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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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说人家猥亵,必须得指出他做了什么样的猥亵行为。如果是“搭在颈处,用力较大”,请问,这为什么一定不是故意伤害或其他,而一定是猥亵?
按照你的描述,如果只是故意伤害而不是猥亵,你不是在坏人名声?证据,你得找清楚,论证得严谨些。
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法条既然规定了“在公众场所当众”,你怎么把当众的人忽视了,难不成你以为公众场所的空气也是“众”?墙壁、设备也是“众”?既然你知道还没有证人公布,那怎么就那么肯定地把个“当众”拎出来?不就是想把刑期提到5年以上吗?我还建议你与其挖空心思在“猥亵”上下功夫,还不如寻个故意杀人的罪名,那样会让姓林的死得更快点。
深圳警方公布:硬盘坏了,没有录像。要我给你链结吗?
人家还没提民诉呢,你就迫不及待地找监护人过错了,你要表明自己很公正?
拐骗嫌疑?哈哈,我还是建议你把所有涉及伤害、诈骗的罪名一股脑都捎上,别把眼睛盯在有关对儿童的特殊犯罪上,普通犯罪的对象一样可以是儿童。
当然可以,林高官当时不必要的身体接触可以适用范围很广。
那你是要行政诉讼高官还是公安局?高官看来是不能行政诉讼的,他可不是在执行公务期间。公安局嘛,以这条诉讼人家,法院给不给立案啊。
我是法盲,刚被人教育过,现在又变成法院立案?
回复过快,没看清你的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是陈父/陈MM的保护伞。
你这也是讲法?认字就是小说家。
啧啧啧,我提供给你的新法条是给你做补充呢,你就这么没理解力?
我理解力低下,我认,如何?
你的观点是不是林高官这事走不了刑法,但可以走治安管理处罚法?
我不认可,坚持要走刑法,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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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且说 6 飞马萧 字1150 2008-11-11 04:46:04
🙂嘿嘿,就三讲一下 3 阳明 字2038 2008-11-11 06:55:39
🙂我再来陪你走过场,没问题。 4 飞马萧 字2398 2008-11-11 22:52:20
🙂谢谢捧场
🙂知道自己是法盲,还在掰扯法条,你真的在浪费西西河资源 6 飞马萧 字1001 2008-11-11 23: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