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政府是否有权禁止圣诞聚会 -- 燕人
因为这会让一系列行为合法化,和前面两个情况的问题不是一个数量级。比如制造同意、人口贩卖、合理买方表现诸如此类。这也意味着一系列的政策法规调整,问题复杂化,违规监察成本大幅度上升。而且从根本意义上是违背宪法原则的,更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场。既然这么想要,民国或者台湾岂不是更好?
何况合法化的实际情形,可能更让相关群体难以接受。之前回复燕人兄就说过,典型就是……纳税和信息公开。且不谈对应的人权隐私问题,有多少人愿意接受?
最后这是一个应然问题,本质上依然是价值问题,否则按照这种“存在即合理”的看法,许多违法行为都可以通过合法化解决。但这和不想管了没多大区别。
以阿姆斯特丹为例,外国籍从业者的比例近八成,而且也有指控强迫的案例。看看当年的媒体报道,比如这个、这个还有这个。
也可以去看美国的Trafficking in Persons Report。
这就是合法国家的状况。对于外国来说或许是跨国贩卖,但对中国,祸害的就是中西部地区。尽管这早已是现实。
但核心问题是强迫几乎是无法认定的,除非追溯到最开始。比如近似传销的精神控制,使其“自愿”参与这一行为。又或者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
甚至即便是自愿,也会存在强迫行为,比如人身控制,比如控制者和消费者的威胁和殴打,这些情况也极难认定。
如果真的有所了解,至少肯百度或者谷歌一下,应该不会这么武断的下结论。而我只是记得个大概,随便一搜就有这么多证据,还是政府方面的报告。这还怎么讨论呢?
现在很难分辨对方说的话究竟是不是有理可据,不可避免地变成口水。哪怕完全不讨论价值问题。
你的阅读能力和逻辑思维有待提高,否则你心心念念的理性能力欠缺就大了。
有理想是好事,多多努力,看好你。
您能够坚持与某些ID进行“斗争”,必须花并宝推!而我对于这些ID,都是直接屏蔽了事,眼不见心不烦。
我个人对HAL河友与燕人河友的个人感观。
我不赞成HAL河友的立场,但是HAL河友有一点,我个人觉得比燕人要好,至少HAL直来直去,赞成什么反对什么,明明白白。
燕人就喜欢遮掩一下,什么讨论一下,什么你们认为呢?明明屁股已经歪上天了,还摆出一副客观中立的模样,令我感到很恶心。
进食清真食品是宗教活动。
希望大众早日认识到这一点。
我们支持对婚内出轨和小三实施适度的法律制裁,只要具体可操作。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逻辑关系。
怎么扯到卖淫了?
我倒是有点好奇,古今中外,哪朝哪代哪个圪塔,朝庭还包保每个人都有性生活?性苦闷,看哪个地泥软点,找个洞钻不行?非得糟蹋别人家姑娘?要不割了,一了百了,还能练成绝世武功。
还想请问,朝庭包了每个人都有性生活,还要不要包治阳萎早泄?要不要包做阴茎增粗?要不要包治性病?要不要包报销嫖娼钱?要不要包生崽?
卖淫本质是道德问题?你跟梁静茹很熟么?
觉得你这个吊死的意见,好象也不是不能接受。弹JJ到死会不会更人性化?人性化是至高无上嘛。
违法犯罪合法化是制度自信?这帽子高到上天了。
我绝对有理由认为你说的“可见你不了解基本情形”是友善的说法,而不是真的这么想。得多蠢多无知,才会相信卖淫嫖娼不会汲暴力犯罪。所以我现在有点觉得潜望镜河友的意见也是可以考虑一下。
如题,也如前文所说,你很坏,坏在你在玩弄文字游戏,跟台湾的诈骗犯一个样。
1. “这会让一系列行为合法化”这就是借口而已。法律上罪与非罪,是明确的清晰的。性交易合法,不等于强迫交易合法。
1.1 现在市场其它交易是合法的,但是你能说没有强迫交易和你说的这一些列问题存在么?如果你承认存在这些问题,为什么不为了防止这些问题,而禁止任何交易。
1.2 如果性交易不合法,反而会存在强迫交易,因为被强迫的因为自己涉及违法不敢举报或者报警。如果合法,被强迫的没有理由不报警。
1.3 所以,你们不同意的真实原因是什么,“不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场”,也就是“价值或者道德”问题,但是你的标题就是不讨论,这是否矛盾。另外,“价值或者道德”不应该由法律规范,应该由官媒待了舆论规范。
2 这个跟“纳税和信息”公开有共性有区别。区别是,卖淫合法,是当事者同意,无关的反对;公开是当事者反对,无关者同意。共性就是这两件事的现实政策反映了对掌权者有利就同意,不利就反对。
3 “价值或者道德”不应该由法律规范,应该由官媒待了舆论规范。这也就是我的核心思想,卖淫去罪化,但是做道德和舆论批判,必然公职人员和公众人物不能买淫卖淫,普通人买淫卖淫我们要批判但是不做法律上的处罚。
4 我另一个核心思想就是,赞成小三和婚内出轨不入刑的人,没有资格讨论买淫卖淫是否入罪,太虚伪,我极度鄙弃这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