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从许霆案看银行与储户的关系 -- 冷眼
因为有人提到在许案中银行是弱者,我想起我在看许案在“一虎一行谈”讨论时的一些想法,一并提出来讨论一下。
我是坚信许霆的行为不是盗窃,而是不当得利的行为。这里先不讨论这个问题,如果他的行为是盗窃,那是怎样判呢?
如果是盗窃的话,那很容易就引申为盗窃金融机构罪,因为ATM机当然是金融机构的一个延伸,在这一点上也是有一些争议,不过总的来说在这一方面的分歧并不强烈。
如果是盗窃金融机构罪的话,那许霆的判罚就是很正确的了,他完全符合法律中“金额特别巨大”的条款,最轻也是无期。当然大家都觉得这个法律的金额条款定得过于苛刻了,但是法律就是如此,既然没有修改,那就只能照此执行。很多人总想着在盗窃金融机罪的基础上再给予什么减轻的判罚,在操作上都很有问题。
我特别注意到的其实是“一虎一行谈”中认为有罪一方专家的一个说法,就是为什么盗窃金融机构罪为什么定得这么重,他们指出,这是因为金融机构里保存的是人民群众的钱,受到侵害时会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加重处罚。这个说法看起来是很有道理的,但是我仔细想想,觉得很有问题。
这个立法的核心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是钱,那么就是说对于侵害人民群众的钱的行为要加重处罚,这很好,但是对银行里的钱是否只有盗窃、抢劫才会造成损害呢?
显然不是的,银行机构经常发生的疏漏、错误以至于贪污等等行为都会对银行资金-也就是人民群众的钱造成损害,但是并没有看见对于这方面有加重处罚。就象在现场举出的一串贪污判罚的名单一样,至于日常工作中因为种种原因给用户造成的不便与损失,更是不胜枚举。但是并没有任何加重的处罚(如果不是处罚太轻的话)
也就是说,在现实中,对人民群众的钱的保护变成的对金融机构本身的保护,这种保护,使得银行与群众之间的关系不对等。我想这就是大家对银行十分不满的原因了。
至于说到在这个案子里银行是“弱者”,这实在是十分搞笑的,实际上是把“受害者”和“弱者”搞混了。“强者”和“弱者”不是说谁受害,而是表现为关系不对等,比如说“强者”损害了“弱者”,不负什么责任或者负责很轻,但是“弱者”相似的损害了“强者”,则会承担加重的责任。在这个案子里,许霆可能受到的处罚更加显示了银行的“强者”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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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许霆案看银行与储户的关系
😅其实只需常识就能看清本案的结症所在 公鲨 字36 2008-03-13 01:27:28
🙂请注意 laska 字152 2008-03-12 21:53:34
🙂呵,老兄就事论事值得肯定,不过却忽视了一些问题 1 木头 字611 2008-03-15 07:52:35
🙂你说的很好,但你所提及的问题却并非被我所忽视 1 laska 字848 2008-03-15 11:12:01
🙂确实很多事都是消费者/客户不对 1 木头 字683 2008-03-15 20:06:28
🙂从技术上,他就是个贼,而且是笨贼 jack 字0 2008-03-12 21:5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