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我认为许霆案是不当得利 -- 冷眼
行为的判定
我在之前的观点里,把法律事实分为主观、行为和结果,认为在判定许霆的行为时,不应将主观及结果加进去,从而认为许霆的行为是合法的,在此基础上,再加上主观和结果,认定他是恶意不当得利的行为。
然而我的关于“行为中不应该加入主观”的观点不知道为何变成了“不能证明恶意就是无罪”了,这种说法正是与我的观点相违背的,因为这样就是在行为中加入主观因素。还是直接拿一个对方的例子吧。比较说,我工作中能接触到机密文件,我“无意中”、或者是“不能证明有意”的情况下,把机密文件拷入我的个人电脑带出去了,据说按照“不能证明恶意就是无罪”的“无敌说法”,既然你不能证明我是“故意”,我拷文件的过程又是正常的,那么我就是无罪的了。这样的说法当然是很荒唐的,我也这么认为,这里并不会因为不能证明我是“有意”而认为我无罪,是的,十分正确,那么既然如此
为什么要在我的行为里考虑我是否有主观故意呢?
既然我无意也是罪、有意也是罪,那也就是说主观在这里不能用来说明行为的性质,那就是说:主观不应该加入到行为的说明。
之所以这里行为是违法的,就象很多人已经提到的,就是行为本身违反了法律规章的规定,这里关键是行为认定要清楚,我的行为并不是“拷文件”,而是“将机密文件带出”,肯定是违反了保密的规定的,所以行为是非法的,注意这里的规定应该是“未经批准,将机密文件带出”而不是“以故意泄露机密为目的,未经批准将机密文件带出”,也就是说这个规定,只管你的行为,不管你的主观,这样才有可操作性。在确认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再根据主观及后果作出“违法行为”的处罚,然而在行为不违法的情况下,则要根据主观和后果作出“不当行为”的处罚。
行为本身是否违法,都是法律所规定的,一般来说,某种行为本身非常可能带来不良后果,就会被法律规章禁止,比如说将危害化学品混合是危险的,所以规定禁止你这么做;将机密未经批准带出是危险的,所以规定禁止你这么做;随便开车门是非常危险的,所以规定要求你在开车门时应该谨慎,这个地方“谨慎”好像是个主观词,但是仍然是可以由具体行为事实推出来的,比如说你或者行人的速度、位置。
而“在ATM机上按规定流程取款”是个合法行为,并没有法律禁止这一点,所以许霆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在排除主观和后果的情况下进一步讨论比如说,是不是“在坏了的ATM机上取款”?但是就算是这样,第一、我也没听说有“不准在坏ATM上取款”的规定,第二、如何认定ATM机坏了也是个问题,作为取款人是否有责任去认定ATM机是否是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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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我认为许霆案是不当得利 5 冷眼 字2968 2008-03-06 23:31:58
🙂对行为的判定
🙂或许您应该先回答以下问题 laska 字800 2008-03-13 22:45:22
🙂看看澳大利亚最高法院对ATM取款的司法解释 夕曦 字1509 2008-03-12 05:02:52
🙂这个和许霆案还是有不少不同的吧 2 糯米园子 字1994 2008-03-12 14:31:28
🙂花一个!我也持同样的看法 起于青萍之末 字143 2008-03-12 17:26:26
🙂会 laska 字518 2008-03-13 08:06:17
🙂用类比的方法来言说法律概念不是一个好习惯。。。 起于青萍之末 字326 2008-03-13 20: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