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如何科学地验证和推广废除死刑 -- 骨头龙
【可法是谁玩的?】
你这句话的倾向性已经很明显了。
对世界的认识是绝对变化的,但是有相对的稳定性。
我们总要立住在某个基础上,或抓住某个参照物。
对我而言,政府是基础物和参照物。
西方指责中国缺乏法治。证据是国内某些公知朝不保夕。
你说你反对法治,就该让我和国内某些公知一样朝不保夕。
你到底是同意西方对中国的指责呢,还是反对西方对中国的指责?
中国是否如西方所指责那样缺乏法治?
好的制度不是法治,而是你的大嘴巴,想到哪儿说哪儿?
对内不叫帝国主义。
你引用毛主席语录,也精确点啊😜。
我可以引用西西河著名河友小胖子之大义凛然的名言吗?
你这是”煽动官民对立的话术。“
@本嘉明
当初这个小胖子就这样批你的。除去这位孙大圣外,现在他也要煽动官民对立了。真是一个魔幻的世界。😄
想到网上改了一句话:儒以文乱法,侠才以武犯禁。
我认识一老板的亲戚,家里很有钱,就是没买新农合。然后这个高温天不幸脑溢血,医院抢救一周,每天自费上万元。如果买了新农合,大概能报销60%左右。
这事出了以后,他们那地方没买新农合的基本全去买了。
至于体制内花费大量医保资金,这已经是几十年如此了,有没有新农合都不碍着城市老爷部给老爷们花钱呢。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64530230/answer/3598090223
@鲜鱼部派克
河南省明确规定 误工时间=门诊时间+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
本交通理赔案仅仅按15天住院时间计算。
只需把党某某的医疗记录、出院医嘱、伤情鉴定等材料挂出来,就可以堵住所有人的嘴。
评论区有呼友认为后14天不计入误工时间是因为挂床。在河南省的规定中,“挂床不计入赔偿范围”仅在医疗费的说明中出现,所以应当仅影响医疗费的计算。而误工天数的说明中并没有“挂床不计入赔偿范围”等字样,因此按照这个规定挂床不影响误工天数的计算。
下面是以前的两个判例判例1:《徐某某与徐某某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1103民初2713号原告无责,被告全责。原告在事故中两处十级伤残,第一次住院133天(第二次12天),医嘱1~2年,判的误工费只算住院的这145天。事故发生时间:2015年3月20日18时许。首次住院时间: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共计住院133天。首次出院医嘱:1、休息1-2年;2、每月来院拍片复查,根据骨折愈合情况加强左下肢功能锻炼;3、左胫骨不愈合必要时需再次手术治疗;4、左膝关节僵硬必要时需行左膝关节松懈术;5、骨折愈合取出内固定物外固定物;说明出院时既有内固定物,也有外固定物。“取出内固定物”说明内固定物不是融合骨钉,而是内部钢板(或者是其它需要取出的固定物)。6、X线自己保存;7、不适随诊。第二次住院时间: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共计住院12天。伤残鉴定:2018年2月5日,许红司[2018]临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两处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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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2:《刘某与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豫1103民初1631号原告无责。原告在事故中一处十级伤残,住院32天,事故发生时间:2017年4月13日首次治疗时间: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止,共计住院治疗32天(判决书原文是2018年)。出院医嘱:1、患者不负重康复锻炼;2、每月来院复查一次X线,直至骨折完全愈合;3、根据骨折愈合情况患肢负重;4、不适随诊。(和判例1不同,无休息时间)伤残鉴定时间:2017年12月21日,漯民声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305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二次手术:2017年12月21日漯河市郾城区中医院作出关于刘某后续治疗费用的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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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对比下上述两个判例。
共同点:
1、都有 伤残鉴定、残疾赔偿、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费发票;
2、都有 医嘱“每月来院复查”,且判决书上都没有 每月复查记录;
3、都需要二次手术;
4、在判定误工费那段,都未提供有效证明。
不同点:
1、判例1两处十级伤残,判例2一处十级伤残;
2、判例1定残日在第二次住院治疗之后,判例2定残日在两次治疗之间;
3、判例1有医嘱休息1~2年,判例2没有;
4、判例1住院145天,判定误工天数为145天。判例2住院32天,判定误工天数为251天。
相关规定:
《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附录A.6 :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致残的,【应】在治疗终结后,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出院后进行鉴定,如【有内固定的】,【必须】待内固定取出【恢复后】【才能】做伤残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规定,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定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组织编写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试用指南》中【关于鉴定时机的总体要求】是: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已经符合临床一般医疗原则的治疗与必要的康复,症状已经消失或者稳定,体征达到相对固定,经评估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功能障碍符合难以继续恢复的情形。【治疗及康复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对于一般伤情,经过诊治或者治疗后的一段修养达到痊愈,那么治疗期间或者治疗后实际修养期间是误工期;对于致残的受害者来说无所谓痊愈只是伤情稳定,只有伤情稳定鉴定机构才能准确鉴定伤残等级,因此致残案件中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是最长的误工时间,只有因伤残持续性误工的才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对于持续性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而非必须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是由于定残日之后,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预期收入损失应当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给予赔偿,如拖延评残,势必会导致相关费用的重复计算,导致侵权人的赔偿义务加大,违法法律精神。
非持续性误工的应该以实际误工时间为准,即要从侵权日至定残日前一天的期间扣除中间的工作时间来确定误工时间。不过在实践中,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来进行误工期的评定。
以下是个判例:
至于误工期间,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根据其住院病案记录,李某甲早已符合鉴定时机却拖延至2021年1月才申请鉴定,致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长达1219天,远远超出《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中就此类伤情的误工期上限。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附录A.6“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之规定,故确定误工期为7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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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64097490/answer/3596766834?utm_psn=1808522308974940162
某某某
北京大学 金融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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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法官是否依法依规尽责办案,看看同行做法即可。
再次更新,结合王佳佳法官在2018年审理的(2018)豫1103民初2713号。研究其过往判例习惯。
该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二处,肇事方全责。
医嘱说明“休息1-2年”。此外根据2、3、5可得知,受害者在出院时左胫骨并未愈合。
同时,受害者腿上仍有“内固定物外固定物”,请问这种情况下,不误工依据从何而来?
王佳佳法官在受害者在出院时左胫骨并未愈合、仍有内外固定物的情况下,无视医嘱“1-2年休息时间”的建议,依然采用住院天数作为误工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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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评论一下:杀得好,可惜了党某人了。
本家大哥对国家组织那么信任?
@懒厨 兄总是说揭杆而起,不知道几万人拿着竹杆扁坦锄头类叉活埋了政府官员算不算?结寨自保又算不算?
好吧,本家大哥,你相信让我们哪个政府?搞文革哪个还是搞“改开”的哪个?
某年故前李总理说可以依靠商业保险解决医疗费用问题。两个事能扯一块去么?
医生被杀基本都源自医患矛盾,而医患矛盾的实质是一种服务与购买服务者信息、权利义务不对等下的矛盾,尤其是医疗服务早已脱离政府免费提供服务的今天,跟公权力有多少关系?
你如何得出“但肯定跟公权力长期大面积不当有关”的结论?
而你补充的回答中,更是脑补居多
当年由于外出务工人员碰到法律纠纷时屡屡求助无门,相当多地方(所有?)乡镇成立司法服务所或站,免费帮助本地外劳解决法律问题,并进行法律宣讲和指导。
不过后来撤销了,这部分人,有些考证成了正式律师,有些回归行政部门,有些就成了黑律师。
其一,司法服务站设立跟你脑补的“当年由于外出务工人员碰到法律纠纷时屡屡求助无门,相当多地方(所有?)乡镇成立司法服务所或站”无关,司法服务所或站从成立之初就是在乡镇街道一级设立的服务群众的一线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承担最基层解矛盾纠纷、法治宣传、提供法律服务咨询等职能。
其二,司法服务所或站至今仍然存在且大力发展,并扩展功能,未来还将作为即将成立的社会工作部的基础组织继续存在。
其三,从来不存在你脑补的“这部分人,有些考证成了正式律师,有些回归行政部门,有些就成了黑律师”的事。所谓的黑,黑出租车是指没有出租车拍照但提供出租服务的车辆;你脑补的黑律师顾名思义是没有律师资格有执业资质却能充当律师去法庭辩护的,你觉得这可能吗?
律师就是有律师资格有执业资质的,从来没有什么黑律师的说法,没有律师资格有执业资质的根本无法从事律师工作,哪来什么黑不黑的?
你这一个补充回复,从头到位没有一个事实,也是难为你了,不知道你编出这些来想表达什么?
西方指责中国缺少法治,我觉得大好事啊,我本来就反对法治,我本来就主张要对公知进行迫害。
你都把我的观点列出来了,怎么还把自己绕糊涂了?我希望西方向中国学习,建立中央集权的先进制度,而不是胡扯什么法治。
凡是能够保护像你这样的人的制度,一定是很坏的制度,我都反对。这里我对你没有个人恩怨,而是我以前指出的,你永远站在历史反动的一边,哪边反动你站哪边,从大麻,卖淫,殖民主义,台独,废死,再到俄乌以巴,无一例外。像你这样的人,本来应该是历史要淘汰的对象,所以保护你的制度,也一起要被消灭。
也就只会人身攻击加谩骂这样最低能的伎俩了
我要是你,要点脸的话早就闭嘴删id走人了,毕竟丢不起这脸
哦,忘了一个事,你还有个本事就是不停用囧来显示自己的无能。
河里评人菜瘾大脸皮厚,你能排前十
就是党某没有申请司法鉴定,非专业人员,没有经历过交通事故,多数人不知道还有司法鉴定。可能是援助律师没提醒,只给算了赔偿额。
机动车肇事案件,计算赔偿范围和金额的法律依据是事故责任认定书、医学诊断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医学诊断书是计算在医院、牙所等医疗机构修治费用依据,而误工费、营养费、陪护费等治疗外费用,最用力依据就是司法鉴定意见书。
王法官无视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越俎代庖,直接下场武断指定误工费等治疗外费用。客观上偏袒被告方,也将原被告之间矛盾转换成法官个人与原告矛盾。原告没有攻击被告,概因法官的倾向性太明显了。司法解释鼓励肇事方多赔偿受伤者,争取谅解,减少戾气。
多数轻微机动车肇事案,最后都是经济纠纷案,一个想少赔偿,一个想多报销。本案被告方全责,承担司法鉴定费(500元左右)和全部医疗费用。枉法官没有调解,身穿法袍,无所敬畏,指定的赔偿金额甚至低于被告同意的赔偿额,很难让原告信服。
也因为此案判决结果出乎常人认知,官方也勉为其难,最高法各种抚慰,却迟迟未见追认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