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战争绞肉机里的好军官&我军的两种传统&光荣弹 -- 造船厂
有一点你说的对,这个一方对待被俘的态度当然是与对方是否善待俘虏有关。 不过人家被俘了,受过苦,也回来了,却说“白发一颗光荣弹了”,“给部队丢脸”,这就是我们自己对待俘虏的态度问题了。
“成功往往在于再坚持一下的努力之中”,确实如此,不过有经验的指挥官还是会有基本的判断的,无论如何努力都不可能出现转机的情况,虽然罕见,但是不可避免的还是会有, 承认确实会有这种情况出现,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很多人是根本不承认这种情况的存在, 这现实么?
承认有这种情况,允许这种情况的实现,是不是会导致军队士兵不尽力呢? 我觉得即使有,也只会是极少数。 除非万不得已,谁会轻易向上级提不打了? 外军可以不经上级允许“合法”放弃战斗的场合,也是很严格的,必须的条件就是失去指挥系统,这时自然只能自己判断。我军即便不承认有可以“合法放弃战斗”的情形,在这种混乱的情况下,事实上很多人还是会放弃战斗的,比如朝鲜战场上“分散突围”以后。 这种必然会出现的情况,一种是承认事实,承认普通士兵此时可以放弃战斗,不认为这是被叛,仍旧有完整的尊严和人格,还要求士兵继续保守作为战俘的底线,另一种是不承认这是事实, 结果2/3的士兵选择不回来(虽然有美军做的手脚,但是也有很多人觉得反正已经被俘,已经失去了所有的尊严和人格,以及怕回来被歧视,迫害的心理吧), 哪种方式更明智呢?
不承认这种情况,在我看来,有点不承认“皇帝没穿衣服”的感觉。
而且,无论哪支军队,都不可能对俘虏太好的,无论是军官,个人,只要有逃脱的可能, 谁也不愿被俘,其次,生存下来的个人,还是有逃脱的可能,双方交换俘虏后,还有第二次机会和以后为社会作贡献的机会。 一是当时基本没有任何机会,一是后来仍有可能的机会。 权衡其中的利弊,外军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不会降低军队的士气和战斗精神的。
有人拿伊拉客美军作例子,我觉得是不合适的,这是由战争的性质决定的,非本土作战,名不正言不顺,国内还那么多反战的。 看美军的历史,从其经历的最“残酷”的南北战争,到关系国运的“二战”,甚至作为我们对手的朝鲜战争,他们的军官士兵,一样表现出非凡的勇气,也同样出现过类似“黄继光”这样的军人。
楼主所用离子欠妥当。
而且关于俘虏问题,朝鲜战争还是不一样。那是所谓的志愿军,从法律上讲属于民间武装,民兵一类的。也就是跟现在的游击队一样。既然不是正式军人,要求战俘待遇时是说不通的。
而且日本人的自杀飞机,自杀鱼雷,属于自杀攻击。这可以说是没给操作者选择的机会。然而敢死队是各国军队都使用过的。其性质跟自杀飞机有本质区别。拿掉跳伞弹射火药也属于敢死队性质。因为其任务并不要求操作者与地方同归于尽或者有去无回。
当然 敌人承认不承认是另一回事了
而且 光荣弹的出现
应该也有惨痛的历史教训的作用
在日本 美国 国民党的战俘营里面 估计不知有多少人后悔当年自己手中少了一颗光荣弹
等到这些经验汇总起来
就产生了这种中国特色的必需品
再说了 光荣弹在自己手里 是否使用它 还不是个人自己的选择
(别忘了 朝鲜的李奇微也是随身带着这玩艺的 而且为了保险 它带的是双份的)
那里面大多数是美国佬 台湾特务搞得手脚
你可以看看选择回来的那些士兵需要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就知道了
你的一个误区就在于把文革时期 左倾路线时期的特例作为了普遍现象
歧视归来的战俘却不是特例,至今如此.
而且 几千年的传统能是那末好改变的
这是由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三公约规定的
http://www.icrc.org/Web/chi/sitechi0.nsf/html/gc3
(甲)有一为其部下负责之人统率;
(乙)备有可从远处识别之固定的特殊标志;
(丙)公开携带武器;
(丁)遵守战争法规及惯例进行战斗。
但是决不是让飞行员做有去无回的自杀飞行。
而且事实上U2大体上还是安全的。
二战后期的盟军对德国大轰炸的轰炸机战损率极高。当时的标准是只要一个机组满35次任务就可以休假。很少有机组能够达到这个指标。但是,即使如此,订立这个指标,和日军的自杀飞机仍然有本质的不同。
(二)非正规军
按照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第一条的规定,不但正规军。非正规军,如民兵和义勇军,具备以下条件者,也享有战争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这些条件是:
1。有为部下承担责任者为之指挥
2。使用由远方可以辨认的,确定的徽章
3。公开携带武器
4。遵守战争法规惯例。
《公约》还规定:”“未被占领之地方的人民,当敌方接近时,来不及遵照第一条之规定而编制,自操武器以抵抗侵入之敌军,其能按照战斗法规惯例者,以交战者相待。”
1949年(注意时间)日内瓦改善伤病员待遇公约和战俘公约扩大了合法战斗员的范围,公约规定:只要合乎前述的的海牙公约所规定的四个条件,“冲突一方所属之其他民兵以及其他志愿部队成员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之在其本国领土内活动者,即使此项领土以被占领,也受到公约的保护。
敢死队是让队员出发前就知道了行动的危险性,尽管也许没有选择权,但至少知情权是保留的。但是U2上没有弹射器却是没有告诉飞行员的,所以飞行员连知情权都没有。
区别就是行动执行者是否对于可能的危险有了基本的了解和心理准备,以及有机会作出必要的物质准备(比如敢死队可能会选择多带弹药等等)。
打个比方,战前紧急排雷伤亡可能会很大,因为压力很重。但是排雷工兵对此心知肚明,所以这还算是合理的任务。而要是上级明知道那里有雷区,却出于一些目的而不告诉冲锋部队,以致于部队在进攻时遭遇没有必要的伤亡,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中国打下过五架台湾的U2,俘虏了其中两个驾驶员。没有弹射椅这两人是怎么活下来的?其中有一人中国方面还明确说过他弹射时受伤,中国给他治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