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最高法院副院长开了个极为恶劣的先例 -- 夕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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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 呵呵,你误会了
我谈的是高院副院长的评论方式有问题。
你谈的是仅仅因为许霆案具体一个案件的量刑为法律认可但公众不能接受就改变“盗窃金融机构”的法律概念。这是典型的rule by law。需要干什么了,就弄出个新的或改变现有法律。象你说的,这么做“非常痛苦”。纯粹是自找的,还会在今后引起更多的问题。
至少有一个概念我和你的认识是不同的:我认为法律是不能变通的。
这是尊重法律的基础。这和尊重权威是相同的。如果你尊重一个权威,象皇帝、老板或专家,权威是不能变通的,你只能向权威妥协。法治最基本的就是尊重法律的权威,无威不治。所以法律是不能变通的。在许霆案中,公众应向法律妥协,而不是要求法律变通。如果公众对法律不满,可以修改法律,但也只能用于以后的案件,而不是许霆案。从法治讲,许霆案公众只能向法律地头。如果思想上不尊重法律的权威,就不用再在口头上谈法治社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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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更愿意将之看作是一种策略 laska 字1618 2008-03-12 05:54:02
🙂用“非法律”的策略来侵犯法律的权威? 夕曦 字108 2008-03-12 06:03:20
🙂呵呵,你误会了 laska 字530 2008-03-12 06:14:01
🙂我们讨论的不是一件事,而是两件事
🙂你也要考虑国情啊 qianji 字330 2008-03-12 06:56:00
🙂我总是愿意多从几个角度看问题 夕曦 字270 2008-03-12 07:31:47
🙂其实我是完全赞同你的,在“理想”的层面上 laska 字114 2008-03-12 06:53:52
🙂人不能让尿憋死 1 夕曦 字716 2008-03-12 07:1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