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去国不怀乡-一个90后从爱国到跟中国拜拜的故事 -- 匿名
那是“他们”对“美国宪法”的“解释”。并不放之四海而皆准,你还京东人,知道法域吗?知道主权吗?
而且,难道这一判决之前的美国全都是违反美国宪法的?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已经终极真理了?历史真的是单线进化且一直进步的?美国的废除死刑又恢复死刑是咋回事呢?
“We are not final because we are infallible, we are infallible because we are final.” ---- Robert H. Jackson
但是各国经常借鉴别国对法的理解,毕竟大家都是人类,都在搞市场经济。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国家的看法还是有借鉴意义的。
更重要的是,中国从来没有违宪审查,宪法对各级政府基本上是废纸。你整天幻想着抓我几个漏洞,而不关注一下大问题,有什么意义?
你以为美国就是标准?图样图森破!
从生物进化史和基因的作用看,同性恋因为很少有繁衍后代的机会,因此“同性恋”基因不可能稳定的遗传。因此不存在“天然”的同性恋。
如果你是法官。对于是否存在“天然”的同性恋,你如何采信或者评判证据。
《去国》一文是一件事情。 你的文章被删是另一件事情。 我分开来说说个人的理解。
《去国》一文我认为是发泄情绪吵架来了,并没有认真讨论问题的意思。 《去国》主要也是两件事。 一是社会应该怎么看待同性恋 二是中国歧视同性恋,我讨厌中国。 之所以说没有认真讨论问题的意思是因为首先这两件事就不该扯在一起。 第二件我就算不说是错的,至少河内很多人是不会认同的。 第一个问题呢,我觉得话题比较老,该讨论的基本也讨论清楚了, 不能达到认同的怎么也无法达成认同。 但你们讨论我愿意看。
既然你删的文章是同性恋相关的,那我大概说一下我理解的河里对同性恋的态度和我个人的态度。
河里的态度比较杂。 赞同,反对,不想考虑的都有。 基本的共识应该是同性恋和和异性恋是平等的。骗子宫,滥交,歧视同性恋,都是要反对的。 有争议的大概是 同性恋领养儿童是否合理, 欧美的政治正确是不是有些走歪了,把非主要议题上升到了极端重要的议题,不同的人群获得社会关注应该怎么分配...
还有一个是我这次意识到的,一部分人主张“人群不同就会互相歧视或联盟,在合法框架内,谁也没资格要求其他人群喜欢或不喜欢己方人群” . 这个我拿不准,一方面喜欢不喜欢谁也管不到。 另一方面,所谓不违法的“不喜欢”往往事实上会导致非法的歧视和对合法权益的侵犯。
我个人的意见是,性取向平等,不可歧视,儿童性取向如果真是天生的,那就要按医疗检查标准,到一定年龄测定儿童性取向后,按其性取向进行性教育。 如果是后天养成的,那应该将性取向按宗教信仰处理,家庭进行性取向教育是违法的。 学校按世俗标准进行异性恋教育。 不允许因为性取向不同而“不喜欢”,这就是歧视。
到你的文章被删的事情。 我理解是你觉得河里有一个执“法”主体,觉得判决与河规冲突,可以向主体申诉。 我对河内删帖的理解是, 铁手可能是按美国“town hall meeting"之类来执行河规的。 一事一议,每次的判决都由当时的六位监察决定,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执”法“主体。河里占主体的观念-通过监察体现,就是当时的正义, 事后也无法追溯。 如果当时监察的主体由于观念与你文章冲突而行事不公, 事后也没有争论的途径和必要。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
我觉得你的文章不违规,不应该被删。 当时监察判定删除,有可能是运气不好,当时撞上了几个和河里主流观念不同的监察。 你改改再发一次,没准什么事都没有(我不清楚河里是否对每个帖子只有一次判罚的规矩以防恶意重复投诉)。
也有可能我判断错误,河里主流观念反对你的文章。 那再来一次也是被删除的命运。 这种情况我觉得要么道不同不相为谋一走了之。 要么吃亏受累多写些文章改变河里主流观念。这种情况我是肯定支持你的。
再有一种情况是一小伙人抱团整你,目前为止,我倒不觉得是这种状况。
怎么现在又开始装苦逼了?
你怎么不列列宪法的个人权利部分如废纸的国家呢?
我国宪法第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宪法第5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婚姻法、教育法等法律拒绝同性恋结婚,结合为家庭,拒绝给予同性恋的领养的或生养的后代同等的教育权利,即户口,就违反了宪法,必须重新立法。
楼主留
我在美国当然TM的自由了,但是国内的LGBT怎么办?
金星也很好,照常主播。又都忘了?
智力又不够啦?
法规的修订与调整是严肃的事情,所谓的严肃就是必须基于客观的事实。法律是抽象的,但“客观存在”是一切抽象法律的基础。如果我们一边要讨论修改婚姻法,一边又否认“事实”的重要性。这还算得上严肃的法律吗?对于LGBT,我不清楚西方的法律是如何去定义这个概念的?如果没有客观的办法去定义LGBT,法律又如何去区分和保护?欧洲为了保护所谓的“未成年难民”的权利,已经快被折磨的死去活来。
我非常愿意相信你的苦难,你的困惑,你所说的一切都是你的真实体验。但是把视野放大一些,历史上当人类面对一些暂时无法解释的现象或者事物的时候,有些人坚信“人定胜天”,努力用规律去解释现象;有些人则相信超验,把不能理解的事物虚拟化,神圣化。你现在经历的和后一种并没有任何的不同,去国不怀乡,岔路越走越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这里指的婚姻是指“夫妻双方”。什么时候同性恋婚姻合法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看清楚了没有,“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还冒充读法律的呢。还是继续卖你的屁眼去吧。
再说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