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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闲聊】米国万税 -- 孟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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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闲聊】米国万税

米国税收之多,税收之复杂为世界之最。最近又出了个妖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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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尔诉美国”的纠纷可以追溯到 2006 年。那一年,查尔斯·摩尔 (Charles Moore) 和凯瑟琳·摩尔 (Kathleen Moore) 进行了一项投资,帮助创办印度公司 KisanKraft Machine Tools,该公司为印度农民提供工具和设备。设备。夫妇俩投资4万美元换取了该公司13%的股份。

自成立以来,KisanKraft 的收入每年都在增长,该公司将其收益再投资于扩大业务,而不是向股东分配股息。

根据向最高法院提交的文件,摩尔夫妇没有从 KisanKraft 收到任何分配、股息或其他付款。但在 2018 年,这对夫妇得知,他们必须根据“强制性汇回税”,对 KisanKraft 终生再投资收入中的份额纳税,该税是通过《减税和就业法案》制定的,该法案于前一年由唐纳德·特朗普总统签署成为法律。该税收预计将在 10 年内产生约 3,400 亿美元的收入。

该税项要求拥有外国公司至少 10% 股份的美国纳税人按其在该公司收益中所占的比例缴纳一次性税款。由于新的要求,摩尔夫妇的应税收入被评估为额外 132,512 美元,并且必须多缴纳 14,729 美元的税款。

这对夫妇缴纳了税款,但对政府提起诉讼,寻求退款。他们表示,强制汇回税违反了第十六修正案,因为它对未实现的收益而不是收入征税。

联邦地方法院站在美国政府一边,驳回了此案,得出的结论是,强制遣返税是第十六修正案允许的对收入征税,该修正案授予国会对“无论来源如何的收入”征税的权力。

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裁决,认为“宪法没有禁止国会将公司收入按比例分配给股东”。

摩尔夫妇要求最高法院审查第九巡回法院的裁决,认为其裁决“扫除了对国会征税权的本质限制,为未分配的财产税……以及国会可能认为‘收入’的其他任何东西打开了大门。”他们在向法院提交的另一份文件中表示,遣返税是对财产征税,而不是对收入征税。

最高法院关于国会对某些类型的未实现收益征税的权力的决定的潜在影响引发了参与其中的组织之间的分歧,同时也将曾经的政治反对者聚集在一起,对这一裁决的影响发出警告。

自由主义智库卡托研究所在法庭之友简报中表示,由于类似于强制汇回的其他税收在其实现的当年对每一项税收收入征税,因此其合宪性不会受到质疑。

该组织的律师写道:“因此,这里有利于纳税人的主张可以而且应该是简单而狭隘的:MRT要求纳税人将金额视为他们显然没有意识到的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说,这是违宪的。” 。

但美国税收政策研究所警告称,使强制汇回税无效的决定可能会在整个美国税收体系中产生广泛影响,并“引发人们对许多条款的宪法地位的怀疑,从而在未来几年引发一波退税索赔和诉讼浪潮” ”。

众议院前议长保罗·瑞安(Paul Ryan)在 2017 年通过共和党税收改革计划时领导了众议院,他称摩尔夫妇的诉讼是“误导性的挑战”,并警告说,如果法官做出有利于这对夫妇的裁决,“很多税法都会受到影响”。将是违宪的。”

“我不赞成征收财富税,但我认为,如果你以此为论据来提高财富税,我不知道,你基本上会废除三分之一的税法,”瑞安在布鲁金斯学会九月份的一次活动中说道。

CBS 原文出处:https://www.cbsnews.com/news/supreme-court-to-hear-major-case-that-could-upend-tax-code-and-doom-wealth-tax-propos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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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案子可见米国的财政收入差不多到饥不择食的地步了。按法院的说法,“强制性汇回税”是所得税。但从案情看,在操作上是对未实现的收入征税。这种税其实中国在民国时代也搞过。某些军阀收税把今后几十年的税都收了。😅

但是,这个税并不是没有现实意义的。如果不是从所得税角度,而是从财产税角度来看的话,这个税收其实更类似于地产税。地产税是一种财产税,理论依据是“机遇成本”,即如果这块地不用来造房子或专门用途,用来干其他事可能会得到的平均收入。例如,如果房子占地一英亩,如果不造房子而用来种玉米,那么4.5吨玉米的产值就是房子的“机遇成本”,税收的基础。

同理,股票/股份/投资放着不动类似于地产,那么收税而不让其无限增殖也是“均贫富”的一种手段。

问题是,美国动啥都不能动财产。而所得税已经被过去几十年的“减税”搞得基本富人不交税了。新开财产税等于是要绝了富人们把财产“传之无穷”的念想,当然更不行。于是就只能别别扭扭的把财产税打扮成所得税了。😅

关键词(Tags): #经济#税收#美国#均贫富#财产通宝推:年少亦菲的粉丝,普鲁托,大眼,
家园 求教

这个例子再投入资金是未实现收益还是以实现收益?四川军阀收税是收没发生的事,这个案例美国是收已发生的事。能不能理解成公司已产生收益,收益人把收益又拿去投资了?如颗这样理解的话,这个税收得也不是没道理。如何不这样理解,又如何解决企业主年薪一万,然后把公司资产捐给基金的问题?

下面是联想:早十多年以来,一直有批评中国间接税为主的税制,是不是说明美国式的直接税制,对富人更友好?当然,对不富的人更友好,让他们享受到纳税人的荣耀。

求教
家园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

美国这个法律主要针对跨国公司如苹果之类.

2017年以前这些公司在海外分公司的海外来源的利润属于延缓征税.

一旦被拿回美国就要征税.于是很多公司干脆就永远把钱存海外,

而美国政府就不停想办法诱使它们把钱送回来. 2017年这个法律基本上放弃了对这些钱征税的努力.但是对它们1986年以来累积的利润征了一次性的税.

具体到摩尔夫妇这个例子,他们们作为重要股东(>10%)的公司是盈利的.公司选择扩大再生产还是分红与这份利润该不该缴税毫无关系.这个例子和预收多少年后的税也完全不是一回事. 而且按照旧法他们这钱早晚也要缴税的.

现在很多人把这个案例和民主党有些人想搞的财富税联系起来.其实两件事区别不小: 入袋为安后又掏出去的钱不同于从来就没卖的产业.

求教
家园 这里有个收税对象的问题

这个例子再投入资金是未实现收益还是以实现收益?四川军阀收税是收没发生的事,这个案例美国是收已发生的事。能不能理解成公司已产生收益,收益人把收益又拿去投资了?

这里有个收税对象的问题。这个案子里摩尔夫妇是作为投资者成为公司的小股东。公司盈利理论上来说相当于他们的股份盈利。但是别忘了,公司也是要缴税的。如果公司选择保留盈利不分红,那么这部分盈利就只要缴纳公司所得税。而对于摩尔夫妇来说,他们并没有分到一分钱的红利,也就是没有收入。

如果公司选择分红,那么分红金额就成为摩尔夫妇的投资收入,摩尔夫妇要缴纳这部分分红的所得税。

类似的情况好比审老师你买了十万股谷歌的股票。谷歌赚了钱也不分红。那么审老师在持有股票期间显然不需因为谷歌赚了大量利润而按比例缴纳所得税。原因就是这部分“盈利”,对于谷歌才是盈利,没有分到你手里的钱,当然不能算你的盈利。否则谷歌今年每股累计盈利十元,难道你要交给美国政府37万?那么如果明年谷歌每股累计亏了十元,美国政府是不是要倒找你37万?

当然不是不能这么干,但这么干不论对于税务局、公司还是个人来说都太复杂、太麻烦、太容易钻各种漏洞了。

所以各国的收税原则一般都是“同一对象的同一笔收入只收一次所得税,收税对象随着收入分配而转移”。例如这个分红。当公司决定分红时,公司已经缴纳了公司所得税。剩下的利润才是红利。而股东得到红利后,作为股东有了收入,税务局这时候要对股东再收一次利得税。但如果没有分红,股东是不需要缴纳利得税的。手里没钱,拿啥缴税?

这个例子中的再投入资金是公司行为。对于公司来说是将实现收益再投资,但对于股东来说还是未实现收益。

但是,对于美国政府来说,公司不分红,岂不是就少收了一次税?例如公司每股赚了100美元,交掉20%的所得税还剩80美元。如果公司不选择分红,那么美国政府就只收到20美元的税。如果公司把80美元分给股东,那么美国政府还可以根据情况不同再对股东个人收一次15%-30%的利得税。也就是12美元到24美元。

所以,公司选择不分红,美国政府在税收上吃了大亏了😅

本来美国经济强大,欠债不多的时候少收点税没啥。现在欠了一屁股债,当然要开源节流。但是节流很难,开源不就把主意打到“少收”的这部分税上了吗?MRT 和其他类似税种虽然有“均贫富”的实际效果,但初衷还是要多收税😅

至于美国税制和中国税制的比较,直接税和间接税无所谓天生对富人友好,关键在于实际税率和执行力度。美国最高所得税率曾经高达94%,二战后直到里根也曾长期保持在70%左右。但现在经过一再减税,名义上的最高税率只有35%到37%,而富人有各种“合法”避税手段,实际上可以做到一分钱都不交。

至于美国的穷人,间接税对其损害更大。美国穷人一定收入以下的不用交所得税,但例如消费税之类的间接税人人要交,而关税之类的东西则商家会分摊到商品价格中,不论穷富,只要买东西就得负担关税。

所以,不存在对富人相对友好的税种,只存在对富人相对友好的实际税率。不存在对穷人友好的实际税率,只存在对穷人不友好的税种。😁

家园 不分红≠股东没收益

不分红,再投资,只是现金没回到股东手上,不等于股东没收益。孟河友说的不分红就没收益,这是明显的错误,并且有一定的迷惑性。税务上如何处分这种收益,才是这个案例的争议点,而不是有没有收益。

至于税制税率,不看广告看疗效。孟河友和 @燕人 河友都不约而同的提到西方90多的税率,并大有赞许之意,是不看疗效看广告。

倒数二段,不知道能不能说得充分点?

至于美国的穷人,间接税对其损害更大。

家园 不分红≠股东没收益,但是股东有收益≠有钱缴税

不分红,再投资,只是现金没回到股东手上,不等于股东没收益。孟河友说的不分红就没收益,这是明显的错误,并且有一定的迷惑性。税务上如何处分这种收益,才是这个案例的争议点,而不是有没有收益。

税收的原则,不能向没钱的人收税。没钱的人也缴不出税。不分红,再投资,现金没回到股东手上,如果向股东收税,股东拿啥缴税呢?所以前面说这里有个“收税对象”的问题。归根到底的原则是:钱在谁手里,就向谁收税。

前面说过,各国的通用原则又是“同一对象的同一笔收入只收一次所得税,收税对象随着收入分配而转移”。所以各国的税法大多规定在没有分红之前,对于公司只收一次所得税。如果要在公司没有分红前对分红抽税,那么问题在于:

1. 分红金额是由公司决定的。税务局不能替公司决定分红金额。如果要这么搞,那么定多少金额合适?定少了税务局吃亏,定多了股东要造反。😜

2. 如果公司亏损了怎么办?税务局是不是要按亏损比例倒找股东钱?美国的税法实际是允许经营亏损分摊入今后数年的税务成本的。也就是说如果今年亏损了,亏损金额可以从今后法律规定的年分里抵扣利润,从而少交所得税。据传川总就是由于巨额亏损而很多年抵扣了很多税😅。但是,这是在已知亏损金额的情况下。如果不分红,则分红比例不知,亏损金额也不知,那怎么定抵扣金额呢?定多了税务局吃亏,定少了股东要造反。😅

所以你看,理论上“很有道理”的东西,拿到实际操作中就会有各种细节问题。而细节决定成败。从管理成本的角度讲,税务局只能把没有分红前的股东收益算作未实现收入。

或许你还要争辩说,税务局完全可以按照股东投资比例收税。例如审老师您占了谷歌10%的股份,谷歌今年赚了100亿,那么审老师您要按10亿的收入来缴税,没钱可以让谷歌代缴。🤔

但这种模式和增加谷歌的所得税率有何不同?与其如此麻烦,不如干脆点提高所得税率不就好了?😅 而继续这么搞下去,又何必搞股份制度?把所有企业收归国有,利润上缴,统一分配岂不是更好?呵呵,这不说着说着就成了当初苏联和中国搞过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模式?您觉得美国搞苏式模式的可能性有多大?

但现实的问题是富人不但利用不分红让税务局少收一次税,还把公司利润放在避税天堂,根本不交美国的所得税。这就不能忍了。所以美国要搞 MRT和其他乱七八糟的税,多少回笼一点税款。😁

至于间接税对穷人更不友好的问题,其实很简单。例如关税是一种间接税。川总把关税提高到25%,商家最终会把价格也提高25%,把成本转嫁给消费者。那么同样一件衣服,原价100元,现在成了125元。一个月入500的穷人,本来买了衣服可以省下400,现在就只有375了。对于穷人来说,增加25元的开销,相当于他月入的5% 。而一个月入50000的富人,虽然也多付了25元,但他能结余49875。增加25元的开销,只相当于月入的0.05% 。那么当然是穷人受到的冲击更大。

家园 你说得有道理。

前面部分较祥细的讨论了该如何从税务的角度去看待未分配收益,再次证明了你我之间有相同之处。

后面关于间接税对穷人不利,就牵强了。只要花钱,就是对穷人不利,税不税无所谓了。衣服为什么要100呢?10不好吗?0元不好吗?

间接税,你不买东西就不用交税。直接税,你不买东西也要交税。今天说穷人免税吧,比如月收入小于500刀,或者规定为500000000000000刀也是可以的,但是明天规定为5刀,也是一样行的,去到极致,就是人头税了,是人就得交税,当然可以分三六九等也行。

间接税和直接税哪个好?我的认为看屁股看情况,无所谓好坏,看实践。你看,我们又有共同点了。所以中国间接税(为主)制也是无可厚非的,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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