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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原创】猥亵?我还搂个腰,摸个手,亲个小脸呢!官字两个口 -- 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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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 谢谢捧场

请问,你的“用力摸”是属于这些行为的,又为什么是猥亵而不是故意伤害?你到底掰扯清楚没?

适用于猥亵,并适用于故意伤害,那么立案,移交检察院。由检控官公诉时决定起诉罪名。我认为是猥亵,检控官认为是故意伤害。林高官认为是谢谢小女孩拍了肩膀。都可以。

深圳市公安局认定,林高管的行为没有刑事责任。

我不认可,行不行?

即便是没有录象,那你可以举证人啊,谁说只有录像才能证明“当众”呢?

请看原文:

当时发生在公共场所,地点也是在通道,有没有目击证人现在没有公布。但是在这个地点,符合当众的条件。如果当时已经进了厕所,厕所无人且门被反锁,则不属于公众。如果有人或途中有人进入,且犯罪没有终止,也属于当众。

当然这个众也可以有两个口,几人算众?我说过了,司法解释或法院判定。

什么是当然可以?你这个法盲定的?

我可不可以发表我的看法?在我的看法里,我可不可以使用 当然可以 这个词?

原来你根本不思考,也不懂法,只是在胡扯,这样很有意思吗?

原文:

我是法盲,刚被人教育过,现在又变成法院立案?回复过快,没看清你的行政诉讼。

我是在你发文同时回了你的文,回文过快,没有注意到行政诉讼是法院立案。并且立即修改了帖子。省得有人说我改帖子,所以只是单独加了这句 回复过快,没看清你的行政诉讼。

有自知之明总是好事。

那可不是我的观点,而是你喜欢列法条,我看你还漏了一点,提醒你一下。你的理解力的确不好。

需要你认可或不认可吗?你要坚持走刑法,你有那个权利吗?

我没有权力不认可深圳市公安局的认定吗?

我没有权力发表我的看法,坚持走刑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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