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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曹德旺回忆的改开前(1)-文革时靠拿提成成为万元户 -- 天马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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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所以啊,投机倒把罪一直就有

不要自己立靶子,我针对的是有人说改开后投机倒把罪被取消了。

所以啊,

1,投机倒把罪一直就有,而不是改开前有,改开后没有;

2,有投机倒把罪一样有可能发展出市场经济,而不是说有投机倒把罪就不可能有市场经济;正确的逻辑是,有计划经济,就会有投机倒把罪,而不是有投机倒把罪,就只能有计划经济;

3,没有市场,曹德旺的果苗是怎么卖出去的呢?提成是怎么拿到的呢?

家园 市场就是商品交易的场所

虽然这个场所不一定是实体化的,但最关键的是得有潜在交易者的存在

这是你自己的定义。

哪写着易货交易就不能算呢?

家园 实际上我查到确实由于投机倒把罪被判死刑的都是改开后

网上很多真伪莫辨的文章,口口声声说改开前很多人由于投机倒把被判死刑,有时间、地点,姓名,可以确认的,一个都找不到,改开后的倒有不少例子。

即使按照这项规定,曹德旺的行为也不算投机倒把分子啊。

(5)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内部的投机倒把分子和贪污盗窃分子,应当集中审查,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以退赃、开除、法办的处分,个别情节十分恶劣的,应当处以极刑,决不姑息迁就。

比如倒买倒卖国家指标,差价入个人口袋,这算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内部的投机倒把分子,当时大家都知道犯法的,知道也会举报的。

但销售拿提成,规矩并不是曹德旺自己定的,估计山兜农场上大多数人都知道,拿提成也不只是他一个人拿,甚至其他农场给的提成可能更高,这样算不了投机倒把吧?要判刑也是首先判定制规矩的农场领导,而不是他。

按照我国的法规惯例,如果是犯罪行为,平时官方可以假装不见,但民告官必究,如果当时这是违法的,我不相信就没人告那些推销员,因为他们的收入、生活水平明显就比普通人高一截,眼红的人多着呢。

通宝推:真离,
家园 说说我是怎么找资料的

先根据北纬老兄提供的关键词:“1970年颁布的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这个有时间,有名称,很容易就找到“一打三反”运动。见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80%E6%89%93%E4%B8%89%E5%8F%8D%E8%BF%90%E5%8A%A8/7553835

请看红线这一句:

点看全图

证实了北纬老兄说的不是虚的,枪毙确实有可能,因为一般都是搞运动,开宣判大会,于是我顺藤摸瓜用【“一打三反”运动群众大会】做关键词继续查,查到人民网头上:

http://www.people.com.cn/gb/24hour/n/2013/0226/c25408-20596092.html

请看红线部分

点看全图

当然,你可以接着说,这里面死的人,没有是因为投机倒把导致的,这属于被打死的辩论就地复活,我就只好举手投降了。。。。

家园 举个例子:温州陈瓯江

跟老曹一样是个推销员,赚了两万七,76年9月因投机倒把被判死刑。。。

家园 提供一个文革时有名有姓可查的由于投机倒把被判死刑的不就行啦

不要啰啰嗦嗦一大堆,却拿无凭无证的网文作为证据。

文革还是改开之后,投机倒把罪规定的范围都相对大,比如“走私行贿,盗卖国家资财”都算投机倒把罪,这样的行为就算现在都可能被判死刑。

我只能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改开后认为是无罪,但在改开前由于投机倒把被判死刑的,你认为有就提供吧,但要确实可查的,不要那种不但不可查,还一眼看上去就是假的。

家园 自己立靶子?这话谁说的

因投机倒把而判死刑原来是在1982年以后,居然给栽赃到前30年。

家园 肯定不只是供销员。

1976年9月22日,当时的温州市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里,是这样判决的——

  “温州市公安局向本院起诉的陈瓯江为首的投机倒把集团一案,业经审理终结。查明:首犯陈瓯江,男,三十二岁,温州市人,反革命家庭出身,个人成分学生,住本市光明路1号。捕前系市东风电机厂供销员。

  “……

  “在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四年间,以陈瓯江为首,组成投机倒把集团……以供销和技术人员的合法身份,地下包工电机业务,套购电器材料地下加工,套购国家物资长途贩运,买空卖空业务合同索取介绍费,提取管理费,及骗卖盗窃国家钢材,大肆进行投机倒把犯罪活动。其投机总额达十万二千五百七十四元,从中牟取暴利六万另九百二十元。涉及云南和本省有关市、县二十多个单位,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首犯陈瓯江,出身反动家庭,坚持反动立场,敌视社会主义制度,为首组织投机倒把集团,从中牟取二万七千余元巨额暴利,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拘捕后认罪态度极坏,实属罪大恶极。据此,依法判处罪犯陈瓯江死刑,立即执行。查获的赃款、赃物及查封的房屋全部没收。

  “……

  “如不服本判决,得于接到本判决书后第二天起十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家园 你说我给个人民网的数字更能说明问题

还是给个个例给你更有说服力?

如果我给了个例,你还会要求我验证出处,对我来讲,当然是人民网的官方数字省事了。

PS:写完才发现,个例也有了,举个例子:温州陈瓯江 哈哈,这回我看你怎么复活这场辩论😄😄😄

家园 先看一下这真伪莫辨的判决书吧

在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四年间,以陈瓯江带头,构成投机取巧团体……以供应和销售和本领职员的正当身份,地下包工电机交易,套购电东西料地下加工,套购国度物质远程贩运,买空卖空交易公约给予引见费,索取处置费,及骗卖偷盗国度钢材,大力举行投机取巧不法震动。其渔利总数达十万二千五百七十四元,居中谋取暴利六万另九百二十元。波及云南和本省相关市、县二十多个单元,重要妨害社会主义财经树立。

按照网上半真半假的资料,起码“套购国家物资远程贩运”、“骗卖偷盗国度钢材”是属于当时明确的投机倒把行为,判起来有法可依的,但不受国家管控的物资销售拿提成认定是投机倒把罪,还是无法所依。

不过有些人认为那时可以不讲法律,随便判人死刑,那就不要争议了。

家园 到底干了啥你们慢慢扒

因为投机倒把判死刑这算实锤了吧。

家园 那你也要看一眼我回复温州陈瓯江的例子再反驳啊

那个例子的说服力严重不足,而且他犯的罪行中,确实有几项符合当时投机倒把罪认定的标准的。属于数罪并罚。

通宝推:真离,
家园 他们说76年9月份,还算是到位的吧
家园 不只是投机倒把,这是不同的范围,你们一直说的是投机倒把

单一导致死刑,而他显然不止如此。

这个案例也是有意思,说文革打倒了公检法,而这个案件确实是程序完整。颇有改开的所谓完善状态啦。

改开说啥是啥吧,呵呵。

家园 【原创】外一篇-曹德旺做销售拿提成是犯了投机倒把罪吗?

本来,读曹德旺《心若菩提》的心得,写了几小节之后,就准备打住,可是有网友一口咬定曹德旺做农场推销员成为万元户是违法的,甚至有可能被以投机倒把的罪名抓去枪毙掉。本人不认可这种观点,就多啰嗦几句,再写一篇。

在改开后的误导下,很多人认为改开前投机倒把罪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可以用这个罪名随便抓人,甚至可以随便杀人。实际上,改开前对投机倒把有很具体的规定。

投机倒把罪并非新中国计划经济年代特有的罪名,历朝历代都打击投机倒把行为的,只是叫法不同,有时外延不同,内涵是差不多的。投机倒把本来是两种行为,投机指的是囤积居奇,倒把指的是买空卖空,哄抬物价。建国后,最早打击投机倒把的规定是1950年11月《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那时候还没有把投机和倒把放在一起的,禁止的内容,还和蒋经国上海打老虎差不多,只要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也没有很具体的处罚标准,以批评教育,罚没所得为主。

随后,1963年3月颁布的《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的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份规定才有计划经济特色的内容,详细规定了以下投机倒把行为:

(1)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

(2)开设地下厂店行栈,放高利贷,雇工包工剥削;

(3)黑市经纪,买空卖空,居间牟利,坐地分赃;

(4)组织投机集团,内外勾结,走私行贿,盗卖国家资财;

(5)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6)投机倒卖耕畜;

(7)投机倒卖国家统购、派购物资和计划分配的工业品;

(8)伪造或倒卖票证,贩卖黄金、白银、外币。

《暂行办法》还限定了“长途贩运”的途程和区划,即超出市(包括郊区,不包括市属县)、县的范围,或者超出市与县、县与县毗邻地区之间的范围,而且是私商长途贩卖才违法,公家是可以的。

这份《暂行规定》的使用期限贯穿整个文革,有趣的是,《暂行规定》虽然规定哪些行为是投机倒把,对怎样处罚却没有具体规定。如果硬套,只能按照当时的《刑法大纲》进行处罚:违反市场管理法规,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投机倒把。扰乱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再对照《暂行规定》,曹德旺作为山兜农场的推销员销售果苗拿提成,符合八种投机倒把行为的哪一种呢?我看一种都不符合。

其实,不要说曹德旺当时并没有犯投机倒把罪,就算真的犯了这罪,也不用担心被枪毙。因为就算按《刑法大纲》,也是情节严重的才判七年以下犯罪。

一般来说,哪怕在文革中,对投机倒把也只是当作违法而不是犯罪,只是罚没所得,严重一点的也就是游街示众。曹德旺父子都有投机倒把被抓的记录,曹父倒卖的香烟只是被没收,没有被进一步处罚。曹德旺贩卖价值几千元的白木耳,属于《暂行规定》中"私商转手批发,长途贩运"这一项,甚至还被他用巧妙的办法避免没收,按《心若菩提》描写:

因为见我收益好,公社一位干部也要入股,不过却是不出钱的干股,因为他告诉我,他会成为我的保护伞,比如在需要的时候开个证明什么的。"这下好了,有了保护伞,可以大干一场了。"因为赚了钱而大起来的胆子,更壮了。于是,又去进了3000 元白木耳的货。加上一些村民愿意赊账(先给货,卖完再结账),这一趟江西,我带的货太多包太大,出站的时候只能拎着包吃力地朝前挪步。一个值班的民兵看见了,径直走上前来。

"站住!哪里来的?"他朝我喝问。

"福建来的。"

"包里是什么?打开看看。"

"白木耳。"眼看混不出去,我主动交代。脑袋迅速地转着应对的方案。

"好啊,你投机倒把!"他不由分说,上前提起我的货袋。

"请别,同志。这是公社集体的东西,你收走了,我如何回去向集体交代?"

我试图做最后的挣扎。那民兵也不与我多言,提起货袋走出车站,径直走进火车

站附近的收购站。转过身,对一路跟着他的我说,"同志,投机倒把是不允许的。

货,收购站收购了。钱,暂时扣下。如果是集体的,你回去开个证明来,才能把

钱领走。"我傻眼了,立在那儿。"去哪里打证明啊,东西本来就不是公社大队的,怎

么可能给证明呢?"可是,人家已经说得很明确了,哪里还有转旋的余地?

曹德旺这行为,属于私商长途贩运,百分之百是投机倒把行为,但这行为当作违法而不是犯罪的,只是把货物扣留,让他回去开证明,如果开不了证明,货物没收。试想,如果这是犯罪行为,不要说抓到一个贩卖几千元货物的投机倒把犯,就算抓到一个偷十块钱的盗窃犯,也先拘留审问再说,会就这样放人吧?

改开后投机倒把罪就成为口袋罪,意思是什么行为都可以装进这个罪里,但实际上当时的投机倒把行为界定是比较明确的,含糊是改开之后。

1979年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具体哪些行为是投机倒把行为,却没有规定,只能参考《暂行规定》,可是暂行条例中很多规定根本上就对改开后不适用了,比如长途贩卖、开工厂剥削等,温州八大王事件就是在这背景下发生的,既可以用旧的法律法规抓人,又可以认为这是新生事物,不违法。

那段时候司法比文革还要混乱,1982年人大正式出文《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投机倒把可以判死刑。

实际上,我查到的有姓有名有时间有地点由于投机倒把被判处死刑的,全部都是改开后,当然这也是有法律根据的,只是当时的法律和当时的宣传打架而已,所以当年被判刑的现在也没法平反。然而,让大家非常不公平的是,即使按照1987年《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不少众所周知的投机倒把犯罪分子不但没有被抓,还发了大财。

通宝推:epimetheus,落木千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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