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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要讲“道理”,简述中华法系的特点 -- 土地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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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法律要讲“道理”,简述中华法系的特点

法律要讲“道理”,简述中华法系的特点。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其特点有人说是法律儒家化。其实这是一种不懂法理学的矮化说法。中华法系根本特征就是它讲“道理”。中华法系讲究的道法德三位一体。即“道生法,法生德,德固法,法明道”。

为了解释中华法系的特点,我们需要讲一点法学历史并普及一点法理学知识。诸子百家时期,法家分为晋法和齐法。晋法出自兵家,是一种法律命令说。相传最早的法家是大军事家吴起。吴起在军事实践中发明了法律条文式的命令,并把此命令扩展到全社会。吴起在魏国的讲学,产生了新一代三晋法家,代表人物是商鞅。兵家法律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刑起于兵、兵刑合一”。齐法出自黄老道家,是一种法律规律说。道法派由于汉武帝独尊儒术,现代人很长时间无法了解情况,直到马王堆汉墓出土《黄帝四经》才得以知晓。其核心思想就是“道生法”。

命令说与规律说并非中国独创,在西方同样有类似的法理学说。虽然西方法律两说是独立创建,但时间上比中华晚得多。法律命令说是19世纪英国分析法学的约翰•奥斯丁首创。法律规律说是由英国法学家赫伯特•哈特在20世纪70年代创立。请注意这个时代点,因为哈特的规律说创立的太晚了,欧美法学根本没有时间发展创建符合规律说的现代法律。相比较中华法系就有两千年时间来发展规律说,从而形成讲“道理”的法律。

齐法的代表作是黄帝四经,讲究的是“道生法”。意味着治理国家的法律、政令均为道所派生。以天道推演人事,以形而上学为立法提供理论依据。注意这里的形而上学不单指道家学说,还可以扩展到其他哲学学派例如儒家。以儒家产生法律的工作在汉朝时由董仲舒进行了一些尝试,他提出了“春秋决狱”的理论。但真正的大成要等到唐代。唐代的《唐律疏议》被认为是礼法合一,以儒释法的标志。到宋朝理学兴起,法律进入了新的阶段一一理学法律思想。儒家大哲把天理论作为整个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他们从法哲学原则上回答了法的起源,并且从本体论,本末论高度论证了封建法度的天理性、永恒性、普通性。即朱熹回答了如何“道生法”的问题。以朱熹为代表的道德家,先以道家原道思想,把儒家天理规律化。天理是所以德行的出发点,然后引入佛教哲学思辨方法,使用哲学推理方法,从天理推导出儒家传统的三纲五常四维五伦八德。再以这些条条框框推理辨析人的行为、判决人是否有罪。这种以某种“道”为出发点使用哲学推理来决断罪行的方法叫做“义理决狱”。

义理决狱的出现,导致了道法德三者的统一。即“道生法,法生德,德固法,法明道”。由于判官需要熟悉儒家哲学理论,并精通哲学推理过程。义理决狱有很强的说服教育能力,每一次判决都是对儒家哲学的一次再推理再学习再教育。久而久之,从最高层的法官到基层百姓都逐步学会了如何让法律讲“道理”。如此就让法律道德与儒家意识形态深度绑定。高级法官必须是精锐儒家的大儒,普通百姓也得学会常见的儒家知识。这样整个社会持续都深度浸润在儒家思想中。

法律道理化有如下特点和好处:

1. 义理是道生法的中间产物,其地位高于成文法律,具有一定的弹性。当成文法与义理相冲突时,可以舍去法律条文,遵守义理。

2. 义理的弹性让法与德统一在道之下,实现道法德三位一体。只要严格进行哲学推理,同一个意识形态条件下,法律与道德不再冲突。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法律的上限。违反了法律必然是不道德的,而道德的行为必然是符合法律的。

3. 使用严格进行哲学推理的义理,可以使得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大。新生事物可以通过哲学推理来判定其是否和合法。

4. 使用严格哲学推理来取代法官解释成文法律条文,可以缓解法官腐败问题。成文法的弹性空间受到抑制。

5. 义理由哲学推理而成,其判决具有很好的可解释性,可以服众。

6. 整个法律系统人员和民众因为需要义理决狱,必须强制学习意识形态,客观上普及了意识形态,实现了“法明道”的效果。

7. 在全社会普及讲道理的法律后,诉讼总数会大幅降低。大量的司法争议在初级法庭就通过讲道理就可以实现调解。司法调解的成功自然就降低了诉总量,进而降低全社会的法律支出。

中华法系也并非没有缺点。其最大的问题是如果作为整个法律系统根基的“道”无法适应社会,很难通过简单的添加删除法律条文来适应社会。简单的添加新法律条文很容易导致与旧义理的冲突,这导致了一旦发生“道”错误,整个法律系统必须打掉重建。中华法系的不易变通性特点在清末时代成为社会进步的一大障碍。儒家意识形态的崩溃,连带整个中华法系一起被扔进垃圾桶了。

应该说讲“道理”的中华法系是很先进的法律系统。目前中国出现大量司法争议,法德冲突,其实都可以使用中华法系的“道理”化来解决。

要重建中华法系,就做如下步骤

1. 重建作为根基的“道”,即重建意识形态工作。我们可以使用当代的公平正义哲学理论结合马列主义三内核(唯物主义,提倡公有制,反对剥削)作为整个法律的根基。

2. 重建伦理哲学系统,并培养社会主义的伦理哲学家。我们需要对马列主义进行全新的哲学推理化,建立可以解释的严谨法律义理系统。之后我们需要大量培养会使用哲学推理的义理哲学家们。这些哲学家将指导司法工作者如何进行具体的法律义理判案。

3. 重构整个成文法律条文,使得法律条文符合哲学推理。之后需要编写法律“义经”,用以阐述意识形态在哲学推理下进行立法工作。“义经”将在义理判案时替代法律条文成为重要的司法依据。

4. 做好法律义理的教育普及工作,让全社会讲道理。通过法律教育普及,间接普及意识形态理论。

5. 调整优化司法流程,突出前期司法调解降低诉讼总量,对争议案件在合时转入义理判案减少社会争议。

中华法系是中华文明伟大的法律实践。其优点在当代已经被人遗忘。我希望通过简单的介绍,能让人认识到中华法系的伟大,并发扬光大,造福社会。

通宝推:朴石,心的方向,铁手,秦波仁者,guillaume,瀚海黄沙,mezhan,积吉,乌贼捕鱼,狮团子,玉米菜,起于青萍之末,陈王奋起,辣椒,ton,敲门,呆头呆脑,empire2007,柴门夜归,jhjdylj,mobilesaga,三笑,唐家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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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学习了,好文推荐
家园 宝推收藏
家园 以前看韩非子,对他旗帜鲜明地提出

法家是源于老子的道德经学说,觉得迷惑不解,现在明白了,感谢楼主。

家园 听上去很有点宪法的意味
家园 宝推,先收藏了再看
家园 有推荐的相关知识阅读书籍吗?

如题。

家园 能讲讲几大法系的区别和联系吗?

百度上的五大法系,讲的不够清楚。谢谢。

家园 有些问题需要商榷

1、“公平正义哲学理论结合马列主义三内核”作为整个根基的“道”或者说概念,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解释权在谁手上?谁具有最终解释权?这是要解决了整个道在社会运行中的怎么表达的问题。全国人大还是最高人民法院?谁拥有这个最终解释权将决定谁是最高权力机关,同时,机关的不同将决定解释权的倾向不同,也将决定了道的不同。

2、另,义理高于成文法,将会导致一个问题是谁拥有解释权,谁就能制定法律,自由心证般的论理将成为主流。这可能也会陷入到美国目前判例法出现的问题,每个法官都可以造法,只要法官的论理是从“公平公正”出发,将产生极大的不确定性。

3、同时“公平正义哲学理论结合马列主义三内核”这个表达方式,其实我国有人也做过尝试,那个时候叫做“常识常理常情”,也就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冲突或者模糊不清的时候,用常识常理常情来作为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其最著名的案例是“彭宇”案,用常识常理常情来推断当时尚未有清晰证据的事实似乎什么。但结果如何,大家也都知道了。

综上,如果楼主能回答也好,不能回答嘛,就作为完善建议吧。

通宝推:秦波仁者,
家园 大赞!!先宝推收藏了,再看再讨论!

法律,不是只要讲规则和条文的。

而是一定要讲道统、法哲学,和法理的。对于一味媚外的,现所谓法理学专家只有鄙视鄙视再鄙视。

通宝推:秦波仁者,
家园 继续学习

为了便于学习,我制成了一个思维导图,但有两个地方还想问清楚:

1、天理是所以德行的出发点,是否应该为“天理是所有德行的出发点”

2、对争议案件在合时转入义理判案减少社会争议,是否应该为“对争议案件在合适时转入义理判案减少社会争议”

点看全图

通宝推:秦波仁者,
家园 更换法系解决不了资产阶级特权,不过它还是有些好处

重建中华法系不能解决现在中国的资产阶级特权问题。中华法系解决不了,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同样解决不了。要解决资产阶级特权得先下邓小平的贼船,让中国恢复成真正社会主义国家。如何下贼船是另外的问题了。

对于司法来说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要素。切换中华法系不会影响对证据的要求。中华法系不能解决证据不足的问题。中华法系解决的争端都是证据清晰事实清楚的案件。

对于当代中国,中华法系的好处大概是四个,一个是有利于意识形态工作,二是减少法官腐败,三是降低社会司法总成本。四是辅助重建社会道德伦理。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无论采用什么法系,使用那种法理学流派,法律都不能超出统治者的意志。统治者要在法律中添加阶级特权,法本身是无能为力的。要制衡统治阶级的阶级特权得靠斗争和民主。这又是另一个话题。

另一方面。法是统治者意识形态的产物,只要引进了他人的法律就必然牵涉到背后的意识形态。当代中国法律大多引进德国日本的法律系统,自然也就引进西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这也导致了中国出现法律推墙派。现在中央要对抗这些法律届推墙者,老是靠非法律手段是不行的。强行加入“党管法”的特征反而引发了更大范围法律届的反感也得不到人民的拥护。

如果使用中华法系的道生法系统,那么我们就有了以法对法的法律届意识形态对抗工具。中华法系以规律说为根本,讲究哲学思辨,其思想严谨性好于西方的大陆法和海洋法。只要我们能严格控制“道生法”,这样就可以把“党管法”转化为“党管道”。党本身是意识形态管理的主体,党管道在百姓看来这就是天经地义。这样就能间接的实现“党管法”。如果法律届有些人来挑战我们的意识形态,那我们就使用严格的哲学推理系统来还击,这样就把法律的单点攻击转化为哲学体系的对战。这就好比我们的法律是使用阵法的正规军而西方法律是不讲究阵法的散兵游勇。

中华法系要站住脚跟,还得在其他两个特征上多做文章,那就是抑制法官腐败和降低法律成本上。当前中国的法律有个很不好的现象就是法律市场化。片面的学习西方法律特征,让市场决定法律走向。其结果是法律界特别是律师财富大增,律师暴富又引发法官的眼红,之后就是整个法律届各种稀奇古怪的变法释法。我们现在各种修改法律,降低犯罪成本,本质上讲就是让法律界有操控的后门,进而让他们大发横财。

中华法系讲究道生法,从根子上直接剥夺了传统法官和律师变法释法的权力。道要生法需要精通意识形态的大哲学家。这就是哲学家特别是马列主义哲学家抢了法律界的饭碗。这些大哲学家们以被国家政权认可登堂入殿为目标,越是高端哲学家越是看不上基层案件曲解法律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有很强的可解释性,百姓不容易被基层法官懵逼。百姓如果层层上诉到哲学家那层次就比较容易抛弃利益维护公道,进而抑制法律届的腐化。

中华法系的强可解释性让百姓能懂法理解法律,自然就好做司法调解的工作。这样社会的总诉讼量就会降低,整个社会法律支出就会减少。

通宝推:秦波仁者,
家园 绝对的法治,其实就是人治。

老土,这篇文章是你写的吗?

写的非常好啊。

一套法律系统背后就是对应的文明的意识形态。

辛亥革命以来,我们为了赶快的建立起一套现代的法律体系,图省事。就借鉴了德国法国法系的一些东西。方便是方便了,但后遗症却不少。

所以法律界的推墙党是最多的。不是数量最多是比例最高。

有人搞出来,法大于一切,不就是想让自己具有绝对的统治权吗?我就想问一句。这些法官真的是在按照法条判案,还是以法条为面具,根据自己的想法来判案。

自由行心证,其实就是人治。

通宝推:秦波仁者,
家园 其实一开始抄苏联,78年后抄德国日本,90年后抄美

国,谁强大抄谁。民事法律+民事诉讼是德国为底,刑事法律是苏联特色+德国修正,刑事诉讼是德国+日本,证券法是抄美国,商事我忘记了,反正就是立法时这个学科全国最厉害的带头人师从哪里,就抄谁的。大杂烩呀大杂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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