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毛泽东正在震撼世界 -- 唵啊吽
对这个方面,我没有疑问,但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这种制度内压太大。在秦时候是“苛政猛于虎”。到现在学者们还有争论:是不是郡县制度导致秦的短命。
当然现在已经有持否定意见的主流观点了。可是当时,刘邦的确是这样认为的,所以汉采用了两种并行制度(一国两制),希望能长久统治下去。
这个制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同样问题也很多。所以才有后来人不断的改革。
朝这个方向去思考,就能找到问题的重点。
改革开放已经超越了,毛时代的斗争路线。难道还要往回走?
毛的功绩怎么样?全凭后来人怎么去继承发扬先辈的成果,这个功绩还是个未知数。就是我说的“变数”,这个决定因素是“我们”,是“现在”。
真理再向前一步,就是谬误。重庆的事情还没有告一段落,就下结论。不管支持,或是否定。都是不负责任的。
对郡县制的力量和运用必须有所克制,否则就是秦朝的下场。
对此我更倾向于认为,这是郡县制不成熟的结果,而不是郡县制本身的问题,毕竟秦是第一个吃螃蟹的,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后人的不断改革到现在也不曾停止过,这是我们国家前进的源泉所在。
对于毛时代,或是重庆模式的认识要建立在您提到的这个“不断改革”的基础上。而不是简单的左或右。很多人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本来不想批你这些言论,但是看见竟然有人为你叫好,就不能让你误导大家。
1.郡县制是始皇创建的吗?
(严家庆:王力群为何要给秦始皇翻案?链接出处)
王力群在讲坛上不厌其烦地说到秦始皇创建郡县制,作为赞誉这位暴君英明伟大的最重要的依据。郡县制是秦始皇创建的吗?非也!是楚国创建的。秦始皇只是釆纳了原藉楚人的丞相李斯的建议,继承楚国郡县制。
楚国创建郡县制于楚武王年间,约公元前690年左右,比秦皇朝早五百多年。当时,楚国由江汉平原挺进中原建立两个前哨阵地,左翼是鄀(现湖北十堰地区),右翼是蓼(现河南信阳地区)。两地分置数县。设郡尹总揽军民大政,设县尹为一县之长,由楚武王委任官员管理。这就是唐代著名学者柳宗元后来总结的《封建论》的原型。它有别于周王朝滥封诸侯国的“诸侯制”政体,有益于维护国家统一号令和各地稳定。不仅如此,楚武王还创建了“抚征”,对所征战之地实行怀柔政策和郡县制。所以,楚国后来逐渐强大为“地方五千里,甲兵百万”的泱泱大国。楚国在征抚地先后设置了黔中郡(今湖南常德地区)、巫郡(今重庆涪陵地区)、申郡(今河南南阳地区)、阜郡(今安徽阜阳地区)、邓郡(今湖北襄阳地区)、赣郡(今江西赣州地区)、南郡(今广东韶关地区)、滇郡(今云南楚雄地区)等。今天的江苏苏州扬州、浙江杭州温州、湖北鄂州、江西赣州等封建名地都是楚郡演变而来。这说明楚国创建的抚征和郡县制是受百姓欢迎的,具有生命力的,比秦国杀人如麻、“秦之行暴正告天下”(《史记.苏秦列传》)不知高明多少倍!虽说成王败寇。
笔者不知王力群教授有无读过《楚史》,怎会错误地将郡县制创建功劳硬安在秦始皇头上?并且,从唯物主义史观来看,中国两千多年封建历史中封建制和诸侯制是反复交替使用的,其本质是一样的。并不是封建制比诸侯制高明先进,而诸侯制就愚昩落后。如果是这样,一千多年后的明朝为何还大行诸侯制呢?王力群教授用封建制优于诸侯制而大赞秦始皇的功劳,也是过于牵强附会。
2.李斯发明了郡县制?
《史记·秦始皇本纪》记录了这一发生在公元前226年的重大事件:
秦初并天下……丞相绾等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始皇下其议于群臣,群臣皆以为便。廷尉李斯议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始皇曰:“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
李斯建议使用郡县制,“建议”和“发明”,差好远哟!
3 焚书是项羽的错?
焚书:《史记·卷006·秦始皇本纪》: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等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其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
秦始皇焚书在前,项羽放火在后,把责任都推给项羽?
4 坑的是方士?
《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闻亡,乃大怒曰:“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去不报,徐市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訞言以乱黔首。”于是使御史悉案问诸生,诸生传相告引,乃自除犯禁者四百六十馀人,皆坑之咸阳,使天下知之,以惩后。益发谪徙边。始皇长子扶苏谏曰:“天下初定,远方黔首未集,诸生皆诵法孔子,今上皆重法绳之,臣恐天下不安。唯上察之。”始皇怒,使扶苏北监蒙恬于上郡。
《史记·卷121·儒林列传》:及至秦之季世,焚诗书,坑术士,六艺从此缺焉。
刘向《说苑》:坑杀儒士。
汉·孔安国《〈尚书〉序》:“及秦始皇灭先代典籍,焚书坑儒,天下学士逃难解散。”
只是对于坑儒,史学家们现在仍有争论。一般来说有三种看法:
(1)第一是历史上并无焚书坑儒一事,这纯属后人的杜撰。持这一观点的是民国时期兴起的“疑古派”,近几十年的出土文物,有力地支持了司马迁《史记》的真实性,从而证明了“疑古派”观点的不成立;
(2)第二是的确坑了一些人,不过那只是些方士,或称术士。持这一观点的人,是由于无任何经学根底的涵养,导致不认识术士的术字,而将术士与方士混淆。古籍多通假字,《礼记。学记》云:“蛾子时术之”,术述即是一例。术士即述士,古代学者遵从孔子“信而好古,述而不作”的信条,学述(学术)而不自造作(创作)。此亦“学术”一词的本源和本义。“术” 音“述”,术士,即述士;述士即儒士;
(3)第三是秦始皇的确活埋了许多秦朝学术界、诸子百家的代表人物)。秦始皇焚《诗》、《书》,医、卜之类的文籍,不在焚烧之列。且司马迁与汉武帝年龄相仿,按最迟计算(汉武帝崩于公元前87年),司马迁距离焚书坑儒发生的时间,最远不过120多年。120年的时间跨度,是什麽概念?就相当於今天的2011年到1896年(清光绪年间)的跨度。司马迁从十多岁起,就开始徧游中国,二十三岁的时候,其父司马谈去世,司马迁就已经接任其父的职务,担任汉太史令了。如果从司马迁20岁开始算起(-147年),距离焚书坑儒(-212年)的时间跨度,不过65年而已。即相当於2011年往前推65年(相当於中华民国时期的1946年)。在这样一个狭小的时间跨度之内,以司马迁的学识和所处高层的地位,焚书坑儒这样的事件,不可能不清楚。退一万步讲,就是普通民众,对於1946年发生的大事,也未必糊里糊涂。
5.县大郡小?
许慎《说文》:“周制,天子地方千里,分为百县,县有四郡。故春秋传曰,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是也。”
许慎的资料可能来源于《逸周书·作雒》:“因西土為方千里,分以百縣,縣有四郡,郡有四鄙,大縣立城,方王城三之一,小縣立城,方王城九之一,都鄙不過百室,以便野事。”
《说文》段注:“战国策:甘茂曰:宜阳,大县也。名为县,其实郡也。武王时已郡大县小。魏纳上郡使十五县。后十三年,攻楚汉中,取地六百里,置汉中郡。”
由此可见,县大郡小是周制,但到战国时期,出于某种原因,变成了郡大县小。(不过杨宽也认为“郡本来设在新得到的边地”,边地荒僻,地广人稀,后来繁荣起来才形成郡大县小的局面。和作者不同的是杨宽认为时间是在春秋末年,见杨宽《战国史》)并且,这种现象并不仅仅局限于秦国,《史记·韩世家》:“我上党郡守以上党郡降赵”。《史记·魏世家》:“七年,魏尽入上郡于秦”。《史记·楚世家》“复西取秦所拔我江旁十五邑以为郡,距秦”。此外《史记·仲尼弟子列传》又有:“於是吴王乃遂发九郡兵伐齐。”而吴起曾出任西河守,既称“守”,则西河很可能也是郡治。
我说了郡与县作为行政单位确实在春秋时候出现的,郡是国君委派军事长官驻守并管理的军事区,你所举的例子已经说这一点。县是各诸侯国兼并土地但不裂土封国而故意悬而不决,自行委派官员而不上报周天子分封。两者没有从属关系,最重要的是在李斯之前没有把郡县制这一制度法制化。
焚书坑儒本人不与你讨论。
你说春秋的郡县制度,和秦的郡县制度不同,漏掉了战国时期的变迁和发展。秦统一后的郡县制度,不是凭空来的。
商鞅变法的时候,已经废除“世卿世禄”制度,按军功大小授予爵位,废除分封制、建立县制、编制户口、“什伍连坐”实行中央集权。这都是有史料记载,大家可以查。这离秦始皇出生还有100多年呢!
商鞅对政治的改革是以彻底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建立新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推行郡县制为重点。主要内容如下:
1)励军功,实行军功爵制
商鞅下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私斗争,各以轻重被刑”,以奖励军功而禁止私斗。规定爵位依军功授予,宗室非有军功不得列入公族簿籍。即“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荣华”。 就是说有功劳的贵族子弟,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
制定军功爵制的作法,意味着商鞅彻底废除了旧世卿世禄制,今后将根据军功的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军功爵制发展为后来著名的二十级爵:一级曰公士,二级曰上造,第十九级曰关内侯,二十级曰彻侯。据《汉书》记载:“商君为法于秦,战斩一首赐爵一级,欲为官者五十石”。 也就说明了奖励的做法:将卒在战争中斩敌人首级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
而所谓私斗,并不是指一般人打架,而是指“邑斗”。“邑”是指一般的城镇,被奴隶主所占有。奴隶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新法规定不准私斗,目的在于削弱奴隶主的势力,加强封建中央集权。严惩私斗的作法是:为私斗者,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由于推崇战功,秦国军队的战斗力大大增强。秦国在对外战争中,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被动落后的局面。公元前355年,秦孝公与魏惠王在杜平相会,结束了秦国长期不与中原诸侯会盟的被动局面,提高了秦国的地位。秦国还用武力逐步占有了土地肥沃、农业发展水平较高的巴蜀地区和盛产牛马的西北地区,社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奠定了秦统一的物质基础。
2)除世卿世禄制,鼓励宗室贵族建立军功
《史记》记载,秦国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即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该规定沉重打击了奴隶主旧贵族,因而,招致了他们的怨恨。《史记》记载:“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历史上任何一次变法,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的重新选择,而且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这也是改革受阻的真正原因。
3)改革户籍制度,实行连坐法
秦国的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商鞅为了加强封建专制的统治,管理广大居民,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轻罪用重刑。将魏国李悝的《法经》颁布实行,还增加了连坐法。主要内容是:居民以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将什、伍作为基层行政单位。按照编制,登记并编入户籍,责令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发“奸人”的与斩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这与后代的保甲制度相同。商鞅同时规定,旅店不能收留没有官府凭证者住宿,否则店主也要连坐。
4)推行县制
商鞅在政治方面的重大改革是“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 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 (也有史书认为是41县或36个县)。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商鞅通过县的设置,把领主对领邑内的政治特权收归中央。该措施有力地配合了“废井田、开阡陌”政策,用政治手段保证了土地私有。巩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削弱了豪门贵族在地方的权力。
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郡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
5)定秦律,“燔诗书而明法令”
商鞅的该措施是为了排除复古思想的干扰。然而,商鞅开创的“燔诗书”的高压政策,不仅极端压制了人民的思想,对于中国文化典籍也是一种摧残。
所有红色网站都被变相查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