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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这次地震,请大家冷静客观思考之 -- 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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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其实我是拾人牙慧

该法的前任乃是“反革命罪”,在“反革命罪”难以适应时代形势后,该法现身了。关于该法的评论网路上有很多,看看该法所惩治的犯人的身份,你就知道该法是用作何处的了。

来自wiki的信息,虽然不多,你也可以窥看其中些许奥妙,该法所惩治的犯人多是民主国家所不存在的“政治犯”。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始现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义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触犯此罪后,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重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

该罪名存在争议。[2][3]2003年7月,李建强律师等人公开建议废除或修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4]2008年2月,维权网发表“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信”,要求终止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惩罚言论自由。[5]

涉及该罪名的部分人员[5]:

* 黄琦,2003年2月,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郑贻春,2005年9月,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杨天水,2006年5月,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 高智晟,2006年12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 张建红,2007年3月,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6]

* 杨春林,2008年2月,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 胡佳,2008年4月,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 吕耿松,2008年4月,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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