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叹一下司法——受贿案是这样办的 -- fullerene
张某先在一个项目中投入20万元,一个月后林某也参股此项目,半年后张某将股权溢价转让给林某。事后林某举报张某的前夫受贿。
林某在第一次接受检察院调查时称,张某没有实际出资,他对张某的贿赂款都是在他参股此项目之后支付给张某的,而张某是代其前夫收受贿赂。
两个月后,林某再次接受调查时,起初仍维持原说法,在检察院人员出示张某比他早出资参股的书证后,改口说张某所出20万元投资也是他给张某的贿赂。检察院人员问其贿金的支付方式,他说是转账。第二天再次做笔录时,林某坚持贿金是用转账的方式给张某的。在此后的调查中,检察院人员并没有发现林某在张某出资前给张某转账的任何记录,但仍然根据林某的举报对张某及其前夫范某进行双规。
张某和范某在被双规过程中,被逼供后作了有罪供诉,称林某在车上交20万元现金给范某。范某随后被批捕,张某则被释放。批捕后检察院再次找林某做笔录,此次林某称,他给张某的20万元,是现金,是在车上交给范某的。林某的证言至止第一次与范某的“自证其罪”内容相符。
林某的四次陈述中,关于那20万元出资的供述改变了三次,而且最后一次是在办案人员获得了范某的有罪供述后才改变的,有明显的诱供嫌疑。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这样的陈述也能用来作为立案和批捕的依据?范某被移送到看守所后翻供,称双规时的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后作出的,具体的说,是五天不让睡觉,还被猛击头部等。如果没有别的书证之类,范某喊冤,是不是起不了作用?
一般只有纪委才双规(处级及以上),地点是在宾馆;到检察院已经是有罪了,不会再双规
纪委给检察院一张《商请提前介入函》,不就结了?纪委直接把人从街上带走,检察院的人在宾馆等着,就这么简单。司法程序?啥叫司法程序?
你说双规只能针对处级以上干部?张某连党员都不是,范某是区政府管辖的小国企的前总经理,大概是科级?反正就是双规了。要说这不叫双规,那就叫双指,要不就叫非法拘禁,反正叫啥都可以。结果就是人被关在宾馆里面,几天不让睡觉,要你回答什么就得回答什么,要你怎么回答就得怎么回答。
张某被关了9天,前三天都不让睡觉,被逼到做出他们要的口供才放人,家属没有见到任何手续,没有得到任何正式的通知。结果她的笔录居然被称作“证人证言”。有这样跟证人取证的吗?
范某被关了21天,前五天都不让睡觉,做出有罪供述之后才被立案,才被“移交检察院”。啥?这不就是“被检察院移交检察院”了吗?
没有证据立案,就把人抓进去,先刑讯逼迫其认罪,然后就有证据立案了。这是干啥呀?
引用一段《起诉意见书》里的原文吧。
太监掏出一块东西,说:玉玺在此!
这事不太像独立的经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