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我认为许霆案是不当得利 -- 冷眼
被告的大律师强调银行通过ATM来实现对被告取款要求的同意,他的论据是ATM实际上受到银行授权,在其预先设定的程序下,吐出200澳币,所以这个200澳币的拥有权(the property in the money)在银行的同意之下转到被告。进行庭审的是5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认为这是一个有趣论点,但是一致反对:
怀着尊敬的态度,我们觉得没有可能接受这些论点。事实上银行所设定的程序起到方便被告使用银行卡进行欺诈,但这并不等于银行同意一个已经没有户口的人使用银行卡进行取款…这个机器事实上不能具有银行的同意,法律上没有根据认为这个机器被认为可以像一个人带有授权进行决定和同意。正确引出的观点应该是,只有在存户还拥有户口的情况下,银行容许每一个持卡人在周末使用银行卡并提供卡上正确的个人密码的时候可以取得最多200元澳币,要说银行容许一个已经取消户口的持卡人进行取款,那是不真实的,这种观点得到持卡使用条款支持,(所以)没有必要去考虑如果此卡人仍然具有户口但是没有足够的余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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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我认为许霆案是不当得利 5 冷眼 字2968 2008-03-06 23:31:58
🙂对行为的判定 冷眼 字2099 2008-03-13 22:37:02
🙂或许您应该先回答以下问题 laska 字800 2008-03-13 22:45:22
🙂看看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对ATM取款的司法解释
🙂这个和许霆案还是有不少不同的吧 2 糯米园子 字1994 2008-03-12 14:31:28
🙂花一个!我也持同样的看法 起于青萍之末 字143 2008-03-12 17:26:26
🙂会 laska 字518 2008-03-13 08:06:17
🙂用类比的方法来言说法律概念不是一个好习惯。。。 起于青萍之末 字326 2008-03-13 2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