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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杂议:中日东海问题与中国钓鱼岛及南海问题的不可比性和八卦(上) -- 葡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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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资料:中日东海谅解的形势背景

http://www.chinatimes.cc/shendu/HXLL/2008-06-21/20080621214525.html

分歧之所在

由于现代国际海洋法制度的建立,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通过,中日两国在东海的权益主张发生严重对立。在海域划界问题上,日本根据“等距离相关情况原则”,坚持采用“中间线”方法;中国则依据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主张对东海大陆架的权利。由于划界原则和方法不同,导致两国对东海海域权利主张重叠区域范围的认定出现迥异:日本坚持横跨“中间线”两侧为东海争议区;中国则主张“中间线”至冲绳海槽的广大海域为权利主张重叠区。在东海大陆架油气资源开发问题上,中国认为东海西湖凹陷带上的油气田群(自南向北有“春晓”、“天外天”、“断桥”、“龙井”等油气田)在日本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以东中方一侧的大陆架上,可以单独开采;而日本则持“矿床一体化”的观点,认为由一方单独开采位于争议区内的资源,不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此外,中日两国对于东海海域内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不仅存在领土主权争端,而且对该群岛所享有的海洋权益主张也不相同。日本拒不承认钓鱼岛存在主权争端,主张该岛享有 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中国坚持钓鱼岛自古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认为该岛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岛屿制度的规定,不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

磋商举步维艰

上世纪60年代末,东海海域发现石油资源后,这一海域的油气争夺战便如火如荼地展开了。先是1970年11月,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签署协议,决定搁置划界争议先行资源开发。但这一构想遭中国大陆反对而落空。1974年1月,日韩两国就东海北部大陆架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共同开发协定,根据该协定划出的两个共同开发区块与中国主张的大陆架权利发生了重叠。为应对中国的抗议,1978年8月,日本提出了与中国共同开发东海的主张。1979年6月,中方通过外交渠道正式向日本提出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的设想。但日方坚称钓鱼岛(日称“尖阁诸岛”)是其固有领土而拒绝在其周边海域进行。自1980年10月至 1991年中日两国就东海问题进行过多次磋商,但均无果而终。1992年初日本因不满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明确标明钓鱼岛而中断谈判东海共同开发问题。

2004年10月,以中方单独开发“春晓”油气田为契机,中日重启东海问题磋商。争论的焦点依然是如何确定争议区范围,所不同的是,新的海洋法重新界定了大陆架概念并引入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特别是一些新的国际海洋划界案例,为日本以“距离”为标准界定东海大陆架和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权利提供了法理支持。至2007年11月,双方事务部就东海问题共进行了11轮次的正式磋商谈判。

不损害双方的法律立场

目前,全世界已有20多个大陆架共同开发的国家实践,这些共同开发均是有关双方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内,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合作。从国际海洋法理角度上讲,这种争议海域内的共同开发,属于海域划界前的一种临时性安排,它既不妨碍有关各方最后协议的达成,也不意味着任何一方放弃其权利或权利主张,更不能视为承认对方的权利主张。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有关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条款中明文规定,“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在最终达成划界协议之前,尽一切努力做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定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此外,该公约的第56条还规定,“沿海国在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以符合公约的方式行事”。这些规定显然是对国家间的海域划界与共同开发前后的相互关系提供的法律依据。那么,具体到中日就东海问题所达成的共识,也是以不损害双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损害双方在东海有关问题上的法律立场和主张为重要前提的。中方在东海划界问题上不承认日方所谓的“中间线”主张,中日之间自然也不存在划定“中间线”问题。

当然,中日两国达成的谅解是在东海共同开发问题上迈出的第一步,仅仅是解决东海划界争端问题中的一个“过渡性安排”。今后,中日双方还需要通过艰苦谈判,不断积累共识,循序渐进,为最终解决复杂的东海问题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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