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从许霆案看银行与储户的关系 -- 冷眼
因为有人提到在许案中银行是弱者,我想起我在看许案在“一虎一行谈”讨论时的一些想法,一并提出来讨论一下。
我是坚信许霆的行为不是盗窃,而是不当得利的行为。这里先不讨论这个问题,如果他的行为是盗窃,那是怎样判呢?
如果是盗窃的话,那很容易就引申为盗窃金融机构罪,因为ATM机当然是金融机构的一个延伸,在这一点上也是有一些争议,不过总的来说在这一方面的分歧并不强烈。
如果是盗窃金融机构罪的话,那许霆的判罚就是很正确的了,他完全符合法律中“金额特别巨大”的条款,最轻也是无期。当然大家都觉得这个法律的金额条款定得过于苛刻了,但是法律就是如此,既然没有修改,那就只能照此执行。很多人总想着在盗窃金融机罪的基础上再给予什么减轻的判罚,在操作上都很有问题。
我特别注意到的其实是“一虎一行谈”中认为有罪一方专家的一个说法,就是为什么盗窃金融机构罪为什么定得这么重,他们指出,这是因为金融机构里保存的是人民群众的钱,受到侵害时会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利益,所以加重处罚。这个说法看起来是很有道理的,但是我仔细想想,觉得很有问题。
这个立法的核心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是钱,那么就是说对于侵害人民群众的钱的行为要加重处罚,这很好,但是对银行里的钱是否只有盗窃、抢劫才会造成损害呢?
显然不是的,银行机构经常发生的疏漏、错误以至于贪污等等行为都会对银行资金-也就是人民群众的钱造成损害,但是并没有看见对于这方面有加重处罚。就象在现场举出的一串贪污判罚的名单一样,至于日常工作中因为种种原因给用户造成的不便与损失,更是不胜枚举。但是并没有任何加重的处罚(如果不是处罚太轻的话)
也就是说,在现实中,对人民群众的钱的保护变成的对金融机构本身的保护,这种保护,使得银行与群众之间的关系不对等。我想这就是大家对银行十分不满的原因了。
至于说到在这个案子里银行是“弱者”,这实在是十分搞笑的,实际上是把“受害者”和“弱者”搞混了。“强者”和“弱者”不是说谁受害,而是表现为关系不对等,比如说“强者”损害了“弱者”,不负什么责任或者负责很轻,但是“弱者”相似的损害了“强者”,则会承担加重的责任。在这个案子里,许霆可能受到的处罚更加显示了银行的“强者”地位。
在[SIZE=3]本案[/SIZE]里,说银行是“弱者”,并不在于银行是受害者,而在于银行受害却被塑造成了对许霆实施“引诱”和“迫害”的“加害者”。
http://www.talkcc.net/thread/1476081
忽视了舆论对银行、对一审判决的批判是由银行长期的劣质服务以及根据落后法律所判定的离谱的无期而导致的逆反。
这一点,老兄忽视了,而反方也没有表达清楚。双方都陷入了一个怪圈。
银行对于普通民众来讲一直都是强者,即使在本案中,银行被舆论批评也不能更改其强者的地位,就像我们批评政府也不能改变政府的强者地位一样。
如果仅仅根据现有法律就事论事的话,我觉得并不妥当。我们应该讨论的不应该在许霆身上纠缠,是不当得利还是盗窃罪又能怎样呢,没什么意义。我们应该延伸到法律的合理性以及更大的制度、体系层面的问题去讨论。
如果当初孙志刚事件也是这种讨论方式的话,那么可以肯定,现在收容遣返制度仍然会存在。
我不否认很多事情不能局限在一个领域,但首先要就事论事,否则,任何事情都可以无限发挥,这样这个世界就乱套了。只有先“就事论事”地把一件具体的事情搞清楚了,才有可能对与之相关联的方面进行检讨和反思。
晚了,不高兴多写了,言未尽,待有闲时看是否再补点上来,花一个,表达部分赞同。
对了,另外,关于银行“长期劣质服务”的问题,我个人是有保留的。我不否认银行的服务工作确实还有许多欠缺有待改进,但我仍然对“长期劣质服务”保留。
我受过银行的气,也得到过银行让我感动的服务。我认为不能因为我得到过银行不错的服务,就将之视为十全十美,但我也同样不赞同因为银行存在一些问题,就将之视为“长期劣质服务”的代名词,甚至将之无限放大。我不认为有些人主张的“只有判许霆无罪,才能让银行得到教训”的观点是理性和正确的。
此外,由于工作的关系,我和我所在城市的几乎所有的中资银行都打过交道,见多了银行与客户的纠纷。其中不乏毫无疑问错在银行的,更多的。。。。。呵呵。
天天315,激进“维权”,这个我也看过不少,也有切身体会。但是总的来说,消费者不会对银行造成什么本质上的损失,而银行却可以轻易的为消费者制造麻烦。我经历过一次ATM吞钱,两次POS吞钱。我的一个同事在ATM取款1000,有500是假币,但却没有任何办法。以前在新闻中看见这种事情,还半信半疑,现在就发生在眼前,不由你不信了。中国的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我看来就是恶性循环,总体环境不好。至于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个是说不清的。
至于许霆,我的意见是没必要继续讨论下去了。其实用八个字就可以:不义之财,责任各半。二审一定会修改无期判决,这就可以了。在他身上废那么多口舌有意义么?
这个事件应该成为讨论银行服务、安全体系、理性维权以及修改落后法律甚至是法制/法治的契机/引子,而不应该成为讨论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