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整理】矛盾在激化. -- jingshui
del
科普都说明不是抗诉。
del
两文中都多次出现“检察院建议”字样,和抗诉根本就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建议您去翻翻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高检院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司法文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1997年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同时,该条第二款对某些种类犯罪的死缓犯的减刑作了严格的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关于死缓犯最短多长时间可以出狱,建议您去翻翻修订后的刑法第七十八条,那里有详细的规定,我就不帮您计算了。
要知道,现在高院的审判委员会对死刑案件进行讨论的时候,同级检察院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是要列席并发表意见的,尤其是涉及到死刑改死缓的案件,列席审委会的检察长的意见是很重要的。
这个案子云南省高院之前改判死缓的时候,云南省检可是没出什么声。如果云南省检觉得有问题,肯定当时就会提出意见,并在二审改判后马上提出抗诉。可实际情况是云南省检当时并没表示异议。
这次的再审是云南省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量刑不当”,同时根据被害人家属的请求和云南省检察院的“建议”,进而作出的决定。如果云南省检察院提出的是抗诉的话,那可就不是建议的问题了,云南省法院是必须进行再审的,但这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另外,您引用的是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这个案子是刑事案件,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还“请堂堂正正地说出你的理由”,道德高地吓得死人啊!?言下之意你最堂堂正正了呗?
姑且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错了,就可以推导出来“那么这个政府是不是该死了?”的质问!?我倒想问问,如果高院这个判决最后被纠正了,发出上面质问的人“是不是该死了?”
ls很幸运啊,抢到一个小整
比如去年内蒙监狱那几个哥们就有死缓犯。
法院系统跟宣传系统一样是改开的重灾区。
随手举几个加拿大普世的法律判决
1.劣迹斑斑的毒贩,吸毒后驾车撞死1个刚来的中国移民(好像还是清华的),非常轻的处理(好像没入狱),理由是后面有警察追
2.盗窃犯翻墙的时候,把腿摔伤了,失主要赔偿
3.一个儿童性侵杀人犯,利用假释的机制,每隔两年就在假释厅上折磨受害者的父母,他冲着他们微笑。
那些鼓吹普世、人权、程序正义不可侵犯的人,难道你们希望以后的中国也是这样?
道德高地没什么不好,必须占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