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最高法院副院长开了个极为恶劣的先例 -- 夕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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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二)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很显然,这次姜兴长对“许霆案”的评论,违反了“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的规定,因为接受媒体采访并不是“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
现在我们还没等到许霆的最终判决,不过可以预见的是,如果广州中院还是没有改变许霆的定罪量刑,许霆家一定会把这个案子一直上诉到最高院,他们心中会很坦然:不是最高院的副院长都说我的案子量刑明显过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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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当真 伤痛的快乐 字132 2008-03-11 21:46:08
🙂呵呵,这不是个人影响判决,而是 天火 字34 2008-03-11 18:34:45
🙂同意这个看法。 njyd 字636 2008-03-12 01:40:05
🙂如果许的律师将高院副院长的评论拿道法庭上辩护怎么办?
🙂刚才是针对两位讼棍说的,对于质问本身 天火 字533 2008-03-11 20:47:59
🙂想起领导们常用的批示语 按照法律办 q42474112 字43 2008-03-12 01:49:06
🙂那就让两位讼棍玩去 天火 字90 2008-03-11 19:4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