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法律要讲“道理”,简述中华法系的特点 -- 土地革命
个人认为,关于意识形态的研究,从一开始就不可能做到中立,既然不能中立,无论怎样的结果,都得打个问号,这一点,在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的研究上都成立,虽然不纯粹的成果也是成果,但是对于普通人来说,入门的门槛就大大的提高了。
普通人只有3个选择:
1,主动或者被动的被洗脑
2,保持无知
3,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了解相关内容,进而形成自己的看法。
社科类的研究,首重立场,立场不对,就谬之千里了。这和自然科学还是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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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有两种属性,两者都同时存在。
法律以刑法为基石。即法律以一种威慑力禁止人去做某些事情。这个威慑力就是对犯法者用刑。刑法又建立在足够的暴力基础之上。只有足够的暴力才能对犯法之人用刑。这就是刑起于兵。中国兵法的源头。关于刑法与兵力的理解,可以参考一些小国经常缺席审判美国总统的罪行,但是没有足够的暴力,这些审判只是一种表态,他们的法律是无效的。
当法律工作者开始进行法律工作后,发现法律必须与当地的生活生产习惯相适应。对习惯的抽象形成了法的规则化。进一步法律实践中,人们发现有一些习惯规则规律具有普适性,无论是甲地还是乙地都使用或者游牧与农耕都可以使用,这种规则就如同自然规律。那么这样的法就成为了自然法。当一些哲学家对法的自然规则进行抽象,这就形成了一种形而上学的道。哲学家抽象出“道”后反过来解释法,可以修正法律上的一些错误。
兵法与道法都是实践的产物,只是它们的方向是不同的。兵->刑->法,法->规则->道。
法律是道德的下限,道德是法律的上限。法律主要用于止恶,道德主要用于劝善。由于人世间的行为非常复杂多变。善与恶并不能明确分界,法律的判决又必须准确,这时我们只能选择保住下限,即对绝对的恶行进行惩罚。对于高于法律标准之上的灰色行为采取放过策略。但这种灰色行为可能还是恶行而不是善行。这时我们就得靠道德来劝善。广泛实行的道德教育,可以使得善行增加而恶行减少,自然那种绝对的恶行也会减少。这样就能稳固法律的效果。这就是“德固法”。
齐国创建稷下学宫一是为了获得治国理论,二是为了获得田氏代齐的政权合法性。
齐国发生田氏代齐后,创办稷下学宫首要目标是获得治国理论用于国家治理。在早期进入了老子学说,之后发展成黄老学说。黄老学说是战国中后期产生的,诸子百家中只有吕不韦的杂家比它更晚了。由于产生时间晚,黄老学说在一开始就吸收了众多其他诸子百家的理论成分。应该说黄老的“道生法”,把法家与道家思想吸收并创新的结果。
齐国为何把道法理论托名黄帝。传统的说法无外乎两种。一种是在诸子百家争辩时,以黄帝的来压制儒家的尧舜禹。另一种说法就是田氏是黄帝后人,以黄帝名义可以增加田氏的政权合法性,也更容易托古改制。
至于西西河为什么叫做稷下学宫,你得问铁手了。然后你想说什么,想暗示什么?
西西河创办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治国理论和获得政权合法性???
那些大牛都是奉旨来西西河讨论的?
另外,每次都走到哲学那里去,恐怕非大儒则不可行,于是无法推广。
当然,还是讲道理得有道理,如何讲道理则难矣哉。
大学就应该是作这个工作的,即从历史的维度上,从探索的维度上,去做社会科学、法哲学的研究和探讨;一定要与现世的权力体系下保持疏离的距离,又要与现世的权力体系保持默契和共存的关系。过去中国的禅宗体系与皇权体系的那种关系,就是个例子。
也就是过去中国治学人所说,出世作学问与入世经略治国是两条路,学术科学做学问需要向现世权力体系表示尊重和在现实行动上忠诚的义务。现世的权力体系,也允许经院体系,搞自己的学术建构。
保持一定的距离,大家都可以得到适宜的自由。
与西方法律体系相比,中华法系的最大特点在人法。
西方法律突出自由意志、自己责任、契约自由,等等,这些都是以个人为单位的。而且这样的个人按黑格尔说法是原子式个人,是没有宗法、血缘、亲朋等伦理索羁的。
中华法系的主体,不是单个个人,而是“户”,这是至秦汉以降贯穿至今的特征。这是有亲属、血缘维系的人的伦理团体,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连带、连坐及爵位继承,都体现了这个特点。这个法律的内在表现就是伦理性,长幼有序,论资排辈,在农耕社会还是一个生产单位;外在就是权利义务单位,具有不灭的永续性,“断子绝孙”、“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就是反衬。
西方个人主义是建立在基督教基础之上的,每个原子个体面对上帝,赎罪后上天堂或者下地狱,与亲属无关,父子母女都是“平等”的教友,上天堂才是他们希望的未来。中华文明没有宗教,一切希望寄托在下一代,或者说“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就是信仰。富二代、官二代,再看看每年中考高考家长那个猴急,就折射着这样的文化特点。
有人干了坏事或者犯罪,父母必被人骂,那些“裸官”担惊受怕的贪污,却供养着在境外的家人,也是从反面体现着这个“户”的特点。正面的事情就多了,父母有荣考学或公务员招聘可以加分,宅基地、经济适用房、贫困户等财产分配都是以户为单位,这都是显性政策,只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抄的是西方,所以法律里面找不着了。
中华法系在明面上死了,其实活在我们每个人身上。汤因比在《历史研究》中说,观察一个民族的法律,不能仅看文本,要从这个民族“活”着的习俗、习惯、行为规则、人际关系准则中去找。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华法系并没有消失。易言之,中华法系今天以“非显性”甚至“不法”的形式存在,就是我们天天追求的“法治社会”实现不了的根本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