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河里对许霆案感兴趣的人,还是好好想一想冷眼的这篇文章 -- 起于青萍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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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这个例子倒也合适
那两位坚持给许霆作无罪辩护的律师在法庭上就认为许霆是“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可见--
首先,他们不得不承认许霆有主观上的恶意;
其次,他们也不得不承认许霆所谓“用自己的卡,自己的密码取钱”是“形式”。既然是“形式”,那么当然要追问“行为”的实质。
剥开“形式”的表象,就可以明白无误地看到,许霆的行为“实质”,就是在银行不曾觉察的情况下(事实上许霆也自认为银行没有觉察),通过自己积极主动的行为,利用银行设备的故障,分170次取得了明知不属于其自己所有的17万元钱款。
可笑的是,这两位律师明知是“形式”,却不允许检察院和法院去追问“形式”掩盖下的“实质”,岂不是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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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都是符合“盗窃罪”的要件的 laska 字0 2008-03-10 09:35:05
🙂主观意识是肯定要加以考虑的 yhz 字528 2008-03-08 09:57:28
🙂这个例子倒也合适 冷眼 字719 2008-03-09 22:21:56
🙂关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不敢苟同 laska 字999 2008-03-09 23:27:23
🙂看来你没有明白我的意思 1 冷眼 字910 2008-03-10 00:44:10
🙂继续 laska 字1188 2008-03-10 08:19:03
🙂恐怕不是我没明白你的意思,而是你误解了“合理预见” laska 字1355 2008-03-10 07: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