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河里对许霆案感兴趣的人,还是好好想一想冷眼的这篇文章 -- 起于青萍之末
首先我想问你一个问题,你对不当得利究竟是如何理解的?按照你的看法,绝大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准确的说,是恶意不当得利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所有拣到钱包没有上交的人都是罪犯,因为他们非法持有不属于自己的财物,由于他们有恶意,他们的行为也是非法行为。
在许霆案里,人人理应知道的事实是:
1、他持有的是借记卡,因此卡里拥有的是自己的钱
2、他是严格按照银行操作流程进行,因此取出的是自己的钱
他应该知道银行的ATM出错、他应该知道他卡里没有那么多钱之类的情况则属于特殊情况,这一问题是由银行的过错造成的,虽然受益人是他,但并不因此就成为罪犯。
事实上,我认为他根本无需自证其罪,他对自己行为的证词也只是说明他是恶意不当得利而已。
我们的分别在于我们在研究具体行为的合法性的时候并不考虑具体的主观意志。许霆操作ATM机时手续是绝对合法的就是无过错的了,“合法行为”+“恶意”并不等于“非法行为”,相应的“混各危险化学品”本身就是非法行为,在此基础上会就主观意志情况确定责任是重是轻。也就是说,先确定行为本身的责任,再查主观意志。难道如果证明你主观没有恶意就可以不追究你的责任?(注意这与先定责任再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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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你没有明白我的意思 1 冷眼 字910 2008-03-10 00:44:10
🙂继续 laska 字1188 2008-03-10 08:19:03
🙂恐怕不是我没明白你的意思,而是你误解了“合理预见” laska 字1355 2008-03-10 07:09:03
🙂合法行为加上恶意并不是非法行为
🙂谁告诉你漂白粉和洁厕灵是危险化学品了? yhz 字427 2008-03-11 01:12:20
🙂另外,我觉得你的一些想法也很有意思 laska 字407 2008-03-11 00:55:18
🙂看来你还没明白? laska 字2856 2008-03-11 00:46:03
🙂按照你的方法推演一下 yhz 字730 2008-03-10 04:2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