?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死刑就是顶格判了,在现在的司法环境下,本来就是控制死刑的数量,那么在药案,有自首情节这样一种情况下不考虑死缓的量刑方法,我认为还是过多的考虑了舆论的压力。
中国的老百姓太善良了,普通的民众接触的案例也太少了,很多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案件因为没有舆论的介入,其实最后都判处的是死缓。那么这样横向对比,药家鑫被判处死刑,我认为是考虑了舆论和社会压力后的量刑。
但是,这样量刑合适不合适,还有待时间的检验,我们还是冷静的考虑后在回头看这个案子吧!只是量刑考虑不同,我只是在讨论量刑这样一个很专业的业务,不涉及对药家鑫案的道德评论。对于其余问题我一概认同大家的看法。
重大案件,都是陪审团制度,法官基本上负责维持控辩双方在合理范围内辩论的秩序,由陪审团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是真正要‘多数陪审员’甚至‘全体陪审员’通过才可以宣判。
并且美国是实施的案例法,即以前审理结案的案例是可以作为同类案件的审判依据的,与法律条文一样有效。在美国,如果出现南京彭宇案我朝法官的判决,就乱套了:因为大家都能引用他这个判决,对任何没有明确的利益关系的帮助,要求一方负法律责任。
我的确都美国的法律不了解,只是凭着一些电影的印象,觉得法官、律师都在纠缠一些细节问题,然后。。。。。
谢谢你指出了我的错误
里面对辛普森杀妻案的分析还是很细致的,可以管窥一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百度里搜的到的。
最高法院的判例似乎只有最高法院可以overwrite。
易的议论对那些善良的人是不公平的,内心的恶是根本,环境才是次要的,很多人生活在和药一样的环境里,受过相同的教育,可他们变坏了吗?杀人了吗?受审了吗?
参数变化,作者,声望:1;铢钱:16。你,乐善:1;铢钱:-1。本帖花:1
不太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