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客熙熙

主题:最高检雄文《那个如春风一般的女法官走了》 -- 大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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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网上吹牛,别当真

很多东西都是道听途说,

出于虚荣装在自己身上,方便加深阅读体验。😜

我将士们,我以洛水起誓,我对铁手绝无二心!

——大G.懿

匿名 “法”与“哲”

您说方父是明“哲”保身,而不是群众观点。这里在转述方平曾写过的另一件事,也是涉及交通事件。那好像也是90年代,武汉市工人大下岗时期,很多困难的下岗工人家庭,靠“麻木”(也就是人力三轮车)谋生。

有一次朱棺材来视察,看到了满大街的麻木,说了一句,“武汉是中国最大的县城“。在场的市领导们大受刺激,立即出台了严格的“禁麻令”,取缔麻木。

结果有一天,一位下岗职工的麻木被交警收缴,按相关法规,如果想领回麻木车,得到交警队缴纳罚款400块人民币。于是,该下岗职工拎着一瓶煤油,到交警队自焚。

方父去处理的现场(当事人全身重度烧伤)。方平说,其父回家后,难受得吃不下,连夜给上级领导写信,建议立即停止执行”取缔麻木“的相关法规 -- 给相关从业人员“留一条生路”。而武汉市领导立刻取消了“禁麻令”。

这个事当中,武汉市出台相关法规,交警依规办事,都是法制。那么,您认为方父为什么还要写信给上级,建议上级取消刚出台的法规呢?-- 这也是方父明哲保身嘛?

这件事,与前面赔付出租车司机,相似之处,是深知百姓谋生艰难,为底层群众留一条生路,所以在职权范围内,宁可“公家吃一点亏”,甚至要求“停止一些相关法规”。

您最后提到了“法制” -- 这是关键点。本楼讨论的命案,不也是因为“法制”及执行的具体状况,而引发的悲剧嘛。

您提出的观点,其实引发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法”与“哲”。张春桥文革前曾有一篇文章《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那是他引起毛主席的起点之一。主席本人也说过:“我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法制不法制,一得看是代表谁的利益出台的法,二得看具体是屁股坐在何处在执行法 -- 这两点,都属于“哲”:即政权(包括法制)的人民属性、干部执行法规时有无群众观念。

家园 看得我都想众筹给你找律师

和这帮不拴绳的狗奴死磕到底。

家园 您混淆了法律与规定

而武汉市领导立刻取消了“禁麻令”。

这个事当中,武汉市出台相关法规,交警依规办事,都是法制。

这里面的“禁麻令”,绝非什么法规,当然更不是法律。说白了就是武汉某些领导的拍脑袋决定而已。

为保障本市城区道路畅通,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按照取缔无证、规范有证的原则,现就加强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板车等车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板车和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在本市江岸、江汉、乔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道路上行驶。

  二、人力三轮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其他规定,不得将车辆和牌证擅自转让他人。

  无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驾驶证人员,禁止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三、从事人力三轮车营业运输的,必须分别领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牌证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方准营运。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娱乐场所等主要公共场所门前和繁华街道停放车辆。

  四、自用人力三轮车上路行驶时,必须悬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证。禁止从事营运活动。

  五、禁止外来暂住人口利用人力三轮车或两轮、三轮摩托车从事营运活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城区生产、拼装、销售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

  七、本市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区和黄陂、新洲县所在城关镇(街)比照本通告规定执行。辖区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牌证,不准跨区、县行驶。确因运输蔬菜需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道路通行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八、禁止悬挂外地牌照的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城区道路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九、违反本通告第一、二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武汉市公安交通巡警巡察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人力三轮车和货运机动车管理的通告》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车辆牌证,并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人力三轮车和货运机动车管理的通告》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武汉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以及其他规定,吊销其暂住证,并可按规定会同民政部门予以收容遣送。

  违反本通告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通告第七、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凡本市城区居民拥有无牌照和行驶证人力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板车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997年9月1日之前,应将无牌证车辆自行处理或上交指定回收地点。

  十一、本通告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公安交通、交通运输、财政、工商等部门和残联、物资回收等单位负责实施。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这是97年的“禁麻令”,一纸通告包含了数条处罚规定,所谓的依据都是自说自话,其实都做不了依据。这样的通告被撤销,其实是个必然的结果。

时隔五年后,武汉又出台了“禁麻令”,这次更温和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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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如此,依然吸引了全国的眼球,即使有肯定,依然是被质疑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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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2014年,则又来了一次“禁麻令”,这次换成了公安交管部门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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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交管部门昨日宣布,本月20日起,在三环线内和2个经济开发区内,全天禁止7类非机动车上路行驶。

交管部门介绍,这7类车是:人力三轮车、人力板车、电动板车、电动滑板车、自平衡电动车、畜力车、其他改装的非机动车。民警表示,人力三轮车等工具已不适应现代快速的交通,而新兴的电动滑板车则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为提高通行效率,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出台这项规定。

具体禁行的区域是:三环线(含)区域范围内的道路;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环线—东风大道—车城西路—车城南路—沌口路—长江路—三环线)合围区域范围内道路(含列名道路);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三环线—光谷大道—滨湖路—汤逊湖北路—民族大道—三环线)合围区域范围内道路上(含列名道路)。

12月20日起,在以上区域道路上,交警发现这7类车将进行处罚,视情节罚款20元—50元。

一个人力三轮车市区禁行的事,武汉的规定十几年都在如烙大饼一样翻来覆去,其根本原因就是不依法办事而已,因为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是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律效力都不同。

法制不法制,一得看是代表谁的利益出台的法,二得看具体是屁股坐在何处在执行法 -- 这两点,都属于“哲”:即政权(包括法制)的人民属性、干部执行法规时有无群众观念。

这两点,在真正的严格依法进行情况下,根本不是问题,因为只要宪法不变,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所以根本出台不了违宪的法律,也就是不存在“代表谁的利益出台的法”这个问题;同样,也不会出现“屁股坐在何处在执行法”。出现这两种情况的根本,就是有法不依了。

家园 没人关心证据、推理的逻辑性,他们象美国人骂中国一样出自潜意识

(和自小灌输、媒体灌输),很好骗。

当年文革:文化大革命好,就是好来就是好。

现在美国:中俄是坏蛋,美国英国以色列是好人。

四条腿是好汉,两条腿更是好汉。

你们就是绵羊。

家园 您还真是个糊涂蛋。立即亲自证明自己是糊涂蛋。

一、方父在“禁麻令”上是群众路线,在倒赔出租车上是明哲保身老到,很难理解吗?

二、【在职权范围内,宁可“公家吃一点亏”】,中国有个大家拿,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怎么垮的?

像你这样,是否不愿意“拿公家”的人就该吃亏,或者在鼓励大家拿?

三、【本楼讨论的命案,不也是因为“法制”及执行的具体状况,而引发的悲剧嘛】——你是拿这个来反对法制吗?这不是理由。

四、主席本人还说过(1958年8月24日在北戴河发表谈话):“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成。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有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4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我们每次的决议都是法,开一个会也是一个法。”

“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个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

刘少奇也说:'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看来实际上靠人,法律只能做办事参考。党的决议就是法。'

——你是想反对法制吗?

五、【法制不法制,一得看是代表谁的利益出台的法,二得看具体是屁股坐在何处在执行法】——这话谁都会说,封建社会还 民为贵、罪己诏呢;资本主义更是人权法案——你喊喊就“代表人民的利益出台的法,屁股坐在人民处在执行法”了?

喊为人民,喊为人民而不要法制,你在忽悠谁?

家园 常识:当事人达成调解则调解书结案,不会再行判决。诸位智商堪忧

常识:当事人达成调解则调解书结案(法官巴不得当事人达成调解),不会再行判决。

既然此案是判决,说明调解未达成。所谓保险公司愿赔12000法官强行判9000是个弱智谎言。——你们真好骗。

当年64死多少人,我寻找多年,最终发现原来袁木最接近事实。高新:“六四”开枪,军民伤亡知多少

如果你没有第一时间分辨出谣言的能力,请相信共产党的发言:

8月12日,郾城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王佳佳法官依法办案惨遭杀害情况的通报,全文如下:

2024年8月7日傍晚,我院立案庭副庭长、一级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党某某行凶报复,不幸遇害。

据漯河市郾城区公安机关侦查,2024年8月7日18时26分,公安机关接报,某小区地下停车场负二层电梯口处有人被刺伤,公安机关立即赶赴现场,发现我院王佳佳法官颈部被刀割伤,已无生命体征。经查看相关录像,行凶者系王佳佳法官所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原告党某某(男,50岁,漯河市郾城区居民,未婚)。2024年8月8日3时许,公安机关在党某某家中将其抓获,被抓获时党某某已畏罪服毒,处于昏迷状态,经送医治疗已无生命危险。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经上级法院组织对党某某起诉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行评查,该案审理和判决情况是:

2024年4月4日,党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购于2021年,价格1800元)与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轻度碰撞,造成党某某左踝关节处、左腕关节处轻微损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责,党某某无责任。因双方和解未成,2024年7月4日,党某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8832.93元,经党某某申请,当地司法局为其指定了援助律师。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办,经公开开庭审理,根据党某某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损失范围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于7月23日判令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党某某各项损失9384.89元。

判决后,党某某对王佳佳法官未全部支持其诉讼请求心生不满,未通过法定程序寻求解决,于8月7日18点左右持凶器进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区地下车库伺机作案,实施上述犯罪行为。

王佳佳法官,女,37岁,中共党员,于2011年9月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进入我院工作,先后在政治处、民事审判庭等部门工作,2021年12月任立案庭副庭长,2022年3月起在立案庭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工作,2023年审结428件案件,今年至遇害前已审结271件案件。参加工作以来,王佳佳法官勤勉敬业,公正司法,荣立“个人三等功”,获得“郾城区先进政法干警”“先进个人”“十佳办案能手”等荣誉。

我们对王佳佳法官的不幸遇害表示沉痛哀悼和无比痛惜,对其家属表示深切慰问,对杀害办案法官的犯罪行为表示极大愤慨和强烈谴责。我院干警将化悲痛为力量,更加勤勉工作,恪尽职守,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医嘱仅开具1盒口服止痛胶囊和3盒外用消痛贴膏,结合交警部门认定党某某伤势轻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对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财产损失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就王佳佳事件,西西河诸君的思辨能力,差知乎远矣。

如何才能理性?

怀疑、正反怀疑、查找资料;再怀疑、正反怀疑、再查找资料......,如是反复——理性的不二法门。

通宝推:孟词宗,淡淡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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