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重阳想起毛主席,1971年的几个日子 -- 方天化几
档次也差太远了,今天的俄国本来也不需要能对美国怎么样,只要他想恶心别人,比如格鲁吉亚的时候美国人也不能拿他怎么样就够了,但是40多年前的苏联,实力却比今天强大的多,30多年前的美国也正处在相对比较低潮的时候,那个时候您要是和西方有关决策人员说“俄毛再有几年就完蛋了,现在都回家睡觉去把,‘面对美国这样势均力敌的对手,他能怎么样啊’”您觉得合适吗?
西方世界眼里的俄罗斯人和当年罗马人眼中的日耳曼蛮族都是落后的代名词,罗马人被挫骨扬灰,野蛮人主持了新秩序,也没见有人整天抱怨如果元老院还在,世界将更加文明啊,所以说以俄国人野蛮和落后为根据认为他们注定失败好像也没啥道理
造谣或传谣信息被转发500次追究刑事责任本身就是个谣言。
这个谣言的产生,或者是记者不学无术弄不懂两高法律解释,或者是记者别有用心故意曲解两高法律解释。而信这个谣言的,基本都是以讹传讹,自己不动脑、不学习,分辨是非能力差。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是“500次”的原始出处,出自两高解释第二条的第一款,这些文字前后都是有逻辑联系的。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500次”是针对刑法246条诽谤罪提出的。这是刑法246条: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从以上法律条文看,造谣或传谣被转发500次被抓是有很多前提,第一必须是谣言,第二要构成诽谤,第三才是500次。这是一环扣一环的,而且诽谤一般属于自诉案件,即使具备了上述条件,如果被诽谤者不主动告诉,造谣传谣者还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即刑法246条中提到“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就是刑法246条中提到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种情况下自诉案件可以转为公诉案件。
两高的司法解释,可以从法学上争论其合理性,但并不存在逻辑上错误。说张家川公安机关办案水平低,主要是指引用法条错误(实际上也能勉强说得过去),其刑拘造谣者应该引用的依据是两高解释第五条中的:
而不是引用诽谤罪的法律解释。即使引用诽谤罪的法律解释也应同时引用两高解释中第二条、第三条。
至于官方公布的版本,后来揭发说是四人帮,梁效为了激怒毛主席, 特别编辑过的。
前四句里有 “剑出鞘”, 杀气腾腾,但是想杀的是谁呢? 并没有指明。后面的叙述里有 “秦始皇”, 只有毛主席有资格担当这个影射。
所以虽然出自不同的人, 而且前面是律诗,后面是白话,但是四人帮,梁效坚持把这两段粘在一起给毛主席看。
如果八卦属实的话,毛主席真的被激怒了,他先是闭着眼睛问:“洒泪? 还是洒血?” 然后说了句:“性质变了!”于是在毛主席的有生之年, 四五运动和邓小平的命运已然注定。
“听说娄庄发生命案了,有谁知道真相吗?”就被行政拘留;
甘肃张家川县的16岁初三学生因为质疑该县一男子非正常死亡案件有内情的网帖被转发了500次被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拘然后后转行拘
清河那个案件的确属于过度反应。张家川的案件根本不存在你说的质疑问题,质疑是根据对方的言论或做法提出疑点,而不是编造并不存在的事实。
比如我前一个帖子是质疑,如果我发个帖子说“公鲨偷了同事的手机”,这就是诽谤了。
另外,再提醒你一遍,看东西一定要认真。500次的含义是你发的造谣贴被别人转发了500次,并具备了其他法定要件,才能认定你存在犯罪行为;而不是你发了某个造谣贴500次,就认定你存在犯罪行为。
苏联占了阿富汗,东南再有印度,明显两面夹击,对巴方大大不利。。。那时候巴基斯坦恐怕跟美国比跟中国更近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