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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要讲“道理”,简述中华法系的特点 -- 土地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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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有些问题需要商榷

1、“公平正义哲学理论结合马列主义三内核”作为整个根基的“道”或者说概念,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解释权在谁手上?谁具有最终解释权?这是要解决了整个道在社会运行中的怎么表达的问题。全国人大还是最高人民法院?谁拥有这个最终解释权将决定谁是最高权力机关,同时,机关的不同将决定解释权的倾向不同,也将决定了道的不同。

2、另,义理高于成文法,将会导致一个问题是谁拥有解释权,谁就能制定法律,自由心证般的论理将成为主流。这可能也会陷入到美国目前判例法出现的问题,每个法官都可以造法,只要法官的论理是从“公平公正”出发,将产生极大的不确定性。

3、同时“公平正义哲学理论结合马列主义三内核”这个表达方式,其实我国有人也做过尝试,那个时候叫做“常识常理常情”,也就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冲突或者模糊不清的时候,用常识常理常情来作为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其最著名的案例是“彭宇”案,用常识常理常情来推断当时尚未有清晰证据的事实似乎什么。但结果如何,大家也都知道了。

综上,如果楼主能回答也好,不能回答嘛,就作为完善建议吧。

通宝推:秦波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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