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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杂议:中日东海问题与中国钓鱼岛及南海问题的不可比性和八卦(上) -- 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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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资料:日韩大陆架协定及其对东海划界的启示(附个人观点)

【内容提要】东海是由中日韩三国领土环绕的半封闭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三国在此海域的海洋权利主张存在大范围重叠。而二十世纪70年代初期日韩两国签署的大陆架共同开发协定严重侵犯着中国的东海大陆架主权权利。在中日东海划界争端愈演愈烈的今天,日韩大陆架协定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其对东海划界的消极、负面影响也更加明显。

http://iaps.cass.cn/xueshuwz/showcontent.asp?id=940

作为传统的海洋大国,日本参加了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但没有签署《大陆架公约》,原因并非是反对大陆架本身,而是不同意将松叶蟹等生物资源作为大陆架资源[⑤]。此外,出于海上航行自由以及为了保护本国水产业和远洋渔业利益,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期间,日本极力反对扩大领海宽度,是唯一一个明确反对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海洋国家[⑥]。同时,在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上,日本认为深度标准和自然延伸会导致不公平结果,因为这意味着国际海域的减少,为此主张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不应超过200海里。在涉及与其他国家的海洋划界时,日本坚持采用“中间线”方法划界,属于“等距离”集团[⑦]。

  韩国尽管没有参加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也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但在东海海域对日本坚持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1969年2月,国际法院在其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否认了中间线的普遍性后,韩国坚持的大陆架是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在日韩大陆架协议谈判中占据了优势地位。

PS:从日韩谈判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架自然延伸的有关划界对大陆架占优一方有利直接点说延伸到中日争端日本和中国是否共大陆架牵涉日本在具体争端里划界的问题。

另与大陆架主张不同的是,沿海专属经济区的概念最早由拉美国家提出,其目的本身是保护海权弱国的有关权益。(极端的主张还有主张4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不过对于南美沿海的地理特征还是适用的)作为传统海权大国的美国、英国包括日本一开始都是反对的,相关效力直到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后才起作用。

很多人,在考虑中日东海之争的时候很少注意到这个争端还牵涉到南韩的相关争端。实际点说,任何简单明了的海洋边界划分主张都不可能对中国适用,这里更不要说把中日韩三国都卷进去的东海问题争端了。

在这里我引用中国学者的研究做一个注脚:

http://www.hongen.com/proedu/flss/ssty/ty032504.htm

大陆架作为一个地质学、地理学和海洋学概念,很早就存在。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关于大陆架底上和海床的自然资源政策的公告之后才出现的。大陆架作为一个地质学、地理学和海洋学概念,很早就存在。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关于大陆架底上和海床的自然资源政策的公告之后才出现的。公告发表后不久,南美、中美、波斯湾和其他地区的一些国家也纷纷提出单方面要求,把它们的权力扩展到领海以外的海底区域。从1949年起,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开始对大陆架这一法律概念进行比较系统的探讨。1956年国际法委员会经过激烈辩论和多次修改终于通过了关于海洋法的条款草案,共73条。1958年在日内瓦签订了大陆架公约。该公约对大陆架规定为;“(1)邻接海岸但在领海范围以外,深度达二百米或超过此限度而上覆水域的深度容许开采其自然资源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2)邻近岛屿海岸的类似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根据公约,划定大陆架的外部界限采用两个标准:200米等深线或可开发深度。对这两个标准,作者认为,“200米等深线早已落后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速度。可开发条款,理论上含糊不清,实践中只能有利于超级大国及其他拥有先进技术的国家,因而也早已为人们所唾弃。”(《海洋法的新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7页)至于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性质,作者认为公约给予了明确的回答,公约没有赋予沿海国家任何主权权利,只规定“沿海国为了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1982年4月30日通过的《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也进行了规定。它的规定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外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大陆边包括沿海国陆块没入水中的延伸部分,由陆架、陆坡和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岛屿的大陆架,“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但“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作者认为这一定义较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定义“既考虑到大陆架的自然地理条件,确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又照顾到大陆架狭窄的国家的利益,大陆架不足200海里者,可延伸到200海里”。(第20页)依作者的观点,这些规定对我国来讲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因为我国的冲绳海槽没有大陆基。“我们主张对《公约》规定的大陆架定义提出修改意见:(1)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最远不超过大陆边的外缘;(2)在不妨碍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原则下,可扩展到200海里”。(第22页)

  

  通过对各国实践的分析指出,“由于石油资源不断发现,海洋技术迅速发展,从50年代起,各国对大陆架提出的要求纷至沓来,由单方面要求而引起的大陆架争端层出不穷,有关国家缔结的划分大陆架协定,以及阐述各国对大陆架原则立场的国际宣告,愈来愈多”。(第24页)作者重点剖析了70至80年代比较重要的大陆架争端和案例,包括:北海大陆架案、希腊和土耳其有关爱琴海的大陆架争端、英法大陆架仲裁案、突尼斯一利比亚大陆架案、冰鸟和(挪威)扬马延岛之间大陆架区域的分界线问题,等等。作者特别强调,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东沙群岛,都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对这些岛屿具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越南当局1973年9月宣布将南沙群岛中的南威、太平等10多个岛屿划入越南版图是非法、无效的。

  

  还着重论述了我国东海的大陆架问题。他指出,我国东海的大陆架海底蕴藏着极为丰富的石油资源,被认为是世界上石油远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近海地区之一。 1974年1月30日日本政府和南朝鲜当局背着中国签订了所谓《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在东海海域片面划定了大面积的大陆架,作为日本和南朝鲜的“共同开发区”。对此,我国外交部多次发表声明,指出‘日韩共同开发大陆架协定’完全是非法和无效的”。“中国政府决不能同意。”“任何国家和私人如果在该‘协定’所划定的所谓‘共同开发区’内擅自进行开发活动,必须对同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日本政府和南朝鲜当局背着中国签订的所谓日本某些人士辩说 “日韩大陆架协定,避开了日中两国间主权重叠的地”,“日韩联合开发地区是我国和中国之间的等距离中间线、限定在日本方面设置的”等等,对此作者进行了有力的考察和论证,证明这些说法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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