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讨论】政府是否有权禁止圣诞聚会 -- 燕人
证伪了就转移话题,一再如此,现在都直接不知所云了。
不知所云,一方面很可能是我表达不好。因为许多表达是处理过的。
比如所谓制造同意,由于合法,默认从业者是同意交易的,依此强买强卖。包括相关产业链条的各种“同意”,包括同意之后的隐瞒和欺骗。
比如所谓买方表现,包括交易过程和交易外。比如交易过程中的殴打、强迫、威胁、恐吓,行为病态。比如交易外的犯罪,骚扰、侮辱、暴力事件等等犯罪率。除此之外还有交易成瘾。
单看买方表现似乎问题不大,比如之前也有。但这里的前提是,合法之后,使买方增加、使行为合理、使问题严重、使影响扩大。故不可相提并论。
另一方面,更加证明了你不了解基本情形。因为虽然词语是处理过的,但只要有一点经验,就可以代入那些情境,明白问题所在。
至于所谓自愿,或许你只看到某些级别和方式的吧,或者说只考虑了中产阶层及其保障。但完全未想过这个市场是全年龄段、全产业链、无处不在的,按照德国的情形,也会成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具体情形就不说了,免得扩展你的意识范围。
第一,你说的这个谁不知道好,如果男女比例相差不大,从理论上物理规律上讲是可以做到。但是从现实上讲,谁来推动去做,是你吗,你扪心自问一下谁能推的动?就算毛泽东和耶稣当国家领导人,能做的到你说的这一点吗?
不说别的,仅仅就”反小三儿“这一点,我可以掷地有声的说,你我这一辈子都不可能看到出台”小三违法“这种条款。更遑论其它!
第二,客观现实就是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你告诉我怎么样可以”帮穷人搞对象、成家、生儿育女,造福社会“?!120口锅你100个锅盖,你在1锅1盖制下,逻辑上就不可能解决问题。你最好的成绩就是100口锅有盖,其它20口没有。
要想解决,只能90口锅有盖,剩下30口锅分时复用剩下的10个盖(也就是买淫卖淫)。
只要逻辑上正常的推论一下,你把你说的那一段话,代入任何行业都成立。
强迫卖淫容易,还是强迫骗人容易,强迫传销容易,强迫挖煤容易,强迫工作容易,还是直接抢劫容易?按你这种说法,有哪个行业还可以正常经营,应该全部都是强迫营业。所有的公检法机关和受害人,为了配合你臆想和梦话,都是弱智帮的存在,所有的黑社会都强大到可以视以上部门和人员为无物,随意玩弄它们!
你这不是在论证和讨论问题,你是在纯粹臆想说梦话。没有人愿意理会你的呓语,你不反省你的讨论方式,没有人跟你讨论。
这里只考虑合法化的影响。就算用你的推论好了,骗人、传销合法结果也是一样的。不讨论具体语境,就是改变定义,糊弄而已。而且层主除了会评论对方的讨论方式还有什么?
无话可说。
有那10口臭盖子公开捣乱,不但那30口光锅别想煮饭了,其他90口带盖的锅就别想过日子了
都是为黑社会服务,为侵蚀政权服务。
呵呵
我们回复这种人也不是为了说服他,是说服观众
小三和卖淫相比,前者更稳定,而后者不稳定,当然不是国家鼓励的对象。
正如同日本经济下行,长期合同工减少,临时派遣增多,这就是衰落的信号。
解决穷男的问题,当然是发展机器人妓女,可替换部件,利用生产力进步来解决。将来穷人用机器女,富人用有机纯天然绿色无公害女,后者性价比低,跟食品一样。
历史上还有哪家如此?
引用:如何解决基督徒犯罪这个问题?全面禁止基督教?
全面禁止是长远目标,具体当然要一步步来,至少不能允许基督教扩大影响力。
这跟禁毒是一回事。
学校永远不会成为宗教传播的场所。为啥教育局不下文说禁止举办佛教晚会呢?因为根本不需要,佛教根本不会进入学校去传播。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问一下,为什么基督教在学校传播就要受到保护呢?不保护就不对呢?佛教与道教不能答应啊。
根本不用法律,发文就行了。
辩论高手啊
=======也说几句
我国以前婚内出轨是要被定罪的,叫“妨碍婚姻家庭罪”,通俗的说叫通奸罪。
79年刑法出台后,这个罪没了,但保留了类似的流氓罪。就是说,如果出轨,按耍流氓处理。
97年刑法再改,连流氓罪都没了。通奸随便通、流氓随便耍、小三随便养😁,但是党员不行,要受党纪处分。
反正是越改越松,有钱人、当官的……随便乱整都不会被定罪了。
小三、通奸被纳入道德范畴,社会道德也就江河日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